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的《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平湖市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办法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
(二○○四年十月三十日)
经济适用住房是建设用地由政府行政划拨,享受政府规费减免等优惠政策,以微利价出售给中低收入家庭而开发建设的普通住房。发展经济适用住房是为了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我国国情相适应的住房新体制,建立和完善多层次的住房供应体系,以不断满足中低收入家庭日益增长的住宅需求。为满足我市中低收入家庭中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的住房需求,进一步加强经济适用住房销售管理,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以解决居民住房问题为宗旨,实行政策扶持、保本微利、个人负担的原则,向中低收入家庭中的无房户和住房困难户出售,每户限购一套。
鉴于目前中低收入家庭较多而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相对较少的现状,近期重点解决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低收入家庭标准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依据市统计局抽样调查确定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50%核定,每年公布。
(二)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实行个人申请、社区居委会证明、街道资格初审、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联合审批、社会公示的制度。
(三)经济适用住房每套建筑面积标准为70平方米。
(四)经济适用住房实行属地销售(即申请人应在户籍所在地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根据供应量,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
二、售房对象
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对象,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区范围内城镇居民常住户口(实际居住地,不包括已在农村批地建房和征迁中占用指标的人员)3年以上的职工、居民低收入家庭。
(二)未购买过房改房、解困房、拆迁房或参加过集资建房的家庭。
(三)现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6平方米以下(属非成套房的建筑面积在人均18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申购人必须是已婚居民、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含)的单身大龄青年(包括已婚离异1年以上的人员),单身年龄计算到每年的12月31日。
部队转业人员、外来引进人才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按有关规定另行制定相应办法。
三、申请及资格确认
符合本办法售房对象规定,需要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平湖市居民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并提出家庭户口、住房及收入情况等有关凭证,由街道会同申请人单位进行资格初审,初审合格后,统一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联合审核后对申购家庭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公示开始后7个工作日内无异议的,批准确认为准购对象,有异议的,重新进行调查审核。
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根据经济适用住房供应量,对准购对象采取摇号或抽签的方式,确定当期经济适用住房的购买家庭并发给准购证。申购家庭取得准购证后,在规定期限内凭准购证号顺序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购房。超过规定期限的,须经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重新审核后确定申购资格。
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的经济适用住房,只能向获得准购证的居民家庭出售,售房后应将准购证收回,并报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核销备案。
四、售房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按保本微利原则由市物价部门核定后行文公布,一年一定。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单位出售经济适用住房中收取的超面积价格与经济适用住房房价的差额部份款项交付给市政府有关部门,作为廉租住房建设的专项补充资金。
五、售房方式
经济适用住房销售采取现房出售方式,以申请人名义购买。
职工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可根据相关规定,申请银行或职工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
六、产权处置
(一)购买经济适用住房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缴纳有关税费并进行产权登记,所购房屋所有权归购房人所有,但自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的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二)为确保解决中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防止高收入者、投资和投机者进入经济适用住房市场,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合同须载明经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按该住房同类地段商品房价格认定的价格差(即政府减免的土地出让金和其他相关规费,下同)
,市房产权属登记部门须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上加注“经济适用住房”字样。
(三)经济适用住房进入二级市场上市交易的,必须按规定补交购房合同中载明的价格差,方可办理交易手续。经市住房改革委员会按该住房同类地段商品房认定价格购买的部分面积不再重复补交。
(四)严禁炒买炒卖及骗购经济适用住房,一经发现,其购房行为无效,并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附则
(一)经济适用住房申购对象审定实行联合审批制度。联合审批机构由市建设局、监察局、民政局、统计局、总工会、市长电话办公室、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和涉及街道派员组成。在年度申请结束、街道初审完成、所有申请表全部汇总到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后,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通知上述各部门的指定人员进行联合审批。
(二)该办法由市住房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三)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四)各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