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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关于印发《洞头县干部职工购买首期经济适用房评议细则》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洞头县干部职工购买首期经济适用房评议细则》已经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同意,现予印发,请各单位在评议首期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时参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二十八日
主题词:经济适用房
分配 评议细则 印发 通知
抄送:任玉明县长、程龙凤书记、苏友灿副县长。
洞头县房产管理局办公室 2005年2月16日印发
附件
洞头县干部职工购买首期经济适用房评议细则
根据《洞头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洞政发〔2003〕59号)、《洞头县首期经济适用住房分配实施细则》(洞政发〔2004〕48号)、《洞头县人民政府专题会议纪要》〔2005〕1号等文件的规定和精神,现就我县首期经济适用房分配制定如下评议细则:
一、有首期经济适用房购买指标的单位,应成立由党政领导、工会负责人、干部职工代表组成的单位分房评议小组。评议小组代表本系统、单位对本系统或单位干部职工购房的申请进行评议。
二、首期经济适用房购买对象评议是一项政策性强、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而供求又较为矛盾的工作。单位分房评议小组应严格审查本系统或单位申请购房的干部职工家庭住房情况。
三、在符合洞政发〔2003〕59号和洞政发〔2004〕48号文件规定的购房对象,经分房评议小组确认属同等住房困难条件者,按下列条件打分,分数从高到低予以排序,在分房指标内,从高到低安排购房对象。
1、工龄1年计1分。
2、具有副处级以上的机关干部和高级职称的事业人员,任职年限每年按0.8计分(任职年限计算与工龄同)。
3、科(局)级的机关干部或中级职称者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从任职年限开始按每年0.5计分。
4、机关主任科员(包括副主任科员)和事业四级职员(包括四级副职员)任职年限按每年0.2计分。
5、加分规定:
(1)本人确无房,现租住私房者加8分。
(2)家庭人口3人(包括3人)以上,住房在36平方米建筑面积以下,且子女在12周岁以上者加5分。
(3)曾获得市级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3分;曾获得省级及以上劳模、优秀共产党员和先进工作者称号的加6分。同一年份,获不同类型、不同级别奖项的,就最高级别加分。
(4)具有县级及县级以上突出贡献和拨尖人才称号者加3分。
(5)具有硕士及以上学位者加3分。
(6)在近5年曾获得县级及以上先进奖项的,每一个加1分,与本款第3项重复奖项的不能累加。
(7)配偶属军人、烈士、伤残军人的加2分。
(8)配偶属教师,且现仍在五岛以外任教的加1分。
(9)属离休干部的加5分。
6、扣分规定:
(1)在近5年内被党政纪处分的,警告、记过、记大过、党内警告、严重警告1次扣5分,行政撤职、留用察看、党内撤职、开除党籍扣7分。如同一事件同时受党政纪处分的,扣分从高不从低。
(2)凡在5年内被县列入末位培训对象的一次扣1分。
7、以上加减分规定一律计算至2004年12月31日止。
五、各单位按打分高低确定购房对象后,应张榜公布5天,确定无异议后,通知其本人填写《洞头县干部职工住房情况调查表》,办理购买首期经济适用房的申请、审批、购买手续。
六、购房申请人应向单位如实申报本人的住房情况,凡弄虚作假,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的,经查证不一致的,一律取消购房资格。
七、本细则作为各单位分配本期经济适用房指标的指导意见,各单位可根据本细则,结合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继续细化,确保公平、公正、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