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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暂行规定》经县府常务会议、县委常委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三年九月二十七日
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重点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工程建设政策处理工作,确保重点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省、市、县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建设项目)。
第三条
县重点办负责全县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的综合协调和监督工作。
第四条
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工作实行指挥部总指挥领导下的负责制,各指挥部的乡镇领导兼任的副总指挥依照本规定,具体负责行政区域内重点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工作。
第五条
重点建设项目政策处理补偿对象必须服从重点建设需要,主动配合工程建设指挥部做好拆迁物的丈量、评估,并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六条
工程建设指挥部在政策处理过程中,必须依法办事,体现公开、公平
、公正。
第七条 建设项目规划用地红线内各项补偿标准的原则:
(一)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权源合法的,按其评估价予以补偿;
(二)附着物按其成本价适当给予补偿;
(三)浅海及滩涂养殖按其养殖品种的成本及当年合理收益给予适当补偿;
(四)未经审批的违章、违法建筑物和构筑物及在征地方案开始协商后抢种果木、蔬菜或抢建的设施等,不予补偿;
(五)临时建筑物、构筑物未超过批准期限的,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
第八条
工程建设指挥部在制定具体补偿标准过程中,涉及土地、建筑物补偿的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涉及海水养殖补偿的应聘请专家或专业人员参与制定。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参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建筑物的补偿
建筑物拆迁补偿一般实行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特殊情况,确需易地重建的,可以视情况采取货币补偿并安排用地重建或产权调换方式。住宅拆迁的,如被拆迁人另有宅基地或房屋,用地面积或居住面积已达到国家有关规定标准的,不再重新安排宅基地,采用完全货币补偿方式;宅基地在北岙镇城镇规划区及旧村改造范围内的,不采用易地单独安置土地重建的方式。
(一)采用完全货币补偿方式的,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采用货币补偿并安排用地补偿方式的,其建筑物按评估价格进行补偿,易地重建用地面积由县土地管理部门按有关规定审定,选址由县规划建设部门牵头,会同土地管理部门和工程指挥部确定。
(三)实行产权调换方式安置的,涉及旧城旧村的分别参照《洞头县北岙中心街改造一期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洞政发〔2002〕45号)、《洞头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洞委〔2003〕7号文件)执行。
第十一条 构筑物的补偿
(一)构筑物拆迁采用完全货币补偿方式,按评估价格予以补偿。
(二)供电、电信、广播电视、供水等公共设施及各种管线按所需的迁移费和材料的损耗费给予补偿。如同时需要扩建、改建的,其所需的费用和原材料,由原所有人自行解决。
第十二条 附着物的补偿
附着物补偿要按实际投资,并根据使用年限折价补偿。
(一)水井
井 径 补偿金额(元) 备 注
水泥箍内壁 0.8-1.2m 80-100 按每一水泥箍补偿
石头砌内壁 1.5m以下 150-200 按深度每米计量补偿
1.5m以上 200-300
水井内壁为土砂层或较易开挖的,补偿标准相应较以上标准降低。
(二)粪坑
粪坑按口计算,每口平均300元,如按立方米计算,每立方米50-70元。坑屋按实折价处理。
公厕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三)简易晒场
类 别 补偿金额(元/m2)
一般平地(超薄水泥1-3cm扫平) 6
水泥硬化(水泥4-6cm扫平) 12
晒场如全部或部分经土石方回填形成,则土石方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补偿。
第十三条
项目规划范围内的公共树木、绿地及生长物,应尽可能保留。如不能保留,按不同性质办理补偿事宜。
(一)村集体林地补偿标准参照县有关规定执行。
(二)农村房前屋后的个人树木补偿标准。
胸径 补偿金额(元/株)
20cm以上 20-50
10-20cm 10-20
5-10cm 5-10
(三)个别名贵树木,协商补偿。
第十四条 滩涂养殖补偿标准
(一)因工程建设需要养民易地迁移,养殖物已全部收成的,补偿养民生产迁移安置费用(包括生产工具补偿费)。补偿标准如下:
种 类 生产迁移安置费(元/亩)
滩涂养殖 300
传统紫菜 400
插杆紫菜 500
羊栖菜 600
海 带 600
(二)因工程建设需要养民终止生产,养殖物未收成,处于苗种期的,补偿养民生产成本费(折旧后的工具补偿费+苗种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下表);处于收获期的,补偿养民折旧后的工具补偿费和一季生产收益补偿费。一季生收益补偿费按当年该养殖品种全县产量和当年市场平均价格确定。
种
类 工具补偿费(元/亩) 苗种期及人工投入补偿费(元/亩) 备
注
牡 蛎 500 600 工具补偿费未考虑折旧
羊 栖 菜 650 1200
蛏 子 500
泥 螺 150-200
传统紫菜 1300 100-150
插杆紫菜 1400 100-150
海 带 1000 100
(三)低坝高网池、紫菜育苗池按实际情况和定额标准计算给予补偿。
第十五条 海水养殖及定置网业补偿标准
(一)网箱养殖:按实际迁移费用计算给予补偿。
(二)定置网业
类 别 补偿金额(元/个)
小花曾 200-240
三角令 100-120
鳗鱼网 30-40
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规划红线内的坟墓一律迁往指定的深埋立碑点,深埋立碑点的建设由所在乡镇政府负责。深埋立碑点土地征用费、建设费及坟墓迁移补助费(300元/穴)由指挥部支付,除上缴省、市以外,免收各项规费。深埋立碑点管理费由个人负责。深埋立碑点建设必须采取招投标办法,确定施工单位。个别零星迁移按下列标准给予补助(包括迁移补助费):
类 别 补助金额(元/穴)
10年以内连棺迁移 1300-1600
10年以上(含10年)捡骨迁移 380
金瓶 1-2个金瓶 400
3-4个金瓶 600
5个以上金瓶 800
红 穴 1000-1300
土 坟 300
原已是金瓶进行迁移的,每个金瓶补助80元,无主坟墓集中统一深埋,由乡镇政府统一处理。
第十七条
由于工程建设对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物品产生破坏并影响使用功能的,由指挥部委托相关单位进行评估,再与业主单位协商确定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
公路、码头、水库等涉及乡村基础设施建设的重点工程,其土地征用、林地征用等乡村一级补偿费由所在乡、村自行解决。
第十九条
本规定未涉及补偿的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处理。由工程建设指挥部与业主单位协商确定,经县主管领导审批后报县重点办备案。
第二十条
工程建设拆迁涉及军事设施的,按照《军事设施保护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政策处理所发生费用应列入工程概算。补偿经费支付结算方式,由指挥部依据实际项目内容、赔偿标准,按照《洞头县重点工程建设指挥部财务管理规定》(洞政办〔2002〕69号),支付给重点建设项目所在乡镇,予以结算。
第二十二条
旧城旧村改造分别按照《洞头县北岙中心街改造第一期工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洞政发[2002]45号)和《洞头县旧村改造暂行办法》(洞委[2003]7号)及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三条
县域内其他建设项目的政策处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县重点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指挥部自行制定的有关政策处理规定同时废止。本规定发布之前已签订协议的,仍按原协议约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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