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

遂昌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

【实施日期】2002/05/22【颁布单位】遂政办发〔2002〕69号【失效日期】

 


遂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重新公布遂昌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予以公布。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原实施细则现时作废。  

二○○二年五月二十二日

遂昌县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职工购买自住住房,规范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管理,维护借贷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及《浙江省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委托办法》,结合我县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个人住房政策性贷款(以下简称政策性贷款)是指住房基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发放的贷款,并由借款人以其房地产作为贷款抵押物。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遂昌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
受托人:受托承办房改金融业务的银行;(建设银行遂昌县支行、工商银行遂昌县支行、农业银行遂昌县支行、中国银行遂昌县支行) 借款人:向委托人申请贷款的个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
抵押权人:委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四条 贷款对象:在职干部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者。 第五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按规定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年以上; 2、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3、具有购买住房的合同或有关证明文件;
4、具有购买住房总金额30%以上的自有资金,并以此作为购买住房首期付款;
5、具有委托人认可的财产作为抵押;
6、原则上在购房一年内申请贷款; 7、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 本项贷款每户家庭原则上只能享受一次。

第三章 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

第六条 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设立贷款审查委员会,贷款由“县住房基金管理中心”审核,上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发放。年度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总额度由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在年初核定,一般控制在上年度公积金归集总额的80%以内。

第七条 个人贷款最高额度及最长期限规定如下:
1、购买二手公寓式住房的借款人,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整,最长期限为五年; 2、购买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的商品房的借款人,每户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整,最长期限为十年。 同时,贷款额不得超过所购住房总值的70%,并不得超过借款人夫妇双方在离、退休年龄内所缴纳住房公积金和所获得住房货币分配补贴总额(其家庭成员经本人同意也可计算在总额内)。 借款人夫妻双方在贷款期间不得支用住房公积金,其积存的住房公积金用于归还最后一期的贷款本息。

第八条 贷款利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实行合同利率,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实行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利随本清;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

第四章 贷款方式

第九条 政策性贷款实行房地产抵押贷款方式。

第十条 政策性贷款以借款人的房屋作为抵押物实行抵押贷款。以预购房屋作抵押的,必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保证,采取抵押加保证的贷款方式。 用于抵押的房地产必须座落在妙高镇建城区范围内。

第十一条 办理贷款抵押有关事项: 1、以借款人的房屋作抵押时,抵押房屋的价值必须高于贷款额30%以上。 2、委托人与抵押人签订抵押合同后,双方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 3、以预购房作抵押的,委托人和抵押人应持依法生效的预购房屋合同到房屋座落地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备案手续;同时由售房单位提供保证,待该预购房竣工交付后,持《房屋所有权证》办理正式抵押登记。 4、以现房作抵押的,委托人和抵押人应持《房屋所有权证》到房地产所在地的县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取得《房屋他项权证》。 5、抵押物登记期限应超过贷款期限六个月以上。 6、抵押权设定后,所有能够证明抵押物权属的证明文件(原件),由委托人保管并承担保管责任。委托人收到上述文件后,应出具保管证明。 7、抵押贷款本息未清偿前,未经委托人同意,抵押人不得将抵押物再次抵押、转让、出售或赠予。抵押人须保证抵押物的安全、完好,并随时接受委托人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以所购期房作抵押,办理贷款保证有关事项:
1、保证人为借款人提供的贷款担保为不可撤销的全额连带责任保证。 2、保证人失去担保资格和能力,或发生合并、分立或破产等情况时,借款人须及时通知委托人,并提供新的保证人,经委托人认可后,办理担保责任转移手续。未经委托人认可,原保证合同不得撤销。 第五章 贷款程序

第十三条 贷款程序如下: 1、申请:借款人到委托人处填报《遂昌县个人住房政策性抵押贷款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
①本人户口证件、身份证; ②购买住房合同、协议书或批准文件等有关证明文件; ③抵押物清单,权属证明以及有处分权人同意抵押,保证人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和保证人资信证明;
④委托人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2、审查:
①核验借款申请表;
②购买住房行为是否合法,手续是否齐全; ③抵押物是否符合要求; ④保证人的意愿以及是否具有保证资格;
⑤借款人是否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⑥核定贷款额度和期限。 3、审批和签订借款合同
委托人对贷款进行审核,并报贷款审查委员会审查同意后借款人凭委托人审批同意的《遂昌县个人住房政策性委托贷款申请表》与委托人、受托人签订借款合同及相关合同。 ①采取抵押担保的,须订立抵押合同; ②追加保证担保的,须订立保证合同。 以所购期房作为抵押物但未办妥《房屋所有权证》的,在订立抵押合同前需签订《房屋所有权证抵押合同》。 4、贷款的划拨、提取和使用: 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委托贷款资金合同,由受托人根据生效后的《借款合同》把贷款资金拨付给借款人。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规定的用款计划和用途提用贷款。

第六章 贷款偿还

第十四条 贷款人在合同约定的贷款期限内,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五条 二年期以上贷款归还本息的方式采用按月等额还款法,即贷款期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平均偿还贷款本金和利息。

第十六条 借款人可用现金偿还;也可采取委托人认可的其他方式偿还。

第十七条 借款人可以提前偿还贷款本息,受托人按原期限利率和实际的贷款期限计算利息。

第十八条 借款人应按照借款合同的规定按月归还贷款本息。逾期的,对逾期本息部分每天按万分之二点一向借款人计收逾期罚息。

第十九条 借款合同需要变更的,必须经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及有关各方协商同意,并依法签订变更合同。

第二十条 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其财产继承人、监护人或受遗赠人继续履行借款人所签订的借款合同的,应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和办理有关手续。

第二十一条 借款人按合同规定偿还全部贷款本息后,抵押物或质物返还抵押人,借款合同终止。
 

第七章 抵押物的处分

第二十二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对部分或全部抵押物进行处分,直至偿还全部债务: 1、借款人违反本细则之条款;
2、借款人连续六次未按借款合同规定的时间还本付息或贷款逾期仍未还清全部贷款本息、罚息及费用; 3、借款人在还款期限内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后无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或其继承人、受遗赠人或监护人拒绝履行借款合同之条款。

第二十三条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方式和办法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处分抵押物所得扣除税费后,首先偿还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剩余部分退还抵押人。处分抵押物所得不足以偿还贷款本息的,委托人有权向借款人追索未偿还部分。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借款合同发生纠纷时,委托人、受托人和借款人三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托人按《贷款通则》有关规定,对借款人追究违约责任:
1、借款人不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
2、借款人提供虚假文件或资料,已经或可能造成贷款损失; 3、未经委托人和受托人同意,借款人将设定抵押权财产或权益拆迁、出售、转让、赠与或重复抵押; 4、借款人拒绝或阻挠委托人对贷款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5、借款人与其他法人或经济组织签订有损委托人权益的合同或协议的;
6、保证人违反保证合同或丧失承担连带责任能力,抵押物因意外损毁不足以清偿贷款本息,而借款人未按要求落实新保证或新抵押的。

第九章 委托人、受托人责任与权利


第二十七条 受托人按委托协议发放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不承担风险责任,贷款风险由委托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 住房公积金政策性贷款利息收入全部归委托人所有,受托人发放贷款按双方协议规定收取手续费。

第二十九条 委托双方应就每笔贷款签订委托协议,受托人应按委托协议规定和借款人提交的、经委托人审查同意的《申请表》办理相应的贷款手续。受托人不按委托协议规定或未按委托人审查的《申请表》办理贷款手续的,则该笔贷款风险由受托人承担。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条 借款人使用本项贷款不足支付房款,需同时取得个人住房商业性贷款的,可参照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细则由遂昌县住房制度改革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关闭窗口】

天下房地产法律服务网免费为大家提供服务
http;//www.law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