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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
【实施日期】2004/03/24【颁布单位】瑞政发〔2004〕47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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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瑞安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若干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及《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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