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了加强我市的土地收购储备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市现行地价有关规定,特制定土地收购储备补偿标准规定,现将有关内容通知如下:
一、土地补偿标准
1、划拨用地(含工业出让)收购用于商业、住宅建设的,土地补偿按原土地用途区片基准地价与改变用途后区片住宅楼面地价的平均值给予补偿。
2、划拨用地(含工业出让)收购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的180%给予补偿。
3、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商业、住宅),按原出让合同规定年限扣除已用年数,剩余年限按原用途现基准地价乘以土地出让面积给予补偿。
4、道路带征土地面积按工业用途基准地价给予补偿。
5、土地收购面积的界定,以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面积为准;未确权发证的,以征地批准面积为准(不包括道路带征用地)。
6、工业用地收购:属出让用地的,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补足土地出让金缓缴部分;属划拨用地的,土地按原用途区片基准地价,扣除征地成本后(征地区片综合价+报批税费),净土地出让金全额缴清。该出让金缴付可以从土地收购款中直接扣除。
7、上述基准地价和楼面地价按市政府公布的最新地价执行。
二、房屋(构筑物)补偿
1、地面房屋(构筑物)补偿标准,根据房屋重置价进行评估给予补偿(详见附表),收购房屋室内装璜不予补偿。
2、房屋(构筑物)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实际丈量为准。
3、供电设施(包括线路和变压器)按变压器容量每千瓦200元人民币给予补偿,接公用变压器不予补偿。
三、土地收购补偿报批程序
1、调查员调查土地和房屋权属有关情况;
2、测算员测算土地和房屋补偿方案;
3、市土地储备中心签署意见;
4、市国土资源局签署意见;
5、超过1000万元的收购额补偿,报市政府批准。
四、集体使用土地,必须在征用为国有土地后,再进行收购。
五、收购土地对涉及居民住宅或者农民住宅需要拆迁安置的,按市政府有关规定办理。
六、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开始执行,原临政发[2002]92号文件停止执行。
附:临海市土地收购房屋重置完全价等级标准表
二○○四年五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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