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片区管委会,各乡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瑞安市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市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九月二十日
瑞安市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办法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物价局、建设厅、农业厅《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浙价房〔2000〕15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对象为我市在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新建房屋的单位和个人。
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建筑面积征收。新建项目按施工图建筑面积征收,扩建、改建项目按新增实际建筑面积征收,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三、国家和地方预算内投资的建设项目、非经营性福利事业建设项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公共设施建设项目,免征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
农民个人建房减半收取,农民低保户、农民特困户予以免征。
四、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必须按规定权限报批。对符合本办法第三条减免条件的,由市规划建设部门调查核实后,报经分管市长审批后直接免于征收。对符合其他优惠政策,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减免金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报经市长审批;减免金额在10-50万元(含50万元)的报经市长办公会议审批;减免金额在50万元以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实行“先征收后减免”的办法。
五、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专项用于集镇规划用地范围内的道路、桥涵、给水、排水、路灯、绿化、公共环境卫生等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维护。属于集镇之间共享设施的建设项目经费开支,由市村镇建设部门商同相关集镇解决。
六、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上缴市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额用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
七、市规划建设部门是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代征执收机关,负责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缴工作。市规划建设部门要严格按预算外资金管理办法做好征缴入库工作。
八、本办法所称集镇是指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市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九、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瑞价〔2000〕126号,瑞财综〔2000〕229号文件同时作废。规划建设部门按规定办理收费项目变更手续。
附件: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收取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