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湖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二届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 马邦伟 二○○五年八月二十六日
平湖市市区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完善我市廉租住房政策,解决市区特困户家庭的住房困难问题,逐步建立和完善多层次住房供应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是指政府按照廉租住房政策向具有市区常住非农业户口的特困户家庭租赁住房时提供的租金补贴。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的特困户家庭,是指经市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核准登记在册,持有《平湖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优惠证》、《特困残疾人优惠证》的市区低保人员、特困职工和特困残疾人家庭。
第四条 特困户家庭申请住房租金补贴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无房户:无自有住房,现以市场租金租住私有住房的。
(二)拥挤户:按市区常住户口计算,拥有私有住房和承租公有住房的使用面积,合计人均低于12平方米的。
第五条 申请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应当向户籍所在地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表;
(二)市民政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出具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特困职工或特困残疾人证明;
(三)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明和户籍证明;
(四)现居住地的住房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申请,每年受理两次,分别在上半年的4月份和下半年的10月份。
第六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自接到居委会初审材料后的20日内,会同市房改办、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申请家庭的情况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家庭并说明理由;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申请家庭户籍所在地进行公告,公告期为10日。公告期内,有异议的,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相关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实,并根据核实结果作出处理决定;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确定为住房租金补贴对象。
第七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家庭,应当凭与房屋出租人签订的住房租赁合同及《房屋租赁证》,与市房地产管理处签订《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协议》。市房地产管理处按季度对特困户发放租金补贴;租金补贴由申请人按季领取。2005年度租金补贴自补贴对象确定之日当月起一次性领取,今后年度按季在每季末领取。
第八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全额补贴的标准为人均住房使用面积12平方米,并按户兑现。2005年租金补贴标准为:2人(含2人)以下家庭每户每月240元,3—4人家庭每户每月360元,5人(含5人)以上家庭每户每月400
元。今后由市房地产管理处会同市物价、财政部门,根据市场住房租赁价格变动情况调整公布。
特困户家庭原已有私有住房,包括已租用国家公房或单位自管房,其人均住房使用面积不足12平方米的,实施住房租金差额补贴,其不足部分按人均每月每平方米10元计算(补贴额最高不能超过第八条规定的相应户均补贴标准)。
第九条
市房地产管理处应当每年两次会同市房改办、民政局、总工会、残联、公安局、监察局、信访局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对租金补贴家庭的成员、住房、低保、特困资格、补贴标准等状况进行复核。经复核,其家庭由于经济状况得到改善已不符合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条件时,自不符合条件之日的下一个月起终止租金补贴。
第十条
凡以虚报、隐瞒真实情况或伪造有关证明等手段骗取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家庭,经联审查实,除由市房地产管理处注销其领取租金补贴资格外,应责令其如数退还已骗领的租金补贴。
第十一条
当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家庭超过市区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和特困标准的,市房地产管理处依据上述相关部门的通知,书面通知租金补贴家庭并告知停止实行租金补贴的时限。
第十二条 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资金由市财政筹措和核拨。
第十三条
市有关职能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本办法规定,做好特困户住房租金补贴的申请和管理工作。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此前已租赁给低保家庭的政府廉租住房,继续按《平湖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五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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