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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围垦工程垦区政策处理办法

【实施日期】2004/12/15【颁布单位】瑞政发〔2004〕272号【失效日期】


有关街道办事处,有关镇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围垦工程垦区政策处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市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十二月十五日

瑞安市围垦工程垦区政策处理办法

为了搞好滩涂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工作,确保滩涂围垦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浙江省滩涂围垦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
(一)丁山二期围垦面积10680亩;

(二)阁巷围垦面积5300亩。
上述围垦范围,以国家有关部门最终批准的界线为准。
二、实施滩涂围垦工程是温州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拓展城市发展空间,保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点工程。各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利益的关系,顾全大局,服从工程建设需要,共同为工程顺利实施创造良好的建设环境。
三、滩涂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使用滩涂,从事养殖、围垦等生产、经营、建设活动,必须根据活动所涉及的内容依法取得海域使用权证、养殖证、围垦许可证。
凡在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垦区内,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的围塘养殖、滩涂养殖、插茜作业等,不论是否经法定程序审查批准,都必须无条件服从围垦工程建设需要,所使用的滩涂由政府依法收回实施建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和转让所使用的围塘、滩涂。
市围垦造地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作为本围垦工程的投资建设单位,对垦区内的滩涂享有开发经营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与阻挠。
四、为了妥善做好围垦工程政策处理工作,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工程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会同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镇及所辖办事处,对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垦区内围塘养殖、滩涂养殖、插茜作业、一线塘等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并委托相关单位对有关情况进行评估。在此基础上,充分考虑单位和个人的情况,区分不同类型,对所涉及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合理补偿。
五、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垦区内政策处理采取全面核实情况,逐个签订政策处理协议,一次性兑现的方法进行。政策处理工作要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所有的补偿对象要按《补偿协议书》确定的期限自行清理腾退完毕,终止其经营活动。逾期不腾退的依法实行强制腾退。
围垦工程建设结束后,按照垦区规划实施开发,若垦区属性不变,原垦区内从事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承包权利,具体办法另行制订。
六、补偿办法;

(一)根据瑞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沿海滩涂使用管理的通告》(瑞政告〔2003〕24号)有关规定,凡属2003年10月8日以后在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垦区内擅自进行各类建设、围塘、滩涂养殖和种植的,一律不予补偿。
(二)补偿对象和范围确定

1、围塘养殖、滩涂养殖,在调查摸底基础上进行逐户核对,并在当地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补偿对象、养殖面积和围塘等级以指挥部、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养殖户共同签字确认的《围塘(滩涂)养殖调查核实表》为准。
2、插茜作业,由丁山二期围垦工程垦区所涉及的插茜大队逐一核对,经集体研究后上报插茜作业者名单,经行业主管部门、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指挥部审核,在当地张榜公示,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并办理确认手续。
3、一线塘,位处标准堤塘外,原为防汛抗台抵御自然灾害的第一道防线。一线塘面积的确定,以行政村为单位,以一线塘外侧坡脚至标准堤塘外坡脚为距离,根据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确定的范围,由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指挥部组织有关行政村到现场踏勘核对,并办理确认手续。
4、丁山二期、阁巷围垦工程垦区内所涉及的应予以补偿的零星项目,由指挥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确定。
(三)补偿标准
1、围塘养殖:有完整的基础设施(堤塘、进排水涵洞、防逃设施、管理房、提水设施等),其补偿标准:基础设施为3500元/亩,养殖部分(现存生物量)标准为 2400 元/亩。属文蛤养殖的,基础设施投入部分补偿标准每亩增加1500元。
围塘未养殖的,对基础设施投入部分进行分类补偿。
甲类:是指具有较完整基础设施(堤塘、涵洞)的,补偿标准为 2800 元/亩;

乙类:是指有一定的基础设施,仅在筑塘方面有部分投入的,补偿标准为2000元/亩;

丙类:是指仅在筑塘部分有少量投入的,补偿标准为700 元/亩。
养殖户在规定时间内签订补偿协议,并按协议完全履行义务的,按补偿额的10%予以奖励。
2、滩涂养殖:补偿标准为150 元/亩。养殖户没有与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村签订相关协议的,不予补偿。
3、插茜作业:根据调查核实和专项评估的情况,补偿标准另定。
4、一线塘:根据核定的一线塘面积,对工程涉及到的行政村给予补偿,标准为6000元/亩。
5、工程建设涉及到其他零星项目,补偿标准参照有关规定和类似工程政策处理标准予以适当补偿。
(四)补偿方式
由指挥部与补偿对象签订补偿协议。补偿资金由指挥部核拨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在协议所规定的时间内一次性兑现。
七、政策处理工作在市东海滩涂综合开发领导小组领导下组织实施。指挥部集中精力,全力以赴,切实加强指导协调工作。有关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的政策处理工作。市政府与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签订责任书,落实奖惩措施,将政策处理工作列入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年度目标考核,并与政绩挂钩。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要建立专门工作领导小组,配备精干人员,尽心尽责做好政策处理工作。
对政策处理工作按期顺利完成的,按政策处理补偿额的3%作为街道办事处、镇政府及所辖办事处政策处理工作经费和该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的奖励经费。
对阻挠政策处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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