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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2005/02/22【颁布单位】 奉政发〔2005〕10号【失效日期】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第十二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奉化市人民政府
           二○○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实施细则

  为切实解决城市化进程中农民的住房问题,加快实现城区农民住房公寓化建设、社区化管理目标,推进城市化进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中共奉化市委奉化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区农民住房社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市委〔2003〕22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对象:
  锦屏街道、岳林街道及江口街道辖区范围内的农村经济合作社成员(以下简称社员)。
  二、购房条件:
  (一)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未享受农民建房政策且无住房的社员;
  (二)有住房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也可申请购房:
  1.因灾毁、危房(须经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单位鉴定)需要搬迁的;
  2.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含20平方米),且新房购入后同意将集体土地上的原有房屋按有关规定拆除或由政府按重置价收购,集体土地退还给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
  3.长期租赁国家公有住房,且新房购入后愿意退出原租住的国家公有住房的;
  (三)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其购房申请不予批准:
  1.1999年1月1日新《土地管理法》颁布实施后,已审批过宅基地的,出卖或以其他方式转让原有住宅的,将原有住宅改作它用的;
  2.不履行国家法定义务的;
  3.已发生违法用地或违法违规建设行为尚未处理完毕的;
  4.家庭成员中夫妻一方已享受过城镇职工房改政策的;
  5.家庭常住人口中的一人已达到法定结婚年龄,整个家庭虽只有一处住房,但用地面积超过180平方米(不含180平方米)的;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三、申购材料
  购房对象在申请购房时须提供下列相关材料:
  (一)必需材料:
  1.居民身份证;
  2.户籍证明材料;
  3.分户前现有房屋情况,包括座落地点、位置、间数、土地面积、建筑面积、土地证、房产证,所在村村委会证明。
  (二)特殊对象还需提供下列材料:
  1.土地或山林承包权证;
  2.租赁国家公有住房的公房租赁卡和新房购入后愿意退出原公有住房的承诺书(与房管部门签订的协议书);
  3.家庭成员未享受过房改政策的相关证明材料;
  4.灾毁、危房鉴定证明材料;
  5.其他需要说明或证明的材料。
  四、房屋面积标准
  房屋面积标准定为两类,分别为80平方米和120平方米。住房套型分为三类,分别为40型、80型、120型。选择一套80型的户也可选择两套40型的房屋;选择一套120型的户也可选择80型和40型的房屋各一套。附属用房面积在5平方米以上。
  五、购房价格
  房屋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内(含120平方米)的,按成本价购买,其中80平方米部分和附属用房按优惠价(按成本价的85%计算)购买,超过120平方米部分按市场价购买。成本价由土地费用(按国有划拨价格)、房屋建造成本、前期费用、配套设施费用和管理费用(按上述四项合计费用的3%计提)及应付贷款利息、税金等费用构成。
  六、申购程序
  1.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
  2.由所在村两委会、街道办事处根据《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对象积分评定标准》集体讨论通过;
  3.经市国土资源局审核,并在全市范围内公示7日;
  4.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发放购房卡;
  5.购房户凭购房卡向市城区农房管委会办理购房手续。
  七、其他规定:
  1.购房户只能申请购买所在街道区域范围内的农住房,不能跨街道申请购买;
  2.城区农民购房实行积分排名制。积分根据《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对象积分评定标准》确定,购房顺序按积分高低排列,积分高者优先购房。
  八、其他实施农民住宅小区化建设的镇、街道,可参照本细则执行。
  九、本细则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十、本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件: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对象积分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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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奉化市城区农民购房对象积分评定标准

  一、年满22周岁的无房男性社员和年满20周岁、已领取结婚证、男方户口已迁入女方所在村的无房女性社员,积分为100分。以上人员年龄每增加1周岁积分增加1分,增分最高不超过10分。服过兵役的每服役1年积分增加2分。
  二、因灾毁或属危房需要搬迁的可按最高积分排名。
  三、家庭常住人口中一人已领取结婚证且住房用地面积未达到180平方米的,积分为80分;住房用地面积未达到125平方米的,积分为100分;住房用地面积在180-125平方米的,用地面积每减少2.75平方米,积分在80分基础上增加1分。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的配偶属农村户口,其本人至今未享受房改政策的,积分为100分。
  五、人均住房用地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含15平方米,下同)或人均建筑面积在20平方米以下,且同意将集体土地上的原房屋按有关规定拆除或由政府按重置价收购、集体土地退还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积分为95分。
  六、长期租赁国家公有住房,且新房购入后愿意退出原有住房的,积分为9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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