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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临海市经济适用房住房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经十三届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临海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国情的住房供应体系,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和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由政府统一组织建设并享受政策优惠,面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 从事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实施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坚持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和政府扶持、总量控制、严格政策、定价销售的原则。
第五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实行申请、审批、公示和轮候制度。
第六条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本市的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市发展计划、国土、建设、价格、财税等有关部门应各司其职,协同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工作。
第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负责编制,经市计划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当年计划。
第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由市国土部门根据市政府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年度建设计划,在市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中统筹安排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用地。要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要求,合理布局。
第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开发建设资金主要通过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等渠道解决。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可以以在建项目作抵押向商业银行申请住房开发贷款。
第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经营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半征收;经济适用住房项目小区外基础设施建设费用,由政府负担。
第十一条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可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用于个人购房贷款的住房公积金,可优先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发放。个人住房贷款利率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不得上浮。
第十二条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当按照政府组织协调、企业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项目法人招标。
第十三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控制面积,以中小套型为主,建筑面积在60-80平方米左右为宜,并合理确定各种户型的比例,严格控制大套型。
第十四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规划设计应当坚持标准适度、功能齐全、经济实用、便利节能的原则,并结合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优选规划设计方案;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提高建设水平。
第十五条 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对其开发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工程质量负最终责任。经济适用住房竣工后,经综合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建设单位应当向买受人出具《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使用说明书》,并承担保修责任。
第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要按照有关规定实行物业管理。
第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的价格应当以保本微利为原则,其销售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应当按照《经济适用房价格管理办法》(计价格[2002]2503号)的规定确定;其价格标准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中心在综合考虑建设、管理成本和不高于3%利润的基础上确定。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示。
第十八条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应当实行明码标价,销售价格不得超过公示的基准价格和浮动幅度,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收费卡制度,各有关部门收取费用时,必须填写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交费登记卡。任何单位不得以押金、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向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单位收取费用。
第二十条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一套经济适用住房:
一、具有本市规划建成区常住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二、已经取得结婚证书的居民(含夫妻一方是本市规划建成区常住户口)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居民;
三、住房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人均住房面积标准由市建设规划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四、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符合市人民政府划定的标准线以下(中低收入标准线由市统计部门制定,报市政府批准,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一条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会同统计、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商品住房价格、居民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居住水平和家庭人口结构等因素,制定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实施细则并向社会公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及面积标准。
第二十二条 申请人应当持家庭户口本、所在单位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收入证明和房管部门的住房证明等其他证明材料,向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第二十三条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公示。公示后有投诉的,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对无投诉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在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上签署核查意见,发放临海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第二十四条 符合条件的家庭,按购买程序选购一套经济适用住房。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建筑面积在规定的建筑面积控制标准以内部分按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购买,超过控制标准以上部分,均按市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该住房商品房价格购买。
第二十五条 居民个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后,应当按照规定办理权属登记。房屋、土地登记部门在办理权属登记时,应当分别注明经济适用住房、土地性质和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对其减免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规税费。
第二十六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后,自办理经济适用住房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经济适用住房供地性质属行政划拨的,购房者在达到规定年份后需上市交易的,应将注明的土地级差地租和大市政配套费以及相关税规费计缴市财政。
第二十七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买人以市场价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得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如需换购,必须以届时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出售给取得经济适用住房资格的家庭后,方可再次申请。
第二十八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中违法违纪行为的查处。对未经批准、擅自改变经济适用住房用地用途的,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擅自提高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以及不执行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标准等价格违法行为,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进行处罚。市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全程的监察监督,严肃查处在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和销售过程中的违法乱纪行为。
第二十九条 对弄虚作假、隐瞒家庭收入和住房条件,骗购经济适用住房的个人,取消其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资格并追回已购住房,提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进行行政处分;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主要领导的责任。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临海市住房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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