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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50万元以下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管理,确保建设工程高效、优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腐败行为的发生,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招投标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凡是政府、国有集体企事业单位和各行政村使用国有、集体资金投资的建筑、装潢、道路、桥梁、市政、水利、绿化等建设工程,其面积在1000平方米以下,或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均应当实行招投标。对投资在50万元或1000平方米以上的项目,按《平湖市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办法》执行。
二、招投标原则
建设工程招投标简易程序,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坚持投标的平等性、评标的公正性、定标的合理性和程序的简易性。
三、招投标实施管理机构
乡镇人民政府对所辖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招投标负总责,建立建设工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可与乡镇的有关内设科室合署办公),负责本乡镇建设工程项目招投标管理工作。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本系统建设工程的需要应设立临时性招投标工作机构。
四、招标方式
(一)公开招标。由招标单位通过广播、电视、信件信函及张贴公告等形式发布信息,选择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参加。
(二)邀请招标。经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同意后,由招标单位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3家以上具有承担该项工程投标资格的施工单位参加。
五、标底的编制。根据项目实际,可编制标底,也可不编制标底。
(一)凡确定为编制标底的,标底的编制应严格保密,在开标前应予密封,任何人不得泄露。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二)凡确定不编制标底的,标底造价应当控制在经批准的概算或者修正概算范围内。可采用符合国际惯例的合理最低价评标办法确定中标单位。
六、招投标程序
(一)招标单位向招标管理办公室提出招标申请,填写《工程建设施工建设招标申请书》,并注明下列内容: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投资规模、资金来源、工程规模、开竣工日期、工程筹建、发包条件等情况,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临时性机构)进行审核。
(二)发布招标信息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三)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四)招标单位受理投标单位密封报送的标书。标书中要求注明报价、组织施工及有关承诺条款。
(五)确定评标小组成员。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随机选择该项目的分管领导及相关部门负责人、有关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乡镇人大代表和招标单位(市级部门单位可由领导班子人员,必要时邀请专业技术人员)组成5—7人的评标小组。
(六)组织开标、评标、定标,确定拟中标单位。
(七)对拟中标单位进行3天公示,发出中标通知书。
(八)招标单位与中标单位依法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洁协议书。
七、中标单位的确定
招标单位可根据评标小组推荐的2家中标候选单位确定中标单位,也可以授权评标小组直接确定中标单位。
八、招投标监督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二)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乡镇的可邀请乡镇人大及纪委、市级部门单位可邀请分管纪检的同志对其进行监督。
(三)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设工程承发名中行贿受贿或收受“回扣”,单位领导应回避将个人家庭建筑、装潢项目发包给单位建设项目同一承包施工队伍。
(五)建设工程竣工1个月内将工程决算主送乡镇审计组(市级部门单位送市审计局)进行竣工审计。
(六)招投标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招投活动的监督管理,发现违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查处。
九、其他事项
(一)凡建设工程项目投资在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应由班子集体研究决定,并将结果在公开栏内公布,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本实施意见由市发展计划局负责解释。
(三)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