永嘉县人民政府批转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嘉县违法用地处理及补办审批手续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县国土资源局关于《永嘉县违法用地处理及补办审批手续的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9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五年九月二十二日
永嘉县违法用地处理及补办审批手续的意见
县国土资源局
(二○○五年八月十八日)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强化我县土地执法监察工作,规范违法用地处理及补办审批程序,根据土地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违法用地补办审批手续的意见》(浙土资发[2005]16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就违法用地处理及补办审批手续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土地违法行为,须依法进行处理。凡土地违法案件经依法查处并按本意见完成有关程序后,县国土资源部门方可受理建设单位呈报的用地报件或组织报批。
二、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处理并可以补办有关手续:
(一)单位非法占地发生在国务院《决定》下发(2004年10月22日)以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或村庄规划,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建设项目(按永政发[2003]180号文件精神瓯北镇三江片不列入补办范围)。
(二)农村村民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且符合城镇规划或村庄规划的违法建筑(县政府发文暂停农村私人建房审批的区域不列入补办范围)。
三、处罚标准和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
(一)对单位非法占地的处罚标准
1、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发生的单位违法用地,罚款标准为耕地不高于15元/m2,非耕地不高于10元/m2。
2、新《土地管理法》实施以后至国务院部署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前(1999年1月1日至2003年7月31日)发生的违法用地: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已批准,但具体项目供地未经批准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5元以上30元以下,处罚到位后,直接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未经批准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0元以上30元以下。
3、国务院部署土地市场秩序治理整顿以后至国务院下发《决定》以前(2003年7月31日至2004年10月22日)发生的违法用地:
(1)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已批准,但具体项目供地未经批准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以上30元以下,处罚到位后,直接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2)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用未经批准的,罚款标准为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
4、国务院《决定》下发(2004年10月22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
对此类违法用地行为要依法从重从严从快查处,在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原则上一律拆除,属耕地的,要限期复耕。
5、对2003年7月31日以后发生的违法用地,须严格按照《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行政处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解释》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应给予行政处分但未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以及应移送司法机关但未移送的,不得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二)对农村村民违法占地的处理
1、发生在原《土地管理法》实施(1987年1月1日)以后至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的,已建成房屋的,在不影响有关规划的前提下,对建筑物予以没收作价后拍卖并补办用地手续;对已建的地基,如符合建房条件的,作价拍卖并补办用地手续;不符合建房条件的,原则上不予补办用地手续。
2、对少批多占不超过20m2,且不影响村镇规划的,通过简易程序处罚后,直接办理土地登记;对超过20m2的,且符合村镇规划的,按法定程序依法处理后补办用地手续。
3、发生在1999年1月1日以后的一律予以拆除。
(三)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理程序、标准
1、对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案件经依法作出没收建筑物(构筑物)的行政处罚生效后,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为当事人不需要用地的,由县国土资源部门及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责成当事人腾空建筑物(构筑物)。经县国土资源部门审核,认为违法当事人确需用地的,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由当事人优先购回(如属临时建筑物的,地上部分先由业主自行拆除,基础部分按县规划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批准的总平方案拍卖,由当事人优先申请购回。如属永久性建筑物且结构安全的,符合有关消防、道路交通、水利、管线等相关专项规划规定的,依法拍卖,由当事人优先申请购回;不符合相关专项规划或结构安全存在问题的,由县规划部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进行研究后按会审批准的总平方案依法拍卖,由当事人优先申请购回)。
2、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作价标准:
(1)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1999年1月1日)以前的,处罚执行完毕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依法没收后,按评估价的50%由当事人优先申请购回。
(2)单位非法占用土地发生在新《土地管理法》实施后至国务院《决定》下发前的(1999年1月1日至2004年10月22日),处罚执行完毕后,地上建筑物(构筑物)按评估价的80%以上由当事人优先申请购回。
(3)县、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造成的非法占地行为,对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的处置由县国土资源部门提出意见,报县政府确定。
(4)农村村民违法建筑物作价标准见附件一,土地等级及具体区域划分见附件二。
一层按占地面积计算(仅建有地梁的,视同一层处理),二层以上按建筑面积计算。违法占地超用地限额标准的,超限额部分加收50%。
四、违法用地补办手续的程序和报送材料
(一)补办程序
1、单位违法用地补办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2)县规划部门确认是否符合规划;
(3)违法当事人申请补办用地;
(4)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5)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机构签署同意补办意见;
(6)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违法用地补办预审意见书、组织报批;
(7)办理立项、环评、规划等手续;
(8)省政府农转用征地手续批准后,用地单位申请购回地上建筑物(构筑物),交纳拍卖款、折抵指标费、出让金及其他规费等;
(9)县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报批手续。
2、农村村民违法用地补办程序
(1)行政处罚执行完毕;
(2)县规划部门批准;
(3)地上建筑物作价由当事人申请购回;
(4)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
(5)县国土资源局补办用地手续。
(二)报送材料
单位违法用地除正常土地报批材料之外,还须附送如下违法案件处理材料:
1、土地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2、如涉及对有关责任人员进行处理的,附行政处分决定文件或处分建议书或土地犯罪案件移送书;
3、附罚款收据复印件;
4、违法用地补办用地报批手续通知书。
五、本意见自县政府批转之日起执行,如今后上级有关部门出台新的相关政策的,按新的相关政策执行。
附件:1、永嘉县农村村民违法建筑物作价标准表
2、永嘉县土地分级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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