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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居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 |
【实施日期】2005/00/00【颁布单位】仙政发[2005]14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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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仙居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委托贷款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扶持职工个人购建自住住房,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在促进职工住房消费中的作用,根据《浙江省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委托办法》、《台州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委托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和有关金融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公积金住房贷款是指仙居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低息贷款,并由借款人或第三人以住房作为抵押物,或由第三人为其贷款提供保证,并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条 职工个人购建房委托贷款的资金来源主要是住房公积金。 第四条 “中心”(委托人)委托承办银行(受托人)办理职工住房贷款。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九条 夫妻双方均在本“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住房抵押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额不超过15万元;保证贷款额度为夫妻双方在“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7万元,单方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不超过5万元。同时最高贷款数额不得超过购建住房价值总额的70%及抵押住房评估价值的60%。 第十条 采用住房抵押贷款方式的最长期限为20年,采用保证贷款方式的最长期限为7年,同时借款人最后还款期限不得超过借款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第十一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规定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执行。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实行合同利率,不随法定利率调整而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贷款期间遇法定利率调整的,于次年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第四章 贷款程序 第十二条 贷款程序如下: 一、申请 借款人在每月的五日至十五日到“中心”申请贷款,并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三份)
(一)本人及配偶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及住房公积金电话查询卡,未婚的由民政部门出具未婚证明;
(二)符合规定的购房合同、协议书、房屋买卖契证或建房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第五章 贷款偿还 第十三条 贷款期限为一年期的,采用利随本清还款方式,即借款人在贷款发生时的次年该月20日前到银行还清全部贷款本息。贷款期限为一年以上的,采用等额还款方式,即从次月起借款人按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金额和日期,将偿还贷款本息存入在贷款银行开设的个人存款帐户,授权受托银行在借款人个人存款 帐户中划扣。 第十四条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归还贷款本息的,对逾期本息部分按合同规定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五条 借款人及其配偶在借款期内的住房公积金不得以任何理由提取及还贷,但可以用于一次性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 借款人需提前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的,须提前15天向委托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后,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的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六章 贷款的抵押 第十六条 借款人以自住住房作为贷款抵押物的,抵押人和“中心”应当签订书面抵押合同,并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他项权证由委托人收押。对于期房除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外,还必须由售房单位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 第十七条 房地产抵押权的设定: 第十八条 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无权转让、变卖、赠予。抵押人对设定抵押的房地产,抵押期内必须妥善保管,并负有维修、保养、保证完好的责任,并随时接受抵押权人的监督检查。抵押权人对收押的住房他项权证等资料有妥善保管的责任。在抵押期间对设定的抵押物如造成破损、遗失,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赔偿。 第十九条 抵押合同至借款人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终止。抵押合同终止后,抵押权人应按合同约定,解除设定的抵押权,到房地产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房屋抵押注销手续。 第七章 贷款的保证 第二十条 借款人采用保证方式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必须由在“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二名在职员工提供不可撤消的全额有效担保,订立保证合同,并承担连带责任。 保证人有固定经济来源,有足够代偿能力。同时,保证人的最后保证期限不得超过保证人的法定退休年龄。 借款人不得互相担保、不得提供多笔担保,贷款信誉有不良记录的不得为他人提供担保。 保证人的住房公积金在担保期内不得支取和转移。 第八章 保 险 第二十一条 以房地产作为抵押物的,借款人需在合同签订前办理房屋保险。在保险期内如发生保险责任范围以外的毁损,由借款人负全部责任。 第二十二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的,可不再办理房屋保险。住房贷款综合保险包括以下内容: 第二十三条 住房贷款综合保险的费率按国家规定的费率执行。保险费用由抵押人承担。 第二十四条 借款人办理住房贷款综合保险后,在贷款期间,保险单正本由委托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抵押权人为保险赔偿的第一次受益人。 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本息后,由委托人出具证明,被保险人到承保公司办理剩余期限的退保手续。 第九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五条 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有权依法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一、借款人连续三个月或累计六个月未按借款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借款合同期满,借款人未依约偿还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的; 二、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死亡或宣告失踪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的条款。 第二十六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的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按下列顺序分配: 一、处理抵押物的有关费用; 第十章 其 它 第二十八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首先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委托人所在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借款合同当事人的任何方,要求解除或变更合同及附件,须经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在有关内容达成协议以前,原合同及其附件继续有效。 第三十条 借款人死亡、被依法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借款人的法定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应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并签订补充合同。 第三十一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和受托人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向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一、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仙居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 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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