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镇(街道)党委、政府(办事处),市直属各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处理意见》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奉化市委办公室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4年5月18日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处理意见
为扎实推进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以下简称清理整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以下分别简称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城市规划法、水法、防洪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对我市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清理整治的要求和原则
清理整治的总体要求是: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得到严肃处理,农村建房秩序确保规范有序。
对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处理坚持以下原则:
(一)依法处理的原则;
(二)尊重历史、依法审批的原则;
(三)服从规划的原则;
(四)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五)区别情况、分类处理的原则。
二、清理整治的对象和范围
这次清理整治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是指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地建房、少批多占、原拆原建、改建扩建、改变土地使用权性质和变相进行房地产开发等违反土地管理法、森林法、城市规划法、水法和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
这次清理整治的重点是锦屏、岳林街道所辖行政区域内的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同期内,其他镇、街道处理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应遵照本意见执行。
三、清理整治的处理意见
(一)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或非耕地建房行为发生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日(即1999年1月1日)之前的,依照当时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二)2004年1月15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的通告》发布之后,继续实施抢占、抢建等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限期拆除违法违规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恢复土地原状。
(三)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占用耕地或非耕地建房的,且行为发生在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日(即1999年1月1日)之后、2004年1月15日之前的,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有下述情况的,按以下规定处理:
1.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严重违反城市、村镇规划的,限期拆除违法违规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耕地的,限期恢复土地原状。
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影响防洪行洪的,限期拆除违法违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原状;逾期不拆除、不恢复原状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负担,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或防洪行洪要求,且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经该户申请,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市确定的不同建筑状态的建筑物材料成本价收购(详见附件),原则用于土地所在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农村经济合作社社员(以下简称社员)竞买。
收购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土地所在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社员公开竞卖。允许有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社员参与公开竞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社员不得参与公开竞卖。竞卖所得价款在支付收购价款和其他成本后,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统一管理,用于发展再生产或公益事业。
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社员,竞买面积原则上不得超过按规定可以审批的面积,竞买所得的房产应限期按规定补办社员建房用地审批手续,同时,不再享受奉化市城区农民住房社区化的相关优惠政策。
(四)持有批文、少批多占的违法违规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村镇规划或行洪要求的,按上列第(三)款第1点的规定处理。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或行洪要求的,多占用土地面积大于40平方米部分,分别按上列第(一)款、第(三)款第2点的规定处理;多占用土地面积不足40平方米(含40平方米)的,由国土资源管理、规划等职能部门依法处罚后,按社员建房有关要求限期补办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涉及水利或林地的,应限期补办水利或林地审批手续。
(五)对持有批文,擅自异地移位建房的违法违规行为,如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城市、村镇规划或行洪要求的,按上列第(三)款第1点的规定处理;不影响城市、村镇规划或行洪要求的,分别作如下处理:
1.跨村异地移位建房的,原则上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符合建筑质量要求的,经该户申请,也可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按市确定的不同建筑状态的建筑物材料成本价收购,原则用于土地所在村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社员竞买,该户不准参加竞买(竞卖和竞买的条件和要求同上)。
2.在本村异地移位建房的,如批准应在非耕地建房而实际占用耕地建房的,按占用面积处以20元/平方米的罚款,并按规定补交各项规费;批准应在指定的非耕地建房而在其他非耕地移位建房的,按占地面积处以10元/平方米的罚款。超审批面积部分按上列第(四)款的规定处理。处罚后,按社员建房有关要求限期补办土地、规划审批手续,涉及水利或林地的,应限期补办水利或林地审批手续。
(六)在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擅自进行原拆原建、改建扩建,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在原建筑面积范围内的,责令限期补办审批手续,并处违法违规建设工程造价(按整个违法违规工程的土建造价计算)10%的罚款。超过原建筑面积部分不予认可,责令自行纠正。不纠正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七)对骗取建房批准文件的,批准的文件作废,其所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分别按上列第(一)、(二)、(三)款的规定处理。
(八)出让土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违法违规建房行为,按《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土地市场管理的通知》(奉政发〔1999〕88号)要求及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九)未经批准在临时使用的土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责令限期拆除。临时用地期满后不归还的,由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收回,其地上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和个人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予以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违规单位或个人负担。拒不交出土地的,强制收回土地,并处罚款。
(十)一宗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涉及违反多项法律规定的,根据违法违规事实,确定由一个行政主管部门为主,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对本文未明确具体处理意见的非法买卖土地等其他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由有关部门按法律、法规的规定立案处理。
(十一)锦屏、岳林街道所属各村,在2001年12月31日前所批的农村社员建房批准文件,在2004年1月15日《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的通告》发布之日之前没有动工建造,而又未到专项整治办公室登记的,一律作废(登记截止日为2004年5月31日);已到专项整治办公室登记的批准文件,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并办理续期手续的,可在本次专项整治中由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收购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中妥善作出处理。2004年6月1日起,未经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确认或经认定无效的原批准文件一律作废。
(十二)本意见所规定的限期,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限期拆除的限期为一个月以内;限期改正或补证的期限为三个月以内;限期缴纳罚款的期限为15天以内。
(十三)党员干部及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工作人员有违法违规占地建房行为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有关规定进行严肃查处。
(十四)拒绝、阻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侮辱、殴打执法人员及协助人员的,由公安机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领导,明确职责,严格规范农村建房秩序
市违法违规占地建房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要进一步加强对清理整治工作的组织领导。根据属地管理原则,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组建强有力的工作班子,切实落实这次清理整治工作,在日常工作中,要认真履行土地管理和房屋原拆原建、改建扩建等各项管理职责。对清理整治中涉及应由国土资源管理、规划、水利、农林、建设、城管等部门行使处罚权的,要及时做好衔接和移交工作。各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责,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作出处理。
清理整治工作结束后,国土资源管理、规划、水利、农林、建设、城管等部门要严格依法行使管理职能,加大监管力度,坚决杜绝乱搭滥建等违法违规行为。各镇、街道和村级组织要教育广大群众遵纪守法,认真履行管理职责,切实维护农村建房秩序。市城区农房管委会要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启动农民住房小区建设,使城郊农民住房建设纳入规范化轨道。发展计划、公安、监察和宣传部门等要积极配合,齐抓共管,共同为规范农村建房秩序作出努力。
五、本处理意见,原则上只适用本次清理整治工作。2004年1月15日前已列入旧城改造、旧村改造、撤村建居等拆迁改造项目的,按原政策执行,不适用本处理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附件:
不同建筑状态的建筑物材料成本价标准
一、被收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筑材料成本价确定为每建筑平方米360元。
二、根据被收购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不同建筑状态,确定类型价标准为:
1.房屋已结顶,并已安装门窗,内外粉刷完毕的,为每建筑平方米360元;
2.房屋已结顶,并已安装门窗,内外粉刷未做的,为每建筑平方米360元×90%;
3.房屋已结顶,未安装门窗,内外粉刷未做的,为每建筑平方米360元×80%;
4.房屋未结顶的,为每建筑平方米360元×70%;
5.介于各类型之间的,由评估机构在上述标准之间酌情调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