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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预留村级发展用地的意见

【实施日期】2002/03/29【颁布单位】 奉政发〔2002〕13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规范村级发展用地,促进村级经济发展,加快城市化进程,现就村级发展留用地的有关政策规定如下:

一、留用条件和面积
在城市总体规划实施区、溪口镇和莼湖镇规划区内,凡土地被征用后,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3亩(含0.3亩)的村,可预留该村现有耕地总量的8—12%;人均占有耕地不足0.5亩(含0.5亩)的村,可预留该村现有耕地总量的4—6%。留用地最多不得超过10亩。   

二、供地方式   

留用土地按基准地价办理土地出让手续。   

三、留用地块的确定

(一)原则上在本村范围或就近按规划统一留用;   

(二)必须符合奉化市城市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具体地块由规划建设部门确定。   

四、留用土地的用途   

(一)留用土地需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取得规划建设部门同意后,方可建设。   

(二)留用土地必须成为村级经济长期稳定来源之一,由村建造综合用房,用于发展第三产业或实行土地长期有偿出租,不得转让、转卖,严禁用于房地产开发。   

(三)留用土地经依法批准后,必须落实建设资金在2年内完成项目建设。

             奉化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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