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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洞头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10/21【颁布单位】洞政发〔2003〕59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洞头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已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印发,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二○○三年十月二十一日

洞头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施办法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浙江省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批复》(浙房改〔1999〕7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际,现就县机关干部、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办法制定如下实施办法:
一、经济适用住房的购房对象
经济适用房以家庭为单位申请,购买经济适用房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本县城镇常住户口的机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和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干部、职工(含离退休),且工作满三年以上。
(二)在城镇建成区无批地建私房或虽批地建私房但建筑面积未达到住房面积控制标准的。
(三)已按优惠政策购买、承租公有住房或经济适用住房(含集资联建房、安居房),但建筑面积与控制标准相差20平方米(含20平方米)以上的(即:一般干部职工50平方米以下,科级干部60平方米以下,县级干部70平方米以下)。
(四)未按住房货币化分配办法领取住房补贴的。
(五)干部职工必须按规定建立,并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
特殊行业岗位、外地引进特殊人才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经济适用住房类型及控制标准
经济适用住房类型分康居房和安居房两类。
按照省府办公厅浙政办发〔1996〕177号文件规定执行。即:一般干部职工70平方米,科级干部80平方米,县级干部90平方米,市级干部120平方米。
三、购新房退旧房
凡已按优惠政策购买过公有住房、解困房、安居房、集资联建房、合作建房或批地建房以及承租公有住房等,其住房建筑面积与控制标准相差20平方米以上的,申请人必须退出原全部住房调剂,再审批购买新房。
四、原住房面积的计算
(一)按国家优惠政策购买的住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和租住的公有住房,全部计算建筑面积;
(二)将按优惠政策取得的原住房(包括购买的公有住房、集资联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批地建房等)进入市场出售或以赠送、析产等方式,转移房屋所有权的,仍计算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
(三)夫妻经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对双方原有享受优惠政策的住房的认定,参照浙江省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浙房改办〔2002〕23号文件的规定,原家庭的住房面积全部计算在控制标准内,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可以给予补差。
(四)向市场购买的商品房和以继承、析产等形式取得的私有住房,不计算在住房面积控制标准内。
(五)2000年以后部队转业干部,在部队已领取住房补贴的,若要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将原住房补贴退给县级住房发展基金后,方可购买经济适用住房。
五、经济适用住房房价
经济适用住房房价根据国家计委、建设部计价格[2002]2503号《经济适用住房房价格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由物价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确定。
六、评议、审批程序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家庭申请,单位初审,房改办审核,公开定位,轮候购买的制度。其具体操作程序:
(一)下达指标:根据房源情况和单位职工住房情况,由房改办制订经济适用住房分配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下达指标。
(二)申报评议:凡申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对象应向所在单位申请登记,申请人应如实填写《洞头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由单位组织评议。
(三)张榜公布:经评议后由单位组织张榜公布,最后由县房改办组织向社会公示。
(四)公开定位:开发建设单位与房改办本着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行公开摸文定位。
七、产权登记
经济适用住房竣工验收合格的,开发建设单位须在3个月内向房管部门办理房屋产权初始登记,购房人持房改办审核批准的《购房申请表》及有关证明件、票据向县房管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并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权证。
八、其他事项
本办法由县房管局负责解释。县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可依照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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