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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若干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3/04/22【颁布单位】 奉政发〔2003〕17号【失效日期】

 

江口、萧王庙镇人民政府,锦屏、岳林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加快交通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构筑快速便捷的城市交通网络,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决定建设甬金、同三、宁波环城高速公路连接线(以下简称“三高”连接线)、城市西环线公路。根据有关政策规定和我市实际,现就“三高”连接线和城市西环线公路建设征地拆迁有关政策问题通知如下:
  一、土地征用
  (一)土地补偿标准
  1.耕田:13000元/亩(含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2.非耕田:10000元/亩(含劳力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
  3.经济山地:6500元/亩;
  4.柴山地:3000元/亩;
  5.宅基地(含荒地、自然水塘):6500元/亩;
  6.溪滩、河流、道路不予补偿。
  (二)地面作物补偿标准
  1.成材树(口径21厘米以上):4元/株;
  2.幼材树:口径3—5厘米的,1—4元/株;口径10—20厘米的,5元/株;
  3.成果树(结果5年以上):30—50元/株;
  4.幼果树(结果5年以下):5—20元/株;
  5.茶园、桑地:3000元/亩;
  6.苗圃:2000元/亩;
  7.茭白:500元/亩;
  8.毛竹(含杂竹):1000元/亩;
  9.雷竹:3000元/亩。
  二、建筑物拆迁
  (一)房屋及地面附属物补偿标准
  1.砖混结构楼房、平房:250—300元/平方米(按建筑面积计算,下同);
  2.木结构楼房、平房:150—250元/平方米;
  3.简易房:60元/平方米;
  4.“三舍”:30元/平方米;
  5.围墙:20元/延米;
  6.水井:1000元/口;
  7.坟墓:800元/座;
  8.水泥地坪:20元/平方米;
  9.水产、牛蛙养殖塘:500元/亩;
  10.河埠:1000元/只;
  11.塑料棚:5元/平方米;
  12.U型渠道:60元/米。
  (二)“三线一管”补偿标准:
  1.10千伏高压线杆:3000元/根;
  2.低压线杆:2000元/根;
  3.通讯线(包括有线电视电缆)杆:2000元/根;
  4.广播线杆:1000元/根;
  5.变压器:10000元/台;
  6.地下电缆(农用电缆):50元/米;
  7.人孔井:2500元/处;
  8.地下水管:管径100毫米的,砼质80元/米,钢质150元/米;管径150毫米的,砼质90元/米,钢质190元/米;管径200毫米的,砼质150元/米,钢质250元/米;管径300毫米的,砼质250元/米,钢质500元/米。
  (三)其它建筑物的拆迁补偿标准酌情确定。
  (四)有关拆迁规定
  1.拆迁工作由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实施。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必须与被拆迁户签订协议书,明确拆迁期限。拆迁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工程指挥部征迁科统一丈量,并根据建筑性质(指是否违章建筑)确定拆迁补偿费。
  2.1988年8月1日前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在1988年8月1日以后未经市路政管理部门批准,翻建、改建或重建后提高建筑标准、增加建筑面积的,仍按原建筑结构和面积进行补偿;如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改建的,根据改造后的结构和面积,按补偿标准的70%进行补偿。1988年8月1日以后公路留地范围内被镇(街道)集体企业、国有城镇集体企业及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的土地,无偿划为工程使用,地上建筑物无偿拆除。
  3.经市路政管理部门同意后在公路留地范围内建造的建筑物,按与市路政管理部门签订的协议办理。经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批准并已办理手续的建筑物,根据情况适当予以补偿;未经批准或无批准证明的,必须自行拆除,不予补偿。被拆迁的建筑物如有产权、债务纠纷的,由被拆迁户自行解决。
  4.建筑物拆迁补偿标准已包括地基补偿,建筑物以外地基按宅基地标准补偿,原属公路用地的地基不予补偿。拆迁时基石以下的土石不得动用,旧材料归被拆迁户所有。
  5.被拆迁户的宅基地由当地镇政府统一安排,拆迁户安置用地纳入公路建设用地指标(征地和安置费用已包括在拆迁补偿费用内),其用地征用免缴本市有权减免的有关费用。城市规划建成区范围内的被拆迁户不安排宅地基,按照《奉化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三、工作要求
  (一)公路建设工程中土地征用、房屋拆迁、地面附属物赔偿等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的工作,各地、有关部门要顾全大局,相互配合,尽职尽责,协同作战。江口、萧王庙镇政府和锦屏、岳林街道办事处要建立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做好征迁政策处理工作,确保如期完成任务。
  (二)征迁费用由市工程指挥部核定总额,按征迁进度分期拨给相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由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节余全留。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可根据当地实际,在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对具体标准作适当调整。
  (三)工程征地拆迁所涉及的各项税费除必须上交中央、省以外,其余按甬金高速公路奉化段实际收取标准的50%计收。其中,水利基金、占用水域补偿费、水量损失费、新菜地基金予以全免。
  (四)授权市环城公路建设指挥部代表市政府行使协调职能,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有关部门要服从指挥部的统一协调和指导,确保重点公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奉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四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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