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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3/12/26【颁布单位】瑞政发〔2003〕300号【失效日期】



瑞安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全市工业园区的统一管理、建设和整合提升工作,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加快建设进度,按照“保护耕地资源、保障经济发展、保证农民利益”的要求,加强建设用地管理,促进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工业园区是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即北工业园区、东工业园区、西工业园区、马屿眼镜产业基地、仙降(胶鞋)专业区。
第三条 工业园区的设立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严格核定规划建设用地规模和范围,按法定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加强土地审批管理,强化对土地使用的监督,杜绝乱批滥占耕地严重侵害农民利益;加强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防止盲目性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
对本市现有的各类工业园区,要根据有关规定,做好清理整顿,加强建设用地管理,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发展规划的工业园区,要适时做好整合、扩容、提升,促进园区健康发展和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第二章 建设管理机构

第四条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全市工业园区的决策、组织、协调和综合管理工作。
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是市人民政府直接负责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工作机构,归口市发展计划局,承担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具体负责全市工业园区规划布局、政策制定、指导协调和监督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 市园区办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全市工业园区规划布局和产业布点;

(二)研究制定全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的重要政策措施;
(三)指导、检查和督促全市工业园区建设,及时提请领导小组研究解决工程建设中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审查平衡各地工业园区的有关政策规定;
(五)参与生产性建设项目、公建配套项目的初步设计审查,对项目进区后的建设进行检查、监督,并参加竣工验收;

(六)负责全市工业园区生产建设情况统计汇总工作;

(七)组织宣传报道,总结交流经验。
第六条 加强对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工作,加快推进工业园区建设,建立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重大事项联席会议制度(以下简称联席会议)。今后凡项目用地等一些重大事项须经联席会议批准通过。
第七条 各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是各工业园区的建设管理机构,承担园区内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工程招投标、土地管理、企业管理、社会治安等工作,其具体职责是:

(一)编制工业园区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二)按园区规划要求和产业定位,编报园区建设进度计划和年度计划实施方案;

(三)根据国家法律、政策,结合园区实际,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
(四)负责进区建设项目初审工作;

(五)根据园区产业布局和定位要求,积极主动做好招商引资工作;
(六)监督、检查进区企业生产建设情况,加强对区内企业的后续管理工作;
(七)根据园区建设实施方案和建设考核责任书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并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三章 生产性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在工业园区内兴办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产业发展规划,符合工业园区总体规划,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禁止的项目。
第九条 本市审批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一般在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必须在每亩50万元以上。
第十条 申请进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资信,确保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建设单位资本金(实收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第十一条 在符合项目进区基本条件的基础上,优先安排技改项目、科技型项目、外向型项目和其它重点投资项目。

第四章 运作方法和政策规定

第十二条 各工业园区应按照市场化运作要求,建立园区建设发展公司,负责园区建设资金的经营和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
第十三条 各工业园区必须实行统一征地,园区建设用地由市征地事务所与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后,国土部门统一组织报批征用手续,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和所在乡镇政府应积极协助征地工作。
第十四条 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根据该出让土地的征地费用、征地规费和园区基础设施建设成本核定综合地价协议安置,公建配套项目用地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各工业园区的综合地价,按照“降地价、促发展、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原则拟定,并适当拉大中西部地价差。
第十五条 对在市级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企业实行开发项目专项奖励。凡在市级工业园区投资的外商、港澳台、本市域外企业投资建设项目,自其竣工投产之日起三年内,按其年新增纳税额本市收入一定比例予以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 各工业园区必须建立项目专家论证制度,明确准入项目规模、投资强度、经济密度、外向度产业要求等基本条件。在项目用地安置上根据项目规模、企业投资实力,与工业园区的产业相关等因素确定区位安置原则。对于“小、特、优”的小型企业原则上安置在园区标准厂房或小型企业区内。

第五章 规划土地管理

第十七条 各工业园区要认真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严格按照规划组织实施。在实施过程中确需对规划进行调整的,须征得规划建设等部门同意认可。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后,一年以上未开始实质性建设或已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而造成土地闲置的,由国土部门依法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二年未使用,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
各园区建设管理单位在与项目建设单位签订项目安置协议时,应对建设项目的设计、开工等主要阶段的时限作出明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未按约定履行协议的,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各工业园区协议安置的投资建设项目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年内不得转让土地使用权。在规定期限内确因特殊情况需转让土地使用权的,须经联席会议批准通过,受让对象必须符合该园区进区条件。同时,收回出让方实际已享受的园区规费减免及区内其它各项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进区企业在同园区指挥部签订用地安置协议,交纳50%比例的地价款后,园区建设指挥部应积极主动地帮助企业办理贷款业务。
第二十一条 加强对园区标准厂房的规划、建设、管理。各工业园区在征地时安排给各村的安置用地,并被用于工业厂房建设的,应积极鼓励其建设标准厂房。标准厂房的用地由园区按总体规划进行统一安排,标准厂房的规划由园区统一设计。

第六章 投资环境建设

第二十二条 政府各职能部门必须切实转变观念,以服务者的姿态为园区项目建设提供最大的便利。对于园区建设项目“能办的,坚决办;可快的,坚决快;该简的,坚决简”。市效能监察中心应对园区建设项目审批环节进行监督,对于投诉反映的部门审批过程中出现的卡、压、拖行为要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督办。
第二十三条 进一步深化审批制度的改革。对审批制度的改革要从程序和手续的简化转到审批方法的改革上来。市级重点工业园区要对进区项目审批实行全程代理制度,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要从串联式审批改为并联式审批。对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各部门均要授权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相关窗口直接审批和办理,并设立绿色审批通道。
第二十四条 坚决打击村霸、地霸行为。对强行承揽劳务运输和工程业务、强行索价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要迅速予以查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征地补偿金使用管理

第二十五条 各工业园区向有关村征用建设用地,必须按照土地征用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各项征地补偿金,在规划和征地过程中必须落实好征地村旧村改造留用地。
第二十六条 各乡镇政府及办事处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出台的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征地款管理办法等政策,加强对各村征地补偿金使用的管理和指导,并帮助各村合理确定征地补偿金的分配、提留比例,正确处理好被征地农民生活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之间的关系。
第二十七条 加强对村级集体资金的管理。各乡镇要引导各村成立村级集体资产经营公司,将村级集体资金投资于村级标准厂房建设,也可以引导村民投资参股。标准厂房的租金收入一部分作为股本分红,其中集体股的收入和积累要积极引导主要用以逐步解决村民的最基本生活保障,以解除村民的后顾之忧。

第八章 经济考核和财务管理

第二十八条 建立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建设责任考核制度,落实年度考核和工程总体目标责任考核,考核结果与工程管理费挂钩。省级经济开发区的考核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可授权市园区办考核。
第二十九条 严格工业园区的财务管理。各园区的建设资金必须实行独立建帐,专款专用,不得移作它用。各园区建设指挥部要制订严格的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当地政府要建立监督机制进行监管。市园区办对工业园区的财务运作每年度组织审计一次。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工业区、工业点的建设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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