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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首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首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第13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洞头县首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我县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切实解决干部、职工家庭的住房困难,根据《洞头县机关干部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洞政发〔2003〕59号)的规定,就我县首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方案制定如下细则。
一、套型安排:A类90m2,B类105m2,C类120m2,D类
130m2。实际套型面积以房管部门实测核定为准。
二、购房对象及条件:
1、购房对象:全县财政拨款的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包括离退休人员)。
2、具备条件:①参加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的在编干部、职工。②未享受优惠政策购买承租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的(包括公房、集资建房、合作建房、安居工程),或建筑面积与控制标准相差20
m2(含20
m2)以上的(即:一般干部、职工50m2以下,科级干部60
m2以下,县处级干部70
m2以下)。③在我县原北岙镇行政区范围无批地建私房或已批地建私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④申购经济适用房的在职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建立和缴纳住房公积金。
3、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下列人员:
①、市级及市级以上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生产工作者。
②、县级及县级以上突出贡献人员和拔尖人才。
三、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干部、职工可按下列标准享受成本价:
一般干部职工70m2;机关单位科级干部、事业单位中级职称80m2;县处级干部、副高级及以上职称90m2。成本价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测算,超出享受标准以外的面积按市场价计算。成本价和市场价由物价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审核后,报县政府确定,另行公布。
四、申购程序:实行家庭申请、单位初审、张榜公布、房改办审批、公开摸文定位的方式进行,具体操作程序如下:
(一)本人家庭提出申请,干部、职工(含退休)向所在单位申请,离休干部向老干部局申请。各单位根据条件调查初审,经集体研究后,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如实填写《购房申请表》,汇总报县房改办。
(二)申请人资格审查由国土资源部门、规划建设部门、劳动人事部门、房产管理部门和监察等部门共同把关,并做好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三)房改办初审后,根据符合条件的对象及房源情况,确定各单位的购房指标,报县房改委员会批准下达。
(四)各单位根据指标,确定对象并张榜公布10天,无异议的,由申请人填写《洞头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审批表》,报县房改办。
(五)县房改办复审后,向社会公示,接受群众监督。符合条件的确定其购房资格;发现不符合条件的,收回指标,重新调剂分配;对弄虚作假,提供假证据的,报监察部门处理,并取消其购房资格。
(六)干部、职工经县房改办审批确定参加购买经济适用房的资格后,需到县房改办预交3万元购房定金(可充抵第一期购房款),并申报认购房面积意向。
(七)房改办根据政策规定享受的面积标准及申请人认购套型面积大小意向等情况,在签订购房合同前确定所购套房类型,在工程竣工验收后再进行摸文确定具体套间。
五、申请人在工程开工前,与委托开发建设的洞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购买经济适用房合同(合同式样由县房改办统一印制),合同明确付款期限和交房时间等事宜。预交房款额度按平均售价计算,实际购房款在摸文定位后再行结算,在缴交第三期房款时一次性结清,多退少补。
购房款分三期付清,第一期为签订合同后15天内,由购房人付总房款的50%;第二期40%;第三期10%。第二期付款时间视工程量达50%时(四楼结顶)交清;第三期款在工程竣工验收和确定认购套间后10天内结算清楚。
六、购房人如已按规定缴纳住房公积金,在第二期交款时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公积金贷款规模和贷款先后时间安排的办法另行制订。
七、购房人应按照合同规定(具体时间以缴款通知书为准)按时付清房款,否则按合同规定按日收取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超过合同规定期限、未按期缴纳购房款的,视为自动放弃购房资格,并承担违约责任。
八、委托开发建设的洞头县新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本期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在交付经济适用住房时,要向购房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按规定承担保修责任。
九、经济适用住房在工程验收合格后,购房人须提供县房改办审核批准的《洞头县购买经济适用房申请表》、居民身份证、交款票据、超标面积交款单据等,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以出让方式(免交出让金差价)的土地使用权证。
十、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至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3年后,方可按照《洞头县房改房进入市场流通管理暂行办法》(洞政发〔1999〕138号)的规定进入市场。
十一、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