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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8/01【颁布单位】瑞政发〔2003〕163号【失效日期】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三年七月三十日

瑞安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建设市场管理,完善建设市场体系,规范建设工程发包承包交易行为,形成统一开放、公平竞争的市场交易环境,保障交易活动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国家部委、省、市有关规定、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法人投资额3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包括房屋建筑、市政公用和水利、交通、电力、邮电等专业工程项目)、投资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专业分包(包括装饰、园林、安装、钢结构、幕墙等)及与工程建设相关的材料设备供应项目、服务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工程服务项目(包括勘察、设计、监理等),不论其投资来源如何,都必须进场交易。其中实行招标投标项目应当按照招标投标的有关规定选择中标单位;按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的项目通过协商洽谈的方式选择承包商。总投资不满30万元的建设工程项目,由业主自行决定。
第三条 招标人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招标人,应当在发包前向交易中心递交发包登记表,取得交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法人或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二)已办理工程立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扩初设计批复;

(三)具备交易所需的有关资料、施工图纸,工程类别已确定,建设资金已验证落实;

(四)招标人按规定配有与建设工程项目相适应的经济、技术管理人员,或已委托相应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交易。
第四条 承包商交易资格
参加交易的承包商,应当持下列材料向交易管理中心申领交易证,即取得交易资格。
(一)交易证申请表;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的副本原件;

(三)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四)法人和交易员身份证、一寸照片(交易员须是招标单位正式职工,须提供聘用合同和当地社会养老保险证明)。
第五条 中介机构交易资格

外地招标代理机构凭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单到交易管理中心申领交易证,取得交易资格。其应当具备的条件是:
(一)持有法人营业执照;

(二)持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格证书;
(三)业务人员资格名单和公司业绩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交易原则

建设工程交易各方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交易原则,依照本实施办法进行交易。
具备交易资格的发包人,只能从事本单位的发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承包商,只能从事本单位的承包活动。
具备交易资格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以接受业主单位的委托,从事招标代理活动。
交易证是参加交易活动的各方进入有形建筑市场的凭证,参加设备各方必须凭交易证在有形建筑市场进行活动。
第七条 交易程序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一般程序是:
(一)招标人递交建设工程发包登记表及所需各项资料;
(二)中心发布建设工程发包信息;

(三)承包商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承包报名书或网上报名;
(四)招标人组织资格预审;
(五)经随机摇号后签发交易联系单;
(六)开标、评标、定标或交易洽谈;
(七)预中标公示;
(八)招标人签发中标通知书,非招标项目由交易双方签署交易单,双方签定合同,并在招标办备案;
(九)交纳交易服务费用;

(十)交易完毕,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出具交易确认书。
第八条 建设工程项目交易的有关规则
承包商根据招标公告按规定时间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或通过网络报名的方式向招标人报名。逾期参加报名的承包商,不得进行交易。招标人在投标单位报名结束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交易规则,择优和随机选择投标单位,经市交易管理中心核实后,签发交易联系单。
凡必须实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报名由招标人和交易中心共同负责。招标人对所有符合招标公告条件的报名单位实行资格预审制度,预审12家以上报名单位作为合格招标申请人,然后从中随机抽取7家作为投标入围单位。个别行业因施工队伍数量限制,报名达不到12家的,经交易中心证明,招投标监理处审核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市重点工程或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须报市分管领导批准),按上述程序进行。工程招标依法实行邀请招标的,由招标人邀请不少于6家以上资格审查合格的投标单位参加。
实行资格预审的工程,招标人或其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资格预审委员会。资格预审委员会由工程管理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人员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可由招标人在交易中心的资格预审专家库中抽取资格预审专家,与招标申请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应当回避。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资格预审全过程受行政主管部门的严格监督。
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包括开标、评标等活动应在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内组织进行,在交易活动中产生的有关资料、原始记录,应交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备案保存。
第九条 交易相关信息

市交易管理中心根据有关部门提供的资料,不定期发布工程信息,交易各方可依照市交易管理中心的规定进行查询。交易各方要求提供信息查询的,实行有偿服务。
第十条 签署交易单和交易确认

按规定可以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后由交易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交易代表)签署交易单,由市交易管理中心确认。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项目,凭中标通知书办理交易确认手续。
交易单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交易双方及中介机构名称;
(二)工程概况及工程类别;
(三)交易内容和范围;
(四)工程造价(须提供预算书);
(五)质量及工期要求;
(六)需要明确的其它事项。
第十一条 交易服务费缴纳
交易确认后,成交双方应当按规定向市交易管理中心缴纳交易服务的有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交易周期

市建设工程交易管理中心发布项目发包信息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当签署交易联系单。因工程项目情况特殊,需要延长交易周期的,应经市交易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
第十三条 交易合同

确定中标单位后,成交双方应当在30个工作日内签订书面合同,并报合同办备案。
因招标人原因未能在规定时间内签定合同的,市交易管理中心收回交易确认。招标人无正当理由取消交易项目的,六个月内不得再次发包。
因承包商原因未能在规定的时间内签定合同的,市交易管理中心可暂停其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并重新发布发包信息。
建设工程签定合同后,一切工程款项往来必须通过企业开户银行。
第十四条 驻市交易管理中心有关机构

市监察部门及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或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在有形建筑市场设立办事机构,实行现场办公。
第十五条 处罚措施

交易各方违反本实施办法的,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采取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章行为、暂停交易、取消交易资格、进行不良记录等措施。
市交易管理中心工作人员、驻市交易管理中心办事机构的工作人员,以权谋私、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的,依照《浙江省工程建设违法行为行政处分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额以上工程,招标人无正当理由不进场参加交易的,财政部门、银行不得拨付资金,建设、房管部门不予办理施工许可证、质监、房产登记等手续。承包商在进场交易中有弄虚作假的,可暂停其交易资格一至六个月。
第十六条 应用解释

本实施办法由市规划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施行日期

本实施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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