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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准入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4/11/29【颁布单位】瑞政发〔2004〕254号【失效日期】


各街道办事处,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瑞安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准入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OO四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瑞安市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准入实施办法

一、申请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享受市区廉租住房待遇的家庭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市区城镇居民户口;

2、持有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8平方米(含8平方米);

4、《瑞安市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

(二)申请材料

申请廉租住房的最低收入家庭应当由户主(特殊情况可由家庭成员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一个子女)到市房管局领取并填写《瑞安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经当地社区、街道办事处审查同意后,持下列有关材料及复印件向房管局提出申请:

1、已经当地社区、街道办事处签具同意申请意见的《瑞安市区廉租住房申请表》;

2、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或市总工会核发的《特困证》;

3、户口簿及同户籍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4、现住房情况证明材料(房屋所有产权证、房屋租赁合同或借住证明等);

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登记

(一)市房管局受理申请后,应在 15日内完成审核。经审核符合条件的,将申请家庭的基本情况在《瑞安日报》上进行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

(二)审核公告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房管局核准登记,并将登记结果在申请人户口所在地社区、街道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经登记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列入享受廉租住房待遇年度计划。

(三)申请租金核减或租赁住房补贴的,在核准登记公示期满后次月开始享受廉租住房待遇。申请廉租住房实物配租的,按规定条件排队轮候。发放租赁住房补贴和实物配租的结果均应公示。公示后若有举报或发现问题,一经查实,取消其享受廉租住房的一切待遇。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的保障方式以租赁住房补贴为主,实物配租、租金减核为辅。

(一)租赁住房补贴 1、补贴标准 四口及以下的家庭,每户每月补贴300元,五口及以上家庭每户每月补贴400元。 2、补贴发放 凭承租房屋的《房屋租赁合同》,到市房管局申领租赁补贴,补贴一年发放两次,时间为1月和7月(已经核准予以登记的,上半年从发放当月发至6月份,下半年从发放当月发至12月份)。

(二)租金核减的,其承租的直管公有住房,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租租金。

(三)实物配租的,执照廉租住房租金标准收取租金。

四、年审管理 廉租住房实行年审制度。经年审,符合条件的给予继续享受廉租住房待遇一年,并需办理相关手续;实物配租的,要重新订立《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合同》(租赁期一年);发放租赁补贴和租金核减的,列表附年审报告报批;经年审不符合条件的,原实物配租的,根据其住房实际情况,腾空收回房屋或收取市场租金(腾空收回的房屋由年审部门用于排队轮候,原享受租赁住房补贴的停止发放租赁补贴;原实行租金核减的,恢复原居民住房租金标准执行)。

五、本办法未作规定的,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瑞安市市区廉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六、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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