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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补缴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4/04/09【颁布单位】临政发【2004】42号【失效日期】

 

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补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土地的规范管理,决定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容积率提高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的经营性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超过出让时设定的高度,其增加部分的面积应控制在原出让建筑总面积的5%以内, 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二、补缴比例
补缴出让金按下列比例,分段计算(每段所增加的面积×补缴单价×补缴比例),分段累加。
1、建筑层数在12层(含12层)以下 :100 %;
2、建筑层数在13-20层 :60 %;
3、建筑层数在21层(含21屋)以上 :免缴。
三、计算方法
1、补缴单价(元/平方米)=原出让合同的总价/原出让合同的总建筑面积;

2、2.2米(含2.2米)以下的技术层或车库,不计建筑层数;
3、如果建筑密度提高,该地块增加的所有建筑面积一律按第二款第1项加倍补缴;

4、低于原出让时设定的高度所增加的部分面积,一律按第二款第1项补缴;

5、建筑面积确定以国家《房屋测量规范》标准为依据;
6、地下部分建筑不计算容积率,但参与用地面积分摊;

7、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办理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凡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四年四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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