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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二十九日
洞头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我县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解决我县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根据建设部《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0号)和《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洞头县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1999〕7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公有住房较少和住房资金缺乏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和单位在住房领域实施的社会保障职能,向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的租房租金补贴。
第三条
凡属北岙镇建成区(指社区居委会范围内)常住户口,月收入低于我县城镇基本生活保障线,且无经济能力购置住房的困难家庭申请租房租金补贴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房租金补贴,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负责本县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管理工作。
第二章 租房租金补贴的来源、对象、标准
第六条 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房租金补贴的资金由以下渠道解决:
(一)财政补助(扶贫专项资金);
(二)公房出售和经营所得;
(三)社会福利捐筹款;
(四)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提取的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
第七条
向最低收入家庭提供租房租金补贴的对象是城镇最低收入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住房人均使用面积在6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难户。
第八条
对符合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发放的对象,经批准以市场租金租赁住房的,给予每户人均每月30元的租金补贴。
家庭人均住房6平方米以下的租房租金补贴发放对象,其家庭人均住房面积与人均10平方米的差额部分,按每平方米每月3元给予补贴。
第三章 申请程序
第九条
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的,必须如实填写《洞头县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并提供下列材料,向县房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一)全部同住人口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
(二)县民政部门出具的低保家庭证明;
(三)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均无解决住房或进行住房货币分配证明;
(四)家庭成员推选申请人的书面材料;
(五)租赁住房的合同。
居住危房(经房产管理部门鉴定是危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和优抚对象优先申请。
第十条
各居委会对本辖区符合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的对象进行公示后,由镇政府根据本办法审核认可,报县房产管理部门,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
第十一条
县房产管理部门对申请人填写的《洞头县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申请表》和提供的证明证件进行审核,经公示无异议的,批准按月给予补贴。
对未曾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由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租房租金补贴标准,报县财政部门办理审批手续。补贴资金统一拨入城镇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专户,款项从财政扶贫专项资金中解决。
对已经建立和曾经建立住房公积金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经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定批准后,直接拨付租金补贴,款项从城镇廉租房建设补充资金中解决。
第四章 租房管理
第十二条 最低收入家庭租房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出租和承租双方必须订立统一规范的《房屋租赁合同》,报县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当事人;
(二)房屋座落;
(三)租金及支付方式;
(四)租赁期限;
(五)维修责任;
(六)变更或终止租赁行为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出租人权利义务:
(一)向承租人提供相应面积的住房;
(二)收取出租房房租;
(三)进行房屋养护修理,确保使用人使用安全;
(四)收回被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空置六个月或承租人无正当理由累计六个月拒缴房租的承租住房;
(五)收回被承租人及其亲友用于违法活动的承租住房。
第十四条 承租人权利义务:
(一)按时缴纳承租住房房租;
(二)因家庭状况变化而不符合申请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条件时,应及时向出租人提出退还住房或告知出租人;
(三)承租人具备购房能力或已购买住房的,应主动退出承租住房。
第五章 补贴管理
第十五条
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实行收入和居住人口年报制度,领取人必须按年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和居住人口。县房产管理部门在必要时有权向银行和单位查询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人家庭经济情况,作为该户继续领取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的必要条件。
第十六条
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额每年核定一次,核定后一年有效。
第十七条
使用人居住水平提高或经年审不具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资格时,县房产管理部门应停止向其发放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
第六章 公房租赁
第十八条
月人均收入低于我县基本生活保障线的职工家庭可向有公房的单位申请租用住房,公房产权单位认为承租人符合本办法条件的,向县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租金减免和重新核定公房房租。产权单位按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租自行收取租金。
最低收入家庭按户口只能租住一处与居住人口相当的公有住房。禁止以任何形式将公有住房进行转租、转借、转让。
第十九条
使用人居住水平提高或经年审不具备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条件时,应按期腾退公有住房。有正当理由不能按期腾退的,可在一定期限内续租,但最长不超过六个月,期间房租按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房租标准收取。
使用人确实无法腾退公有住房,可申请购买该住房,经产权单位审核同意后出售,报县房产管理部门审批。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领取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不如实申报的,责令其退出所领补贴,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
承租公有住房的家庭进行转租的,收回公有住房,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领取最低收入家庭租房租金补贴的家庭收入超过基本生活保障线时,应及时报告县房产管理部门和公房产权单位,停止领取补贴和按期腾退公有住房。违反规定不及时报告的,责令其退出所领补贴和所承租的公房,补交县房产管理部门核定公房和商品房租金的差额,并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县房管和民政等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