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全面加强建设用地管理,提升全市工业化水平,促进工业项目用地集约利用,保证我市经济快速、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浙政发[2001]61号),浙江省发展计划委员会、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试行)的通知》(浙土资发[2003]
9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加强工业用地的规划管理
1、为解决我市工业“低、小、散”的结构性矛盾,促进生产要素合理有序地流动,实现市场经济体制下的资源有效配置,工业建设项目原则上应向省政府确定的开发区(园区)和城镇总体规划的工业区块集聚。
2、工业区块规划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相符合。编制和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时,规划用地规模应科学、合理,应留足工业用地的发展空间。
3、严格执行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有关开发区(园区)的规定。各镇的工业用地应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功能区块安排项目用地审批。
二、加强工业用地的出让管理
1、工业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由有资质的土地评估机构按照市政府公布的基准地价进行评估,经国土资源部门确认后,作为土地出让价格的依据,并实行全额缴付。
2、高新技术项目工业用地,依据技术等级,由市财政给予奖励:市级的2000元/亩,省级的3000元/亩,国家级的5000元/亩。
3、外资工业项目根据《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属于鼓励投资的可以享受省级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同等优惠。新成立、引进的生物医药、电子、机电一体化、信息产业、新型建材等内资企业或现有内资企业增加上述项目的,可按市级高新技术项目给予同等优惠。
4、投资总额在1亿元人民币、注册资本在5千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项目以及实际利用外资300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由市财政给予奖励5000元/亩。
5、工业用地投资强度达到180万元/亩以上,且土地利用强度达到省标准的,从该项目投产后,由市财政给予奖励2000元/亩。
同时适合上述第2、3、4、5条中二项以上规定的项目,执行最优惠的条款。
凡符合上述条件的,且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建成后,由业主向市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部门确认并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工业项目的供地管理
1、工业项目申请用地的,项目单位应做好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在项目批准前,国土资源部门须出具用地预审意见书。
2、工业建设项目应本着“集约利用”的原则,切实提高单位面积投资强度。发展计划、建设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要按照《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的要求,严格把关,对达不到标准的工业项目用地要坚决予以核减面积。
3、安排当年用地年度计划时,要优先保证市级以上重点工程项目用地和开发区(园区)的工业项目用地。为提高全市工业用地的供地率,今后不再安排工业区块内成片农用地转用和征用报批,工业用地必须落实项目后,按项目报批。
4、提倡按一定比例留地安置被征地农民。被征地的行政村按在册人口每百人八亩作为该村集体的安置留地。
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总体规划的要求,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在村集体留地上建设标准厂房,用于出租,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5、工业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应统一纳入开发区(园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确需在内部设置的,开发区(园区)内企业其用地面积与企业行政办公用地面积之和,不得超过工程总用地面积的7
%。城镇规划工业区块内的企业不得超过工程项目总用地的10 %。
6、禁止企业在工业用地内建造成套职工住宅、专家楼、综合楼等设施。职工倒班宿舍建筑面积按企业职工人数的40%核定,人均标准≤10平方米标准布置,行政办公用房建筑面积按企业管理人数人均≤20平方米标准布置。
7、引入竞争机制。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采取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工业用地。
四、加强工业用地的批后管理
1、加强工业用地出让合同的管理,严格按照批准文件或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项目投资规模、投资密度、建筑容积率、开工投产日期等指标,对照土地出让合同逐项核查,凡达不到要求的,不予办理土地变更登记。
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企业因搬迁、倒闭、停产的,不得擅自转让和非法买卖,工业用地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统一收储。各镇规划建成区的工业用地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镇政府处置盘活。
3、各类企业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2001年2月1日前已改变用途的,报经市政府批准,按土地评估总额,全额补缴土地出让金。2001年2月1日后改变用途的,一律由市土地储备中心按市政府收购标准进行收储,再按有关规定实行公开出让。
4、工业用地农转用后,无正当理由长期未供地建设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当地镇(街道)对该地块进行重新调整,安排给其他工业项目用地,其报批农转用的税费等按原价退回。
5、工业用地不得抛荒闲置,闲置土地1年的,按规定收取土地闲置费,闲置土地2年以上的,由政府依法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五、本文所指的土地出让金是指该出让地块的出让价格总额。土地出让净收益是指该地块的出让价格总额剔除2万元/亩的城镇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资金、“三费”补偿资金、各项报批税费和3000元/亩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风险基金。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有关文件与本规定不相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二○○四年五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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