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仙居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仙居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规定》已经县政府第三十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三月三十日
仙居县工业园区建设管理规定
为切实加快我县工业园区“一城四园”(工业新城、工艺品城、城南、横溪、白塔工业集聚区)建设,依法规范管理,加强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工业经济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园区规划和建设管理
第一条
工业园区规划应符合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与区域经济社会和特色产业中长期发展规划相衔接。编制和调整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时,规划用地规模应科学、合理,为园区发展留足用地空间。
第二条
工业园区建设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报批、分期征用、滚动开发”的原则,工艺品城、城南、永安、现代工业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统一负责;下各、白塔、横溪工业集聚区的建设和管理,由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
第三条
各相关乡镇街道和部门要根据工业园区建设需要,积极做好土地征收、政策处理以及入园建设项目审批办理和服务,确保无障碍快速施工和建设。
二、园区建设项目准入管理
第四条 入园企业基本条件:
1、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省市以及本县产业(品)导向目录,符合环保和安全生产的要求。
2、项目建设用地原则上应在10亩以上、固定资产投资达到1000万元以上,达不到的,引导鼓励进入工业园区标准厂房生产。
3、投资强度、容积率、企业内部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例应符合《浙江省建设项目用地控制指标》。
4、鼓励支持下列项目优先进入工业园区:
(1)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县外独资项目;协议外资200万美元以上的外资项目。
(2)规模效益型企业优先:产业关联度大、产品附加值高、投资规模大的项目;年产值1亿元以上,或年上交税收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3)科技型企业优先: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省及省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企业,近三年国家级科技项目或省级以上科技进步成果奖项目的企业。
(4)根据规划和安全生产、环保的要求,需要易地搬迁的工业企业。
第五条
建立项目准入评估机制。将产业政策、投资强度、资源消耗、环境影响、安全生产、投入产出等指标作为项目准入评估的重要依据,结合项目的工艺流程、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考虑,合理评估确定是否准入并给予相应的用地面积。
第六条 项目准入评估工作程序:
1、项目前期洽谈和入园申请。引资单位可根据县有关政策与项目单位进行前期洽谈,并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按有关政策确定意向。入园企业须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提交入园报告或项目建议书。
2、项目初审。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会同引资单位及相关部门,对所投资项目的基本情况进行初步调查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受理。
3、县联席会议集体评审。建立县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确定工业园区建设项目,协调解决相关重大问题。联席会议由县政府领导或其委托的部门领导牵头,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负责人及专家参加,集中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估,择优确定入园。
4、正式入园。企业在县联席会议评审通过后,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签订用地意向书,按规定办理用地手续。
三、园区工业地价优惠政策
第七条 园区工业用地供地条件:项目红线外道路、给水、排水、供电“四通”,红线内地上附着物、建筑物清除。
第八条 园区工业用地平均价:
工艺品城为14万元/亩;现代、永安工业集聚区为10万元/亩;下各、横溪、白塔工业集聚区原则上为10万元/亩;企业在购置工业用地的同时,须带征厂区周边道路一半的面积,带征道路应承担的价格按平均价的50%计算。
第九条 地价奖励政策:
投资强度和容积率达到或超过省定规定行业控制指标且亩均税收达到全县同行业平均水平的,按以下标准奖励:
1、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00(含1500万元,下同)-2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每亩地价按工业用地平均价(下同)的5%予以奖励;投资额在2500-35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按10%予以奖励;投资额在3500-5000万元以上人民币的,按20%予以奖励;投资额在5000-10000万元人民币的,按30%予以奖励。
2、实际利用外资在200万美元以上的投资项目或省及省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企业主导产品产业化项目、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项目等,按10%予以奖励。
3、对投资强度超过控制指标20%以上的,按10%予以奖励。
上述奖励优惠可重复享受,但累计不超过各工业园区工业用地平均价的35%。
(1)对总投资额在1亿元以上的项目,总投资1000万美元且协议利用外资500万美元以上的项目,投资额较大的省及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产品)和重点科技攻关项目、列入国家火炬计划、863计划等项目,优惠政策可采取“一事一议”。
(2)企业与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用地意向书签订后即预付地价款的50%,其余50%在办理供地手续前付清。
(3)给予企业奖励部分的地价数额应在签订的协议中予以明确,奖励款待验收通过后予以兑现。
第十条 入园企业审批办理和费用结算
1、健全“一个窗口受理、一站式审批、一条龙服务”制度,入园企业的所有审批(审核、核准、备案)手续,采取简便程序、并联审批、全程代理、全程跟踪的服务方式,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招商部门全程免费代办。
2、土地征用及安置费用、土地测绘等报批税费、地上附着物建筑物补偿清除费用、企业建设项目规划测绘费用以及项目红线外道路、给水、排水、供电等“四通费用”,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承担。入园企业在建设项目办理过程中需自行负责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中介费用,按《仙居县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先预交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再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统一向各部门支付结算。
3、办理供地审批手续时,入园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统一支付。园区内项目的土地出让金县得部分和城建配套费全额返还给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用于园区建设投入。
四、入园企业建设管理
第十一条
入园企业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业园区详细规划的要求进行建设,规划平面布置、建筑设计方案须经规划部门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十二条
入园企业所需生活服务设施建设原则上统一纳入工业园区集中建造的生活服务设施区范围,确需在内部设置的,其指标应符合《浙江省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第十三条
入园企业临路围墙原则上应采用空透围墙(铸铁或锻铁栅栏)。企业建筑红线的后退,按相邻道路宽度不同,原则上24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6米,16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4米,12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3米;8米以上后退道路红线不少于2米。南北相邻厂区建筑的后退,按共用围墙各后退不少于6米,东西相邻的各后退不少于3—5米。
第十四条
入园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原则上不得高于相邻道路标高的30厘米,并与周围企业厂区相衔接,如有特殊原因需调整企业厂区内的地面标高的,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审核同意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入园企业厂区内雨污排水系统,应与园区市政系统工程相衔接,污水排放采取暗管接入方式进入主排污管。
五、园区土地利用管理
第十六条
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县国土局要对已批准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的园区内土地及时安排建设项目,批次建设用地应在2年内完成供地。
第十七条
鼓励被征地村利用村留用地建设工业标准厂房进行生产、租赁经营,作为村集体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对目前暂无足够条件实施建设的村留用地,可采用“长规划、短安排”的办法,短期先用于工业标准厂房建设,长期按照建设规划的要求进行实施。
第十八条
鼓励入园企业建设多层厂房,建造一层的城建配套费按《仙居县工业园区建设项目收费标准》的规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全额收取,建造二层的第一层全额收取第二层减半,建造三层及以上的第一层全额收取第二层减半第三层及以上免收;原地改建成多层厂房的,城建配套费全免。对入园企业在约定建设时间内按土地出让合同完成各项投资指标的,并经验收合格的,其所缴纳的城建配套费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予以全额奖励返还。
第十九条
入园企业实行限期建设,其建设项目应自建设用地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开工建设,用地规模在20亩以下的,建设期限为18个月,20—50亩的22个月,50亩以上的24个月。建筑体量较大、或设备工艺设计等有特殊要求等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开工建设的,应提前30日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提出延期开工申请,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审核,并报县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后方能延期开工,但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开工建设后不能在规定时间内竣工的,也应提前30日提出延期申请,延期竣工时间最长也不能超过6个月。施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后,应在随后的3个月内投产。
第二十条
健全工业用地出让合同条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开工日期、投资强度、投资规模、建筑容积率、建成投产时间、亩均税收产出及违约责任等方面内容,同时合同应进一步明确以下条款:
1、入园企业未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不得擅自抵押、转让(分割)土地使用权,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建筑物使用功能。
2、入园企业在超过规定期限不动工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
3、入园企业在出让合同约定的日期动工开发建设,但将平面布置图明确应该建造建筑物的区块擅自改为绿地、花坛、场院的,由县政府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地上构建筑物按评估价偿还。
4、在合同约定的建设周期内,达不到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的,应予以纠正,确无办法纠正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收取违约金。
5、入园企业因减少投资等原因,申请退出全部或部分土地的,须经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审核并报请县政府批准。
6、入园企业无论以何种方式退出全部或部分土地的,给予企业优惠部分地价数额应在该企业用地转让或抵押变现当中先由政府收回后,再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加大土地利用监督检查力度,入园企业应根据合同约定的投资强度、容积率及其它土地利用要求进行建设。县国土部门应会同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中载明的各项条款逐项检查,并建立入园企业土地利用日常跟踪管理台帐跟踪落实。对跟踪管理中发现的闲置土地,要严格按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处置。
第二十二条
建立入园企业用地专项验收制度。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会同县国土局及有关部门,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补充协议的要求进行专项验收,达到要求的,给予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兑现地价等优惠政策;对未达到要求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期限内,仍未达到要求的,暂缓换发土地使用权证,取消享受优惠政策资格,并向县工业园区管委会(乡镇)补缴地价优惠部分。
第二十三条 积极创造条件,努力推进工业用地市场化进程。对条件相对优越、具有竞争性的工业用地,推行“招拍挂”方式出让。
六、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出台后,园区外企业新建扩建项目原则上不再单独选址供地,确需用地的由县联席会议集体评审决定,其项目建设和用地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由县工业园区管委会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此前县委、县政府关于我县工业园区建设和集约用地的相关文件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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