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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确定奉化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实施日期】2005/05/31【颁布单位】 奉政办发〔2005〕50号【失效日期】

 

关于确定奉化市普通住房标准的通知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合理引导住房建设和消费,大力发展节能省地型住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26号)、《建设部关于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做好稳定住房价格工作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建住房电〔2005〕33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确定普通住房标准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05〕90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我市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标准公布如下:

一、享受优惠政策的普通住房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   

(二)单套建筑面积在140平方米以下;

(三)实际成交价格低于上月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1.44倍以下。   

二、同级别土地住房平均交易价格按同类房屋地段实际成交住房的平均价格执行,实际成交住房包括备案的商品住房和过户的二手住房。上述价格由市房管中心定期测算公布。
           

                  奉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五年五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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