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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4/09【颁布单位】临政发【2004】41号【失效日期】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补充规定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临政发[2002]90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通知》精神,现就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管理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工业用地转让
1、在城市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工业用地转让,应先报市政府审批,转让价格不得超过现行收储价格。
2、原出让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应补缴缓缴部分出让金后,方可转让。
3、原划拨的工业用地转让时,应办理出让手续。出让金补缴标准:评估总额(按现行工业基准地价评估)扣除征地成本(现行征地区片价+报批费用)。
二、个人住宅用地改变为商业用地的,应报规划部门批准,并按规定补缴出让金后,可办理转让手续。
三、洛河以西、灵江以北、望江门以东、北面以山为界的企业异地新征土地时,企业必须与国土资源局签订原企业用地收储合同后,方可办理新征土地报批手续。
四、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允许转让(集体土地性质的房地产只限于本行政村应建户内转让)。
五、建设单位使用与城市总体规划不符的临时建设用地,经规划部门批准后,应向国土资源部门提供规划实施时无条件、无偿拆除的承诺书后,方可办理审批手续。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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