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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实施日期】2005/01/01【颁布单位】瑞政发〔2004〕292号【失效日期】

 

关于印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3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瑞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推进我市城市化进程,加快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步伐,改善城市居民生产和生活条件,创造良好的投资环境,根据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参照《温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暂行规定》(温政〔1993〕21号),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建设的单位与个人,均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三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纳入政府统筹财力安排,专项用于城镇基础设施建设和维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监)制的财政票据。
第四条 市规划建设部门是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代征机关,负责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工作。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按照收缴项目、标准、范围,及时、足额地做好征缴入库工作。
第五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建设项目实行分地区类别、分用途功能收取 (具体标准见附件):
一类地区:安阳街道、玉海街道、锦湖街道、东山街道、上望街道、潘岱街道、塘下镇、莘塍镇、汀田镇、飞云镇飞云办事处辖区;

二类地区:飞云镇林?办事处辖区、飞云镇阁巷办事处辖区、飞云镇云周办事处辖区、马屿镇、仙降镇、陶山镇、桐浦乡;
三类地区:平阳坑镇、龙湖镇、湖岭镇、曹村镇、碧山镇。
规划建成区以外的建制镇,允许分档征收。具体由镇人民政府提出征收标准方案,规划建设部门调查核实,报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平衡后,上报市政府批准执行。
第六条 凡按照本办法规定应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单位和个人(除以下条款另有规定外),在办理规划建设许可手续时,按票款分离的办法一次性缴清应缴款项。
(一)由产业基地(园区)管理机构负责统一办理进区企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纳的,先由各管理机构向进区企业一次性收费,再按收支两条线“限时、限额”的管理要求,由各管理机构及时缴入财政收入专户,规划建设部门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财政票据和财政专户入库证明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二)招标、拍卖或者挂牌出让的土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已列入综合地价的,其收费金额由市规划建设局审定,市财政局根据规划建设部门意见统一资金划转和结算,市规划建设部门凭财政专户入库证明办理规划建设许可证。
第七条 新建项目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施工图建筑面积计收;拆建、扩建工程或因市政建设易地安置的新建房屋,按新增建筑面积计收;经规划建设部门批准改变使用功能的,按新建筑物使用功能的标准重新测算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八条 违法建筑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规划建设部门按法律程序处理后,准许其补办有关手续的,各建设单位和个人按标准补缴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九条 军事用房(不含营业性用房)、义务教育学校用房、残疾人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政府投资的社会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市政府核定的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和市政府规定的其他项目,免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幼儿园、高中、职业学校用房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改造的旧村改造项目市政府规定的安置面积部分,减半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十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程序一律实行 “先征收后减免”的办法。对符合减免政策规定要求返还的申请单位,要先按规定缴清应缴款项,再向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经规划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填制 “非税收入减免申请表”并签署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由财政部门办理退还手续。
第十一条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对符合本办法第九条减免条件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经分管市长审批。对符合其他产业优惠政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长审批;减免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第十二条 对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缴费困难,要求缓征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比照减免审批程序和权限报批。经批准后,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与缓征单位签订缓征合同,同时报财政备案,明确缓征期限和相应恢复征收时间、金额。对到期的收入,市规划建设部门要及时组织清欠工作。

第十三条 属于下列范围的退付事项,可以由规划建设部门提出申请,直接到财政部门办理退付:

(一)由于工作疏忽,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由于多缴款、重复缴款需要退付的;
(三)其他经批准需要办理退付的。

第十四条 市财政部门根据征缴入库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净收入总额,提取10%比例的业务费,作为规划建设部门的工作经费。
第十五条 规划建设部门每季向市财政报送分乡镇、部门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入库金额,并由市财政按规定在部门和乡镇之间统一分配结算。比例为:新区、经济开发区全额返还;塘下镇按市、镇2:8比例返还;各中心镇按市、镇4:6比例返还;其他乡镇按市、镇5:5比例返还。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上述比例如需调整,由市政府另外发文明确。
第十六条 本市各产业基地(园区)建设享受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返还的,其返还对象专指各产业基地建设管理办公室或相应政府机构。返还的资金专项用于基地(园区)基础设施配套建设,不得返还任何企业。
第十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缴监督制约机制,切实防止收入流失,自觉接受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检查和监督。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国务院令第281号)、财政部《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998〕104号)和《浙江省预算外资金管理条例》(省人大九届常委会第29号公告)进行处罚,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追究单位和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对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违法失职行为,造成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流失、坐支、挪用、拖欠的,依法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05年 1 月 1日起实施,瑞政发〔2000〕47号文件同时作废。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管理方面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附件:1、瑞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2、建设项目用途功能分类表。

瑞安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m2

    功能用途

 

地区类别

营业性用房

生产用房

 

 

一类

100

80

60

60

二类

80

60

40

40

三类

60

40

30

30

 

附件2

建设项目用途功能分类表

 

 

   

营业性用房

商场、商店、宾馆、饭店、招待所、银行保险、商业性文化娱乐用房

生产用房

生产车间以及厂区生产性辅助用房、中转、储运仓库等

  

办公、医疗卫生、教育科研、体育设施、非营业性文化娱乐设施、交通设施、邮电设施等

  

私人住宅、开发商住项目、联建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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