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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人民政府关于当前危旧房改造宅基地审批的意见 |
【实施日期】2005/11/28【颁布单位】平政发〔2005〕131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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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有关部门: 平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关于当前危旧房改造宅基地审批的意见 市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当前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危旧房改造和城市规划控制区外在新一轮规划未批准实施前危旧房改造的宅基地审批管理,经研究,提出以下意见: 一、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已预撤建制组农户的危房,农户申请要求翻建的,一律按市政府预撤建制安置政策进行公寓房安置,原房屋给予评估作价补偿后拆除。 二、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内尚未预撤建制组农户的危房,农户申请要求翻建的,可选择以下任一方式: (一)在附近区域内有公寓房安置房源的,经本人申请可参照预撤建制安置政策提前进入公寓房安置,原房屋自行拆除,不作补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待征地或预撤建制时办理。 (二)符合建房条件的,经本人申请可就近进入已规划的农民新村,享受自建房政策;原房屋自行拆除,不作补偿;被征地人员基本生活保障手续待征地或预撤建制时办理。 (三)附近没有规划建设新村,确属危房的,允许其原地翻建,但用地面积标准必须严格按城市规划控制区内预撤建制自建房标准执行。 三、在城市规划控制区外,新村布点规划还未批准或虽批准但近期无法正常实施建设,确属危房或因人口增长等原因急需翻建的,按以下方式办理: (一)宅基地选址必须符合1998年村庄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有一定的村落基础,选址布局合理。 (二)由镇、街道村镇办、国土所实地踏勘,出具急需翻建、改建意见,经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上报市国土资源局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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