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洞头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洞头县工业区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5/05/25【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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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洞头县工业区建设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洞头县工业区建设管理办法 为加快杨文工业区、科技工业区、南塘工业区(以下统称工业区)开发建设步伐,规范工业区建设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一、洞头县工业区建设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代表县人民政府对工业区行使建设、管理等各项权限,实行统一领导、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开发和统一管理。 二、工业区内的开发建设项目均由指挥部统一组织审批和实施。工业区内企业需办理立项、规划、土地、建设、环保、电力、房管和注册登记、资质审查等有关手续,由县行政服务中心通过联审制度一次性办结。 三、工业区项目前期工作和建设管理必须遵循省市有关规定和工业区的总体规划要求,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和改变土地用途,不得进行低水平重复建设。 四、本县现有企业进工业区后其原有的隶属关系不变、统计口径不变、税费渠道不变,新创办企业按照谁引进谁管理的原则进行。 五、对于人居民区中迁出但达不到工业区进入标准的企业,应鼓励实行联合建设或建设使用标准厂房(具体参照洞政发[2004]51号等文件办理)。 六、工业区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县的产业导向及环保要求,坚决杜绝技术、工艺落后或设备陈旧,以及污染环境且缺乏有效治理措施,国家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的企业进工业区。 (二)项目规模:引进县外企业注册资金须1000万元以上,县县企业注册资金须500万元以上,建设用地应在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强度原则上应大于或等于100万元/亩(具体行业按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标准执行),每亩年产值不低于150万元。 (三)符合《洞头县工业区进入标准及评估办法》的有关要求。 七、鼓励、支持下列企业优先进入工业区: (一)外向型企业优先:注册资金200万美元以上的独资项目;合同外资比例高的合资(合作)项目;产品出口50%以上及实际外资到位快的项目;投资规模特别大的项目。 (二)规模效益型企业优先:年产值1亿元以上,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单位面积产出200万元/亩以上的企业。 (三)科技型企业优先:省级高新技术企业、省级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者省级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国债技改项目。 八、申请进入工业区的企业,必须向指挥部提出申请,并编制包括以下内容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一)企业基本情况; (二)投资者简介和各方出资情况; (三)项目概况(技术先进性、成熟程度概述、必要的知识产权权属证明等); (四)项目的工艺流程及环保处理; (五)投资计划(投资规模、投资强度、资金来源、用地规模和建设计划等); (六)效益分析(销售收入、实现利润、上交税收、投资回收期、市场前景和社会效益等); (七)基建计划(用地规模、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 九、县工业区建设指挥部负责进入工业区建设项目的初审,对符合条件的项目予以受理,并按产业分类登记。同时对所受理项目的基本情况组织初步调查和审核,发现不符合工业区条件的或提供数据失实的项目进行限制,提供资料不齐全的项目要求投资者进行补充。 十、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工业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县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县经贸局(工业区指挥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参加。联席会议成员单位派员组成评估小组,根据《洞头县工业区进入标准及评估办法》,集中对项目投资者现有企业进行实地考察、综合评估,择优确定进入工业区项目。评估小组评定后1周内提交联席会议研究,1周内予以审批。 十一、建设项目经审核同意,企业必须与经贸局(工业区指挥部)签订《投资建设协议书》。在《投资建设协议书》签定之日,企业必须按项目投资总额的2%交纳履约保证金(不低于20万元),由指挥部设专户代为管理。 全部工程建成,并通过竣工验收且投产后,其投资强度、容积率等相关指标经指挥部审核达到规定要求的,予以一次性返还保证金。否则,全额没收履约保证金,并由联席会议决定调高地价金额或核减用地规模。 十二、企业周边道路全部纳入土地指标代征,主道路由道路两侧企业平均分摊,单侧道路由企业一并代征,绿化等公共用地摊入企业用地指标代征。企业按照项目总用地面积和代征土地面积的总和计算土地净出让金。 十三、企业可以选择一次性或分期方式支付土地净出让金。选择分期支付土地净出让金方式的,其每亩土地价格应高于一次性支付土地净出让金20%。 采用一次性支付土地净出让金方式的,企业必须在《投资建设协议书》签定后15天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缴纳土地净出让金总额的95%,在与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剩余的5%。 采用分期支付土地净出让金方式的,企业必须在《投资建设协议书》签定后15天内,向县国土资源局指定的帐户缴纳土地净出让金总额的60%;接到《工业区建设通知书》的15天内,缴纳土地净出让金总额的35%;在同县国土资源局签定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前缴清剩余的5%。 企业未能按时缴纳(清)土地净出让金的,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滞纳金,并取消优惠政策。在发出催款通知书规定时间内仍未缴纳(清)土地净出让金的,取消企业进入工业区的资格,解除《投资建设协议书》,收回土地,并按土地净出让金总额的20%收取违约金。 十四、企业原则上在收到《工业区建设通知书》三个月内,必须根据规划、国土等部门批准的容积率、建筑密度待技术经济指标,委托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完成厂区总平、建设方案设计,并通过会审;未按期完成的,解除《投资建设协议书》,收回土地,没收履约保证金。 企业原则上必须在收到《工业区建设通知书》六个月内完成初步设计、设施图等设计,通过相关审批工作,并开工建设;一个项目需要市级审批的,可顺延一个月,两个以上项目需要市级审批的,可顺延两个月;未按期完成的,没收履约保证金,调高地价或核减土地,直到解除《投资建设协议书》,收回土地。 十五、工业区内企业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建设规模、内容及项目用地红线位置;不得建筑“三合一”、“二合一”民房式的厂房;不得擅自分割、转让房产和土地使用权;不得改变工业用地性质。 十六、企业必须遵守环境保护环境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开工前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才准开工建设。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项目分类管理名录》确定建设项目需要编制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或登记表。 已审批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者采用的生产工艺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 十七、企业不得擅自改变工程设计图纸,并自觉接受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因企业自身原因出现工程质量缺陷影响使用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十八、企业应抓好自身信息化建设,以便工业区管理实现网络化、智能化和集成化,推进工业区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共享。 十九、企业编制统计报表时,应抄送一份给指挥部,以利指挥部全面掌握工业区内企业的建设、生产情况。 二十、指挥部应建立工业区建设管理例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业区建设情况通报制度,及时监测工业区企业建设及经济效益情况。 二十一、企业项目原则上应根据有关要求,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工程建设监理制和工程合同管理制度,以切实加强工程建设管理。如因工程建设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而引起工程纠纷或工程质量问题的,由企业自行负责。 二十二、工业区内企业如出现停产、破产、解散、关闭等原因造成土地闲置或生产中造成新的污染难以治理的,将取消优惠政策,并进行资产重组、优化或实施关闭。县土地储备中心圣该土地使用权优先进行收购,土地按原出让合同的地价款扣除已使用年限的地价后再加上银行利息予以补偿。地上建筑物按实际评估价格补偿。 二十三、工业区内各企业建设项目,一律按《洞头县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予以减免有关规费。 二十四、工业区内的下列企业可以享受地价优惠: (一)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50万美元以上(含50万美元,下同)的企业,地价优惠10%;实际利用外资1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优惠15%;实际利用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企业,地价优惠25%;对世界500强企业、实际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不含土地出让金),地价优惠50%。 (二)高新技术项目:省级高新技术项目地价优惠10%,国家级高新技术项目地价优惠20%。 以上二类项目的地价优惠不能重复享受,地价款实行一次性到位。地价优惠采取先交后返还的办法,待项目竣工验收并投产后予以兑现。 二十五、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工业区内企业技术改造贴息,扶持企业扩大再生产,壮大企业生产规模。 二十六、工业区项目列入县年度重点工程,享受重点工程一切待遇。工业区内企业建设项目各项税费除上缴省市外,凡县级实际收取部分,县财政以补助形式全额返回指挥部用于配套设施建设。 二十七、本规定与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有抵触的,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洞委发[2004]50号文件、洞政发[2003]33号文件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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