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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4/08/27【颁布单位】临政办〔2004〕124号 【失效日期】2004/12/3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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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已经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附:《临海市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临海市工业企业建设遗留问题处理意见 (一) 处理范围
市域范围内2004年6月30日前开工并在2004年12月31日前竣工的,未经批准擅自建设的工业企业(包括已建和在建)的工程项目。
1、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建设工程; 3、未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的建设工程; 4、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建设工程。 (二)由办事大厅牵头,召集建设规划、国土、环保、消防等职能部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初步认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工程质量竣工验收。未实行工程质量监督、不具备工程质量验收条件的,可委托具备资质的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房屋安全鉴定,并出具房屋可安全使用意见; (五)无污染企业绿地率必须大于15%,有污染企业绿地率必须大于25%。无污染企业绿地率不足20%、有污染企业绿地率不足30%的应到绿化主管部门补缴绿化补偿费或认养公共绿地,补足绿地率; (六)超出原土地使用范围的,须补办土地使用手续; (七)已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非临时性建筑,符合城镇规划或影响城镇规划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先按城镇规划要求改正;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有关手续: (二)用地性质不符合城镇规划要求的建设工程; (七)未按批准规划总平面图要求建设,严重侵占绿地,绿地率无污染企业少于15%、有污染企业少于25%的建设工程; (八)不能补办手续的其他建设工程。 (一)计划部门立项批文; (二)合法有效的土地使用权证或土地来源证明; (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四)竣工验收合格证明(或具备房屋安全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可安全使用意见); (五)门牌证、房屋四至界址表; (六)房屋总平面图、分幢分层建筑平面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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