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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
【实施日期】2004/05/28【颁布单位】临政办【2004】72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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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附: 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规范统一征地行为,促进我市经济的持续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订临海市建设项目征用土地补偿、安置有关规定。
1、征用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地块(片)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产值的8-10倍,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各镇、街道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在以上规定范围内作相应补助。
1500元以上 8-10 2、征用园地、林地、养殖水面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被征用地块前三年平均产值的4—7倍。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人均耕地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具体标准按下表执行:
1500元以上 4-15 各镇、街道的每亩被征用的耕地安置补助费,可根据土地所处区位和人均占有耕地水平在以上规定的范围内作相应补助。 青苗补偿费按当季实际种植的青苗类型进行补偿,具体标准参照下表: 粮田农作物 常年固定蔬菜基地 柑桔 种植4—6年 1500—3000 种植7年以上(含7年) 枇杷 种植4—7年 1500—2800 种植7年以上 2800—4500 梨 种植3年以下 800—1200 种植3—5年 1200—3000 种植5年以上 3000—5000 桃 种植2年以下 800—1200 种植2—5年 1200—2400 种植5年以上 2400—4800 葡萄 种植2年—5年 2500—4000 种植5年以上 4000—7000 桑 种植3年以下 800—2000 种植3—15年 2000—4000 种植15年以下 1500—6000 杨梅 种植5—10年 1500—3000 种植10年以上 3000—6000 茶叶 种植3—6年 3000—5000 种植6年以上 5000—7000 以上果木如种植年数较长,确已老化,生产能力下降的,青苗补偿费可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适当降低。
房屋和水电设施等建筑物、构筑物,一般采用重置价进行补偿。未经依法批准的违章建筑物、构筑物和征地方案公告后抢种的果木或抢建的设施,一律不予补偿。
1、征用土地后,劳动力实行货币安置。
1、各镇、街道建立统一征地的领导和协调机构,协调各部门关系。发展计划、建设规划、人事劳动、贸易与粮食、财税、银行、物价、公安等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做好统一征地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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