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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10/30【颁布单位】瑞政发〔2003〕240号【失效日期】

 

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暂行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月三十日

瑞安市重点工程土地储备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盘活存量的土地资产,优化土地资源配置,合理利用土地,确保重点工程建设用地和资金到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重点工程建设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市范围内重点工程土地储备,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点工程土地储备根据城市发展和重点建设项目规划,制定重点工程土地储备计划,经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和重点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四条 市发展计划局、财政局、规划建设局、房管局、重点办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工程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重点工程建设辐射区域增值土地实行统一征用、统一管理、统一供应。

第六条 重点工程土地储备实施程序

(一)科学规划。重点工程涉及新增用地和旧城存量用地的项目,以规划为龙头,控制重点工程相关组团或周边地块规划用地,做深做细项目前期论证和筹划工作,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政策处理、统一安置、统一征用,调控土地一级市场。

(二)捆绑论证。把重点工程建设与土地储备规划结合起来,一并进行可行性研究,通过科学论证、经济测算和财务分析,确定用地范围。

(三)项目审批。凡是有条件土地储备的重点工程项目,要求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时,附土地储备计划。

(四)重点工程土地储备计划,征询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经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五)重点工程指挥部对储备土地进行前期整理开发,完成供地前的各项准备工作,使供应的土地随时交付。

第七条 土地收购的一般程序按《瑞安市土地储备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办理。

第八条 储备土地资金来源,由市财政拨款和收购土地的抵押贷款。 第九条 土地出让依照法定程序,并由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具体组织实施。所得价款扣除土地开发补偿费和业务费部分,其余上交市财政。

第十条 法律责任:

(一)土地使用权被依法收回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期交付土地;拒不交地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交出土地,并依法予以处罚。

(二)非法转让应当储备的土地,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三)土地储备机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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