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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第五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二○○三年十月十四日
奉化市土地征用价格补偿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加快推进城市化进程的用地需要,切实保障农民的合法权益,规范土地征用秩序,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共利益及实施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镇规划的需要,经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批准权限批准,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变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补偿的行为。
第三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征用土地适用本办法。国家和省确定的交通道路、水利工程等重点项目及其他重大基础设施项目征用土地的,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征用土地实行公告和登记制度,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
第五条 被征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服从国家建设的需要,积极支持土地征用工作,不得无理阻挠。对征地补偿、安置有争议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六条 征用土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用于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安置,不得挪作他用;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者所有。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征用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劳力安置补助费实行区片综合价。
第八条 本市范围内的土地共分为四个等级,六个区片级别。具体土地等级、区片级别范围和相应的区片综合价标准如下:
(一)一等土地:城市规划区(包括锦屏街道,岳林街道,江口镇、萧王庙镇部分行政村)。
1.一级区片:城市中心区22平方公里范围内的土地。区片综合价31500-38500元/亩。
2.二级区片:城市规划实施区50平方公里范围内除城市中心区外的土地。区片综合价28500-36500元/亩。
3.三级区片:城市规划控制区115平方公里范围内除城市规划实施区和城市中心区以外的土地。区片综合价23200-33500元/亩。
(二)二等土地:溪口镇,江口镇部分行政村。
1.一级区片:溪口镇城建规划区内的土地(包括原畸山乡土地)。区片综合价30500—36500元/亩。
2.二级区片:原溪口镇城建规划区外、原方桥镇城建规划区内、原江口镇除城市规划区外的其他土地。区片综合价为20100—28200 元/亩。
3.三级区片:原方桥镇城建规划区外的土地,原班溪镇、原跸驻乡政府所在地村的土地。区片综合价18000-23100元/亩。
4.四级区片: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土地。区片综合价18000元/亩。
(三)三等土地:西坞镇、尚田镇、萧王庙镇部分行政村,莼湖镇。
1.一级区片:西坞镇、尚田镇、莼湖镇城建规划区内的土地和上述镇范围的各类工业开发区。区片综合价20100-28200元/亩。
2.二级区片:原西坞镇、原尚田镇、原莼湖镇、原萧王庙镇城建规划区外的土地(包括原桐照镇、原鲒奇乡、原白杜乡、原尚桥乡辖区内的土地和原萧王庙镇城建规划区外除城市规划区范围的其他土地)。区片综合价18000-23100元/亩。
3.三级区片:上述地区外的其他土地(包括原后琅乡、棠云乡、楼岩乡、葛岙乡辖区内的土地)。区片综合价18000元/亩。
(四)四等土地:裘村镇 、松岙镇、大堰镇。
1.一级区片:裘村镇、松岙镇城建规划区内的土地。区片综合价为18000--23100元/亩。
2.二级区片:裘村镇、松岙镇城建规划区外的土地和大堰镇范围内的全部土地。区片综合价18000元/亩。
(五)上述区片范围表述中“原溪口镇”等是指1991年第一次乡镇撤扩并之前的乡镇辖区。
第九条 青苗补偿费按当季所种作物的产值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实际价值计算。具体补偿标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对违章违法建筑物以及征用土地方案确定后抢种的树木、农作物或抢搭(建)的设施不予补偿。
第十条 被征用土地的农业人口以发放安置补助费方式实行货币安置,政府不再另行安排招工。
第十一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加强对征地补偿费分配的监督和管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用土地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结合村财务公开制度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自觉接受监督。
第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阻挠国家建设征用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依法强制征用,拒不接受征用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三条 在征用土地及补偿安置过程中被征用土地单位坚持无理要求,阻挠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煽动群众闹事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