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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实施日期】2004/04/23【颁布单位】瑞政发〔2004〕74号【失效日期】

 

塘下镇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三日

瑞安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办法

为了加强对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管理,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工业园区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和《浙江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市北工业园区建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一条 在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规划范围内实施房屋拆迁,并需要对被拆迁人补偿、安置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拆迁人,是指依法取得市北工业园区拆迁范围内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的被拆迁人,是指本园区拆迁范围内被拆迁房屋的所有权人。
第三条 拆迁范围:根据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的需要,确定规划拆迁红线,具体拆迁范围以市房管局拆迁公告确定的范围为准。市北工业园区建设工程房屋拆迁涉及到塘下镇里北?、新渎、中村、下村、凤川、中南、中北、双桥、陈宅旺等9个村,具体实施可根据各村的实际情况,依照本实施办法制定实施细则分期实施。
第四条 拆迁人应依照本实施办法,对被拆迁人给予合理补偿、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工业园区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 拆迁补偿方式:实行产权调换、货币补偿二种补偿形式。除法规规定限制选择补偿形式外,被拆迁人可以选择(其中一种)拆迁补偿形式。
实行货币补偿或产权调换的面积,以被拆迁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房产凭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
拆除拆迁范围内的附属房、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禽畜棚舍等构筑物只作货币补偿,拆除违章建筑及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一律不予补偿。
第六条 实行货币补偿的具体结算办法如下:

(一)货币补偿标准:房地产评估机构根据被拆迁房屋座落的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对被拆迁房屋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确定。
(二)货币补偿款的支付方式:被拆迁人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并将原房屋腾空完毕,经验收合格后由拆迁人一次性付清货币补偿款。
第七条 实行产权调换的居民住宅房,被拆迁人有权要求拆迁人提供不少于被拆迁房屋原建筑面积的安置用房。具体安置方法如下:

(一)被拆迁房屋按水平式套房标准落实,原则上拆迁一间房屋,安置底层一间、水平式套房一套。如果被拆迁单间房屋的建筑面积大于安置的底层面积与水平式套房面积之和,可以增加安置水平式套房,但安置套房的总数不得超过两套。
(二)被拆迁单间房屋建筑占地面积在21m2(包括21m2)以上、不足31.5m2的,安置底层半间;在31.5m2以上(包括31.5m2)的,安置底层壹间。
(三)被拆迁单间房屋建筑占地面积不足21m2的,不予以安置底层房屋,给予安置水平式套房。如果被拆迁人仅有这间房屋的,可以安置半间底层。
(四)安置用房套型面积:安置用房套型面积的大小,根据各村拆迁房屋的具体情况结合安置用房规划设计要求在各村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中确定。
(五)被拆迁人由于家庭人多、住房紧张,要求增加安置套房,如该被拆迁人在签订拆迁协议、腾空房屋、交纳房款综合评分得满分的,可以在安置用房的多余房源中给予优先购买。
(六)住宅房安置地点:根据各村旧村改造规划,就近给予安置。
(七)安置用房定价和房款结算:
实行产权调换差价结算办法:根据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对被拆迁房屋和安置用房的差价进行结算找补。
第八条 拆迁企事业单位生产性非住宅用房的,可以在本园区规划内予以安置,具体安置方法由市北工业园区建设指挥部另行制定。
第九条 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以及其它补偿费标准:

(一)临时安置补助费

1、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并且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拆迁人从被拆迁人原房腾空搬迁之月起至安置用房交付使用后的四个月内止,支付其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超过两年过渡期限未提供安置用房的,从逾期之月起,按原标准的二倍支付临时安置补助费,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实行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从周转用房迁往安置用房时,应当再次支付搬家补助费。
2、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拆迁人在被拆迁人搬迁腾空后,一次性支付被拆迁人四个月临时安置补偿费。
(二)临时安置补助费、搬迁补助费及其他补偿标准以市人民政府颁发的文件为准。
第十条 住宅安置用房的定位
(一)住宅安置用房定位原则:以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书、原房搬迁腾空和缴纳房款时间先后综合评分确定。首先按安置用房的套型分类,同一套型按得分高低确定定位认购轮次,先由第一轮次在相应房源中认购定位,第一轮次认购定位完毕,再由第二轮次认购定位,依次类推。同一轮次的,由抽签确定认购顺序。
(二)评分办法:综合评分满分为100分,其中签订协议30分,原房腾空40分,缴交房款30分。
1、签订协议得分:在规定期限内签订协议的得分30分;逾期签订协议的,每逾期一天扣3分,以扣完30分为限。
2、原房腾空得分:在规定期限内房屋腾空完毕得40分;逾期腾空的,每逾期一天扣2分,以扣完40分为限。
3、交纳房款得分:交款分三期评分,共30分。每期各占10分,每期在规定期限内交足房款的得10分;逾期交款的,每逾期一天扣1分,以每期扣完10分为限。
4、原房屋拆迁补偿款作为第一期房款,不足部分由被拆迁人补足,超过部分留作第二期房款。凡在新房定位尚未交足房款的被拆迁人,待交足房款后再行定位。
5、住宅房安置切块房源定位情况详见新房建成后的切块图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一条 被拆迁人具备下列条件的,拆迁人可根据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给予适当奖励,具体奖励办法在各村房屋拆迁实施细则中确定。
(一)在规定期限内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二)在规定期限内原房搬迁腾空的;
(三)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人在规定期限内缴交房款。
第十二条 拆迁人和被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时,被拆迁人应将原房屋所有权证和原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权属证书原件交给拆迁人,由拆迁人向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统一办理原房地产权属注销手续。新房安置后被拆迁人凭拆迁协议书和有关批准文件,分别向房管和国土资源部门申领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
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拆迁房屋,在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公布的规定期限内尚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实施拆迁:

(一) 有产权纠纷的;
(二) 产权人下落不明的;
(三) 暂时无法确定产权人的。
房屋拆迁前,拆迁人应当就被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
第十四条 拆迁设有抵押权的房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拆迁当事人在搬迁期限内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可以向市房管部门申请裁决。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仍然拒绝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市房管部门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违法占地、违章建筑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自行拆除的分别由市国土资源局、规划建设局牵头,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十六条 本实施办法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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