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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 |
【实施日期】2003/12/26【颁布单位】瑞政发〔2003〕301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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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体现项目进区用地的公开、公平和公正,做到依法科学使用工业园区土地,充分发挥工业园区土地资源的投资效益,努力实现工业园区建设的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供地条件和标准 第四条
鼓励本市规模以上企业到工业园区集聚,同时要积极吸收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外地龙头企业及世界500强企业到工业园区投资创业。 (一)本市审批的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规模一般在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500万元以上,投资强度必须在每亩50万元以上。
第三章 地 价 第十条
工业园区的综合地价(不包括基础设施配套费),按照“保本经营、自求平衡”的原则确定,东工业园区、北工业园区综合地价原则上掌握在每亩18万元以上,西工业园区、仙降(胶鞋)专业区、马屿眼镜产业基地综合地价掌握在13万元以上,临街地块由工业园区各自规定加价幅度。
第四章 项目审查 第十二条
凡要求在工业园区投资建设的单位,须向园区建设指挥部提交申请报告,如实填写《项目进区申请表》,并提供企业真实的基础材料和用地需求理由。
(一)园区建设指挥部会同市计划、经贸、规划、国土、环保、园区办等有关部门对符合进区前置条件的项目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勘察,调查其生产经营和用地需求情况; (二)根据调查结果,园区建设指挥部对基本符合进区条件的项目,结合园区用地指标,提出项目用地预审意见和安置方案; (五)根据联席会议和群众投诉意见,园区建设指挥部与项目申请单位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不予安置或暂时不安置建设用地的项目给予书面回复; (六)由园区建设指挥部全程代理,报市政府审批服务中心办理立项、选址、供地等有关手续。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十四条
同意进区的项目建设单位同园区建设指挥部签订《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足额向园区建设发展公司支付用地款。同时,为加快建设项目申报办理进度,建设项目申报审批所需交纳的有关规费由园区建设指挥部根据《建设项目建议书》建筑面积一次性预收,手续办理完毕后统一结算,其中土地出让金由国土部门统一代缴,纳入财政专户。
(一)申报材料失实或采取冒名顶替、变更业主等弄虚作假手法骗取审批手续的; (二)无特殊情况,未经园区建设指挥部批准,不按《建设项目用地协议书》约定的时限提供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设计图纸和文本,无故拖延项目审批时间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不进场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地价款及其它应交规费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瑞安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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