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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
【实施日期】2006/04/13【颁布单位】永政发〔2006〕48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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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开发项目土地出让金收缴工作的实施意见
根据《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土地出让金收缴使用情况和在征收征用土地中损害群众利益问题监督检查的通知》(浙土资发〔2005〕46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经营性开发项目的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切实抓好土地出让金清欠工作是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规范房地产市场的重要措施,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力度,认真抓好清欠工作。县国土资源部门作为县政府向受让人收取土地出让金的征收部门,要依法组织实施国有土地出让工作,足额收取和依法追缴土地出让金;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收缴的出让金的管理,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收缴资金信息;县监察局要加强对土地出让和出让金收缴工作的全过程监管,发现情况,及时通报,督促整改。开发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负责做好国有土地出让的政策处理等前期相关工作,对政策处理等前期工作未完全到位的,土地不能投放市场。县发展和改革、规划建设、环保、房管、工商等有关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职能,积极配合、协助县国土资源部门做好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催缴)工作。
凡在2004年6月18日《永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经营性开发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的通知》(永政办发〔2004〕43号)文件发布实施前已经出让土地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如超出规定的建设规模,出让金收缴一律按该文件第五条执行。凡在2004年6月18日后出让土地的经营性开发项目,如超出规定的建设规模,其出让金收缴标准按该文件的第二条执行。鉴于过去我县存在经营性开发项目操作不够规范、管理不够到位,住户领不到产权证而引发群体上访等情况,为预防类似事件再次出现,应进一步规范项目审批行为,加强批后管理:
土地出让金实行一次性缴清,不得拖欠或缓交。开发业主未交清土地出让金,国土资源部门不得签订用地合同及办理供地手续,县房管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如在本意见实施前,土地出让金没有缴清,但已经办理供地手续的,如逾期6个月的,县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解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并将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再行组织公开出让。对欠款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放限期缴款通知书,设定最后缴款期限,逾期不缴的,以追加滞纳金的形式进行缴纳滞纳金,其标准按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同时启动实施黑名单制度,对因业主自身原因造成土地出让金拖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企业应列入黑名单。县政府将出台相应的实施办法,由县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凡列入黑名单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其它企业,按情节轻重停止一定时期参加土地竞买资格。通过行政等手段,仍不能追缴的,由县国土资源等有关部门提起法律诉讼,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一)建立部门及相关科室工作联系制度,县规划建设部门和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沟通,并通过制度的形式固定下来,确保衔接紧密,规费不漏收。
二○○六年四月十三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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