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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补缴的通知 |
【实施日期】2004/04/09【颁布单位】临政发【2004】42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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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海市人民政府关于经营性土地出让金补缴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进一步加强对经营性土地的规范管理,决定对全市经营性土地容积率提高部分的土地出让金补缴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适用范围
凡在全市范围内依法取得的经营性土地,经规划部门批准超过出让时设定的高度,其增加部分的面积应控制在原出让建筑总面积的5%以内,
并按照下列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 2、2.2米(含2.2米)以下的技术层或车库,不计建筑层数; 4、低于原出让时设定的高度所增加的部分面积,一律按第二款第1项补缴; 5、建筑面积确定以国家《房屋测量规范》标准为依据; 7、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尚未办理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一律按本规定执行。 二○○四年四月九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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