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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当前住房公积金个贷政策若干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6/05/10【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在构建城镇职工住房保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更好地解决缴存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和支持职工住房消费,根据国家、省和嘉兴市的有关政策,经市住房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讨论决定,自即日起,对当前我市住房公积金的个贷政策提出以下若干调整:

一、适当放宽借款人还贷期限的年龄限制
每笔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360个月),最后还贷期限具体可视借款实际情况,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其中申请住房公积金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的还贷期限年龄与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的还贷期限年龄一致)。

二、进一步调整个贷最高限额 夫妻双方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35万元,单方或单身职工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户公积金贷款额度上限为25万元。

三、完善住房公积金再次贷款条件
在优先满足每户家庭享受一次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同时,根据本市住房公积金的存贷情况,对已还清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且无连续三期(含)以上恶意逾期还贷等不良信用记录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在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其他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用于购买自住住房时,视所购住房情况确定可贷额度。

四、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为房屋共有人的可共同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对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共有房屋购房人暂限于父母与成年直系子女(二代以内),且同为借款合同的还款人;可贷额度按共有房屋购房人中实际正常缴存公积金的人数来计算确定,但不得超过其共有房屋价值的70%和市规定的住房公积金最高垡贷款额度上限(一人符合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为25万元,二及二人以上符合贷款条件的,贷款额度上限为35万元);所购房屋的法定或约定共有人须在借款合同中共同签名盖章。

平湖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

2006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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