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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
【实施日期】2002/07/31【颁布单位】仙政发【2002】80号 【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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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居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已经2002年7月5日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二年七月三十一日 仙居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试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建设工程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评标、定标工作的科学性和合理性,贯彻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和诚实信用的招标投标基本原则,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县实际情况,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实行招标投标的建设工程除省市重点工程外,按本办法实行招标评标定标。 第三条
凡本县行政区域内下列各类投资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 第四条 交通、水利、电力等专业部门属省市重点工程按《浙江省重点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执行。其余各专业工程遵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条 仙居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是本县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的领导机构,其职责是依据国家有关招投标法规制定本县有关招投标管理办法,研究有关招投标重大事宜,领导小组下设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简称县招标办),主要负责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自觉接受有关行政部门和县招标办监督。 第二章 招 标 第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质等级和其他要求。 第八条 招标人拟招标文件前的招标投标基础性工作,由政府各相关行政职能部门的招投标工作办公室承担。 第九条
建设工程招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已经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了审批手续的; 第十条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凡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各类建设工程,必须实行公开招标;其他投资的工程一般也应采取公开招标;特殊工程拟采用邀请招标的,需报县招标办核准同意。 第十一条 招标条件备案 第十二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项目,应当进入建设工程交易中心交易,由交易中心公开发布工程招标信息,并全程接受监督。 第十三条 实行公开招标的工程,一般宜选择7家以上企业参加投标。投标人在符合该招标工程资质条件的所有报名企业中抽签产生。 第十四条 采用邀请招标的工程,一般宜选择5家以上企业参加投标,投标人在符合该招标工程资质条件的所有报名企业中抽签产生。 第十五条 公开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 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必须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并不得随意改变。凡未在招标文件中公开载明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不得作为评标依据。 第十六条 招标文件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标底 第十八条 鼓励招标人按照台州市建设规划局[2002]19号《台州市建设工程施工“无标底”招标投标办法(试行)》规定进行招标。 第三章 投 标 第十九条 依法设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供应单位及建设监理机构,均可参加与其资质和经营范围相适应的建设工程的投标。 投标人申请参加投标时,应向招标人提供营业执照、资质和资信等级证书等文件,由招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第二十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一条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预先确定的地点。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县监察局、县招标办参与监督。 第二十二条 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招标人所占评委名额的数量不超过总评委数的三分之一,其余评委必须在评委专家库中采取随机抽签的方法选定。
招标投标专家库的设置和管理另行发文规定。 评标委员会的职责为: 第二十三条 评标办法 第二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人技术标的评分结果,确定有效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 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对评标结论持有异议的评委可以书面方式阐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而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二十六条 书面报告备案 第二十七条 合同备案 第二十八条 县招标办在受理招标人报送的工程招标投标备案文件资料时必须在受理当日验证备案文件资料是否齐全、有效,符合要求的,出具工程招标投标备案受理单,并签署收讫。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受理。 第五章 罚 则 第二十九条 加强对招投标活动实施过程的监督检查。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全过程监督,主动开展执法检查,及时纠正和查处各类违法行为。 第三十条 有违反《招标投标法》行为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试行办法,应当招标未招标的,应当公开招标未公开招标的,应当报告未报告,或招标人不具备自行办理工程招标事宜条件而自行招标的,应当责令改正,投标结果无效,重新按规定组织招标。拒不改正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的组成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责令招标人重新组织评标委员会。招标人拒不改正的,中标结果无效,按本条例规定重新组织招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招标人、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 中标人不与招标人订立合同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招标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额份予以赔偿。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迟迟不确定中标人或者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向中标人退还双倍的投标保证金,并赔偿由此给中标人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六条 招投标的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仅适用于明标暗投的建设工程招标投标。 第三十八条 招标人依据本试行办法完成招标程序后,由县招标办出具建设工程施工招投标证明;招标人凭招投标证明到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第三十九条 招标人遇到特殊情况不适用本办法的,须经县招标办核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县招标办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试行。凡以前我县有关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定标办法与本办法不相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附: 一、综合评估法 二、报价计分法 附件一:
若投标人的技术标总得分不足60分,则该技术标不予以通过(作无效标处理不再进入第二阶段评标),如各技术标得分均在60分以上,采用技术标得分末位淘汰制,技术标得分最后一名,不进入第二阶段评标。
(二)第二阶段为商务标评标 投标人技术标评定结束后,再开投标人商务标,进行商务标评定,商务标具体程序如下:
1、商务标报价的复核: 附件二: 二、报价评分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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