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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3/12/26【颁布单位】瑞政发〔2003〕301号【失效日期】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体现项目进区用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做到依法科学使用工业园区土地,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工业园区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重点工业园区。市级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应遵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分别制定相应的用地管理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园区办)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颁布实施。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标准,依法科学供地原则。实行以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税收入库和销售收入为基本依据,结合业主投资能力和项目发展趋势,制定严格的入区标准,依法科学地安排项目用地。
(二)扶植重点,促进产业发展原则。实行以促进产业集聚和提升,扶植符合产业导向的重点行业为基本目的,大力促进我市支柱产业发展。
(三)兼顾平衡,保持协调发展原则。工业园区要着重体现扶优扶强原则,并结合本市中小企业占大多数的现状,划出一定比例的土地,设置小型项目区和标准厂房,为中小企业和作坊式个体私营企业发展壮大创造一定的空间,使大、中、小不同规模的企业得以协调发展。
(四)严格审查,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项目用地审查必须经过严格的程序,并将审查结果公诸于众,接受群众监督,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 供地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到工业园区集聚,同时要积极吸收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外地龙头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到工业园区投资创业。
第五条 项目进区基本条件

(一)本市审批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一般在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必须在每亩50万元以上。
(二)申请进区的生产性建设项目单位应具有较好的资信,能确保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资本金(实收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得到银行的承诺。
3、建设项目办理投资计划时,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并存入银行基建帐户。
(三)建筑容积率要求。一般项目建筑容积率要求不低于0.8,设备、产品体积大,厂房不宜建楼房的建设项目,容积率可适当放宽。
第六条 各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应根据当地工业发展现状,规定项目申请单位上年度经济密度、税收入库和销售收入底线,确定供地基本标准。
对不符合第五条进区基本条件的,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制定相应的标准,在工业园区内设立的小型项目区或标准厂房内予以安排。
第七条 工业园区优先引进技改项目、科技型项目、外向型项目和其它重点投资项目。
本条所指的技改项目是指市本级以上批准立项的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型项目是指市本级以上新产品鉴定项目或获得市本级以上科技类奖励的项目;外向型项目是指外商、港澳台商独资、合资项目和产品主要出口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其它重点投资项目是指市星级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以上称号的企业、品牌联合体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
第八条 在同等条件下,工业园区优先安排工业园区规划拆迁企业的用地。
第九条 有严重污染、无环保处理措施和能力或不符合环保要求的项目不予引进。

第三章 地 价

第十条 工业园区的综合地价(不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原则确定,东工业园区、北工业园区综合地价原则上掌握在每亩18万元以上,西工业园区、仙降(胶鞋)专业区、马屿眼镜产业基地综合地价掌握在13万元以上,临街地块由工业园区各自规定加价幅度。
第十一条 技改项目、科技型项目、外向型项目和其它重点投资项目,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应根据我市扶持工业企业的有关政策制订明确的投资鼓励政策和具体地价浮动标准。

第四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凡要求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单位,须向园区建设指挥部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项目进区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真实的基础材料和用地需求理由。
第十三条 申请项目受理后,园区建设指挥部按下列程序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确认:

(一)园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市计划、经贸、规划、国土、环保、园区办等有关部门对符合进区前置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生产经营和用地需求情况;

(二)根据调查结果,园区建设指挥部对基本符合进区条件的项目,结合园区用地指标,提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安置方案;
(三)将安置方案(包括有关申报材料)上报市级重点工业园区重大事项联席会议研究确定;
(四)张榜公示,接受投诉和监督;

(五)根据联席会议和群众投诉意见,园区建设指挥部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不予安置或暂时不安置建设用地的项目给予书面回复;

(六)由园区建设指挥部全程代理,报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立项、选址、供地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同意进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同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向园区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用地款。同时,为加快建设项目申报办理进度,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所需交纳的有关规费由园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建议书》建筑面积一次性预收,手续办理完毕后统一结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统一代缴,纳入财政专户。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置项目用地或依法收回安置项目用地;

(一)申报材料失实或采取冒名顶替、变更业主等弄虚作假手法骗取审批手续的;

(二)无特殊情况,未经园区建设指挥部批准,不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约定的时限提供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设计图纸和文本,无故拖延项目审批时间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不进场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地价款及其它应交规费的;
(四)擅自在取得土地使用权之日起十年期限内转让土地使用权的。
第十六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土地使用权后,必须抓紧时间办理建设开工有关手续,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和批准的建设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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