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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实施日期】2003/09/30【颁布单位】 奉政发〔2003〕45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现将《奉化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九月三十日

  奉化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住宅小区竣工验收和交接管理工作,提高小区的综合质量和运行效益,根据建设部颁布的《城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管理办法》和宁波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的《宁波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实施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2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小区或住宅楼群组团。
  第三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并组织实施城区范围内住宅小区的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各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
  第四条  住宅小区竣工综合验收工作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的规定,按照各单位工程检验合格证明文件以及配套设施专项检验情况,结合住宅小区的土地使用情况和规划、扩初设计、批准实施的工程设计图纸等资料组织进行。
  第五条 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对住宅小区建设质量负最终责任。经验收,工程建设质量不合格或配套不完善的住宅小区,不得交付使用。
  第六条  竣工综合验收参加单位:
  (一)市建设局;
  (二)市发展计划局;
  (三)市规划局;
  (四)市房管中心;
  (五)市城管局;
  (六)辖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公安派出所;
  (七)开发建设和设计单位;
  (八)小区接收管理单位;
  (九)市政、环卫、园林、自来水、污水处理、通信、广电、供电等相关专业单位;
  (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指定参加的其它各有关单位。
  第七条  竣工综合验收条件:
  (一)小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按批准的小区规划、初步设计建成并满足投入使用要求;
  (二)完成小区现场清场工作,施工机具、临时设施、建筑残土、剩余构件等均已全部拆除和清运,绿化地段已具备进行绿化的基本条件;
  (三)小区内所有建设项目,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公共配套设施等,均验收合格,验收资料准确、真实、齐全;
  (四)小区配套公建房屋产权已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五)小区已经市地名办审定区名(或暂用名)、房屋幢号、房号,并已编制成册;
  (六)小区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建设单位已签订竣工综合验收书面承诺协议。
  第八条  综合验收资料报送内容(部分资料应根据要求提供电脑刻录光盘或软盘):
  (一)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资料:
  1.项目批准文件;
  2.用地批准文件;
  3.规划许可证;
  4.规划审批总平面图(包括建筑总平面与管线综合图);
  5.工程竣工总平面图(包括建筑总平面与管线综合图);
  6.各幢房屋产权清册;
  7.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8.房屋拆迁安置情况汇总表;
  9.工程全套竣工图;
  10.重大设计变更、修改技术文件资料;
  11.工程质量验评材料及合格证;
  12.市建设局要求提供的其它技术、经济文件资料。
  (二)向小区接收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
  1.工程承包汇总表;
  2.小区竣工综合验收报告、合格证;
  3.规划用地红线图、规划批准总平面图;
  4.工程质量验评材料与汇总表;
    5.小区竣工总平面图;
  6.经市地名办审查批准的小区名称、房屋幢号、房号编制清册;
  7.接收管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向各专业管理单位提供的资料:
  1.与其专业相应的全套竣工图;
  2.工程质量验评材料及合格证;
  3.小区专业管理中所需的其他有关资料。
  第九条  竣工综合验收程序:
  (一)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小区建设项目(包括基础设施配套等项目)全部竣工并经有关部门质量检验合格,自行组织各对口接受单位复验、签署意见并盖章后,2个月内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递交《奉化市住宅小区竣工验收申请综合报告》(申请表向市建设行政主部门统一领取)。
  (二)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综合验收申请报告并对相关情况基本认可后,应在15天内组织综合验收,并形成会议纪要。
  (三)开发单位落实会议纪要确定的整改内容后,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四)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开发单位整改落实情况,形成综合验收报告,对合格者核发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书。
  第十条  分期建设的住宅小区可以实行分期验收,待全部工程竣工后实施综合验收。
  分期验收的住宅小区经验收合格,其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配套设施满足使用功能要求的,先核发分期验收合格证;待整个小区验收合格后,统一换发小区综合验收合格证。
  第十一条  对验收不合格的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必须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要求限期完成整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验收过程中如发现违反规划要求、市政公用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不配套、工程质量低劣等情况,由验收小组提请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第十二条  对擅自改变房屋使用功能、违反规划要求,或未经竣工综合验收,开发建设单位擅自将房屋和有关设施提前交付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情节轻重,对开发建设单位分别给予责令履行综合验收书面承诺协议、降低开发资质直至吊销资质证书等处罚。
  第十三条  对已取得综合验收合格证书的住宅小区,接收管理单位应在15日之内与开发建设单位办妥交接管理手续。
  第十四条 在规定保修期内,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住宅小区的工程质量,或向接收管理单位一次性支付一定的保修金,由接收管理单位负责维收;验收移交后增建、改建部分的工程质量不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住宅小区管理应根据建设部第323号令精神,由物业管理公司按照社会化、专业化、标准化要求实行统一管理。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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