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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实施日期】2004/01/06【颁布单位】遂政发〔2004〕2号【失效日期】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已经县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一月六日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补充意见

《遂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自2002年6月颁布以来,我县农村土地整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对社会经济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今年,为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和实施下山移民工程建设,鼓励农村居民积极开展宅基地整理。经研究,特制定如下补充意见。
一、对下山移民整体搬迁的,由原居住地村委会向国土部门提出宅基地整理申请,由国土部门立项,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申报、立项、验收程序按照《遂昌县农村土地整理实施办法》执行。
二、补助标准。宅基地整理项目竣工后,由国土部门组织相关单位进行验收,对质量符合耕地要求的,每亩给予5000元(含房屋拆除补贴、测设费)的经济补助。
三、本补充意见出台前已实施的宅基地整理项目,补助标准与本补充意见不一致的,按本补充意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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