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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实施日期】2004/05/28【颁布单位】临政办【2004】72号【失效日期】



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统一征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一、征地补偿安置费的构成
征地补偿安置费主要由以下四个部分构成:
1、土地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投入和收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
2、安置补助费:是对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的生产和生活所给予经济上的补助。
3、青苗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的农作物造成损失一次性给予的经济补偿。
4、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对被征用土地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拆迁和恢复的补偿,及对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
二、征用土地的各项补偿费标准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块(片)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各镇、街道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在以上规定范围内作相应补助。
年均产值(元/亩)
倍数
标准(万元/亩)

1500元以上 8-10
1.2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上

2、征用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
3、征用农田水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参照该地块所在耕地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计算。
4、征用建设用地的,参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5、征用未利用土地的,参照当地耕地补偿费标准减半计算。
6、征用市区和各镇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土地,统一按照临政发[2003] 198号发布的区片综合价进行补偿。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年均产值(元/亩)
倍数
标准(万元/亩)

1500元以上 4-15
0.6万元以上~2.25万元以上

各镇、街道的每亩被征用的耕地安置补助费,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和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作相应补助。
2、征用耕地以外的其他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3、劳动力已得到安置的,相应扣减安置补助费。
(三)青苗补偿费

青苗补偿费按当季实际种植的青苗类型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类 别 补偿标准(元/亩)

粮田农作物
500—1000

常年固定蔬菜基地
800—2500

柑桔
种植3年以下(含3年)
500—1000

种植4—6年 1500—3000

种植7年以上(含7年)
3000—7000

枇杷
种植4年以下 800—1500

种植4—7年 1500—2800

种植7年以上 2800—4500

梨 种植3年以下 800—1200

种植3—5年 1200—3000

种植5年以上 3000—5000

桃 种植2年以下 800—1200

种植2—5年 1200—2400

种植5年以上 2400—4800

葡萄
种植2年以下 1500—2500

种植2年—5年 2500—4000

种植5年以上 4000—7000

桑 种植3年以下 800—2000

种植3—15年 2000—4000

种植15年以下 1500—6000

杨梅
种植5年以下 800—1500

种植5—10年 1500—3000

种植10年以上 3000—6000

茶叶
种植3年以下 1500—3600

种植3—6年 3000—5000

种植6年以上 5000—7000

以上果木如种植年数较长,确已老化,生产能力下降的,青苗补偿费可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适当降低。
(四)地面附着物补偿费

房屋和水电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采用重置价进行补偿。未经依法批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果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三、征地补偿安置费的几项规定
1、征用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常年固定蔬菜基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一般蔬菜基地可增加0.5万元/亩,大棚蔬菜基地可增加1万元/亩。
2、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用土地的补偿费标准和移民安置标准,待国务院另行规定下达后参照执行。
四、劳动力安置方法

1、征用土地后,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
2、征用土地造成剩余劳动力,由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按规划、有计划地从事开发经营、经商,兴办镇(街道)村股份、合作、私营等企业,多渠道妥善安置剩余劳动力。建设规划、工商、财政、发展计划、公安、物价、农业等有关部门应予以支持,给予方便。
3、政府有计划地组织被征地适龄劳动力进行就业培训。
五、实行统一征地制度

1、各镇、街道建立统一征地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协调各部门关系。发展计划、建设规划、人事劳动、贸易与粮食、财税、银行、物价、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
2、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统一征地事务所要发挥统一征地事务的代理作用,搞好服务。任何建设单位不得私自向村集体征用土地,不得私下进行议价、抬价、签订协议,不得向被征地单位直接交付征地费用。
3、依法对集体土地实行征用时,统一征地部门应当在听取被征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意见后,依照本政策规定的补偿标准,确定征地费用,签订征地协议。
4、征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应按时划出被征用的土地,不得拖延和阻碍。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市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用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临政发[2001] 54号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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