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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安市工业功能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实施日期】2005/08/25【颁布单位】瑞政发〔2005〕159号【失效日期】


各片区管委会,各街道办事处,各镇、乡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瑞安市工业功能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已经市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瑞安市工业功能区项目建设管理有关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全市工业功能区项目(以下简称工业项目)管理,加快工业项目建设步伐,实现土地集约高效利用,促进工业经济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市工业功能区范围内所有工业项目(经济开发区除外,下同)。
第三条 市工业项目建设协调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工业项目办)负责全市范围内工业功能区建设,指导协调全市工业基地建设,承担汽摩配产业基地(北、东工业区)的开发及相关配套产业建设。
第四条 为了加快产业集聚,促进产业布局的优化调整,工业项目原则上进入工业功能区。
第五条 项目进区的基本原则
(一)坚持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以培育优势企业,促进产业升级,打造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的,大力促进我市支柱产业发展。
(二)坚持标准,以项目申请单位近三年单位土地销售收入及税收入库为基本依据,结合业主投资能力、项目发展趋势、产品科技含量和资源消耗程度,合理有序地安置项目进区。
(三)设置小型项目区和标准厂房,加强培育和扶持有发展潜力的成长型、科技型小企业。
(四)项目安置按照既定的作业流程严格审查把关,并将审查结果公布于众,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二章 项目进区的基本条件和基本要求

第六条 在工业功能区内兴办的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本市产业导向规划,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环境保护规划和工业功能区规划,不得兴办技术工艺落后,严重污染环境以及法律法规禁止项目。
第七条 进区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本市规模以上企业;

(二)符合本市产业导向的外地龙头企业;
(三)外商投资300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或外商独资项目;

(四)注册资金在500万元以上的新办企业;

(五)在外瑞商投资2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第八条 进区项目的基本要求
(一)工业项目用地规模必须在10亩以上,且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在1500万元以上。
(二)申请进区的工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具有较好的资信,能确保建设资金按期到位,具体要求如下:

1、建设单位资本金(实收资本)不低于项目总投资的30%;
2、建设项目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应得到银行的承诺;
3、建设项目办理投资计划时,建设项目自筹资金实际到位不低于50%,并存入银行基建帐户。
(三)建设项目的投资强度、建筑容积率和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必须符合《浙江省工业建设项目控制指标(试行)》(浙土资发〔2003〕93号)。
第九条 对不符合第七条要求,但产品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企业增长后劲足或符合政策扶持导向的工业项目,可安置在小型项目区或标准厂房内。
第十条 工业功能区优先引进科技项目、外向型项目和其它重点投资项目。
本条所指的科技项目是指省本级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或获得省本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项目;外向型项目是指外商(含港澳台商)投资的工业项目;其它重点投资项目是指市星级企业、获得温州市知名商标或名牌产品以上称号的企业、品牌联合体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和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对世界500强、跨国大公司投资的项目予以特别优先。
第十一条 在同等条件下,工业功能区规划拆迁的企业,可给予优先安置。

第三章 项目进区程序

第十二条 凡要求在工业功能区投资建设的单位,须向市工业项目办提出项目进区安置申请,如实填写《瑞安市工业基地进区项目申报表》,经市工业项目办审核后,纳入项目库管理。
第十三条 市工业项目办在准备安排项目时,根据规划用地的功能和安排用地面积的实际,遵循产业导向型和科技型项目优先安排的原则,从项目库中初选一批合适的项目,经审核后,作为考察评审对象,进行实地考察了解,重大工业项目须会同市有关部门对项目可行性、用地情况进行分析论证,并提出意见。
第十四条 由市工业项目办集体研究,择优确定项目安置初步方案,上报市政府规范工业企业用地联席会议审查。
第十五条 根据市政府规范工业企业用地联席会议审查意见,在《瑞安日报》上公布安置项目基本情况和举报电话,公开接受企业和群众监督投诉。
第十六条 签订《工业建设项目进区投资协议书》,并按基本建设程序报市有关部门办理前期审批手续,市汽摩配产业基地由市工业项目办负责全程代办,其它工业功能区由所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协助办理。

第四章 地 价
第十七条 为了加快我市工业发展,促进产业集聚,市工业功能区工业地价以低于评估地价的优惠价格出让。市汽摩配产业基地优惠出让地价为每亩23万元,其它工业功能区出让地价须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今后地价的调整需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但综合地价不得低于基准地价的70%。
第十八条 市汽摩配产业基地实行工业项目建设保证金制度,保证金按净用地优惠地价总额25%收取,保证金返还与项目建设进度、接受管理程度、综合验收情况等直接挂钩,具体办法由市工业项目办制订实施。
第十九条 如属临街、靠近绿地的宗地出让,均应另外收取临街、绿地加价。
第二十条 凡进入工业功能区的工业项目原则上不再享受地价优惠政策,重大进区项目需减免地价的,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后先交后返还。

第五章 项目实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取得国土资源部门的土地供地批文之后,应抓紧时间办理建设开工有关手续,并按《土地出让合同》、《工业建设项目进区投资协议》和有关部门批准的建设内容在规定的期限内全部竣工。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进场施工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必须与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签订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责任书,严格按照规划方案组织实施。对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有权不准进场施工并勒令退场。
第二十三条 工业功能区内使用安置用地的村级标准厂房,必须按照“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管理”的要求,不得擅自更改使用功能。如果因条件限制无法建设村级标准厂房的,经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同意后,可委托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公开出让,出让收入扣除有关规费后返回给村经济合作社。
第二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已审批的施工图纸组织施工,不得擅自更改。如确需调整设计方案或追加建设规模的,经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有关部门审批,并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
第二十五条 工业功能区企业原则上不得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若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建设临时性建(构)筑物的,经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市规划建设部门审批。
第二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必须在办理施工证后才能进场施工。施工期间,应做好总体安排,其施工方案、进度计划要上报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备存,施工期间的建筑垃圾清运,要提前上报统一处理堆放,对不服从管理的企业,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七条 建设项目实行施工总包负责制,业主不得以包清工形式肢解发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必须具备与建设项目相应的建筑工程施工资质;对建筑工程施工资质挂靠的施工单位,如不符合现场管理要求的,由相关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二十八条 项目建设单位的综合管线(包括:通讯、给水、污水、雨水等)布置应提前与工业功能区衔接,提供相应的规划及施工图纸,报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备存。
第二十九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项目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有关单位进行土建竣工验收,并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准许使用文件报规划建设部门备案后抄送工业功能区主管部门备存。未经竣工备案登记的,国土资源、房管部门不得予以办理土地使用权和产权登记手续,对擅自投入使用的,按有关规定严格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竣工投产一年后,由市工业项目办对进区项目组织综合验收。项目综合验收需对工业项目投入产出情况进行全面分析评价,对运行理想、产出率高、经济效益好、能耗低的投资项目,给予一定奖励,具体办法由市工业项目办另行制订实施。
第三十一条 项目建设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安置用地或依法收回安置用地。
(一)申报材料失实或采取冒名顶替、变更业主等弄虚作假手法骗取审批手续的;

(二)无特殊情况,未经市工业项目办批准,不按《工业建设项目进区投资协议书》约定的时限提供有关审批所需的有关资料和设计图纸、文本,无故拖延项目审批时间或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时限不进场施工的;
(三)不按规定期限交纳地价款及其它应交规费的;
(四)办理土地审批手续后一年以上未动工建设或连续二年未使用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按《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等规定依法处置。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以往政策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本规定实施之前已签订意向但尚未签订《工业建设项目进区投资协议书》的均按本规定执行。市政府颁发的《瑞安市国际汽摩配产业园区投资建设若干政策规定(暂行)》(瑞政发〔2001〕181号)、《瑞安市工业园区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瑞政发〔2003〕300号)、《瑞安市工业园区生产性建设项目用地管理办法(试行)》(瑞政发〔2003〕301号)等文件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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