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已经县人民政府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二月十五日
遂昌县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
为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确保工程建设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工作的通知》、《滩坑水电站可行性研究阶段移民安置规划》和《丽水市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安置实施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和任务要求
(一)滩坑水电站库区移民动迁安置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实施意见。
(二)移民安置的基本方针是:以土地为基础,依托集镇,开拓二、三产业就业门路。
(三)移民安置实行下列原则:
1、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之间的关系,移民安置区应当服从国家整体利益;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责任到乡镇,实行任务、资金、责任分工负责制;
3、提倡和支持开发性移民,采取前期补偿、补助与后期生产扶持相结合的办法;
4、坚持以农业为主,有土安置,实行集中安置与移民自行购置闲置房相结合;
5、有利于生产,方便生活,便于管理,便于协调,确保安得下,稳得住,逐步能致富,使移民生活逐步达到当地居民的平均水平,确保移民安置地区社会稳定;
6、遵守国家、省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四)各部门职责: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要求,落实工作措施,优化服务,提高办事效率,对移民安置直接有关的税费,按有关规定给予全免。
1、县移民办根据移民安置总体规划要求,负责制定移民工作计划,具体负责实施过程中的指导、协调和管理等工作。
2、县发展计划部门负责移民安置点总体规划方案审查、申报工作;做好基础设施配套项目的包装指导和申报、审批工作;切实做好相关项目的立项服务和综合协调工作。
3、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做好安置地土地规划工作,积极为滩坑移民办理建房审批、发放土地使用权证及协助乡镇丈量生产用地等工作。
4、县建设部门要按照城市规划和村镇建设规划要求,做好移民建房规划设计、放样、审批及质量监督等工作。
5、县电力部门负责帮助移民及时解决施工用电和生产生活用电。
6、县教育部门负责将移民子女纳入所在学区的招生范围,享受当地居民(农民)子女的同等待遇,不得额外收费。
7、县民政、财政、税务、工商、农业、水利、计划生育、公安、文体广电、卫生、交通、通讯、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积极配合移民办做好移民安置相关工作。
8、移民安置区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根据省、市及县政府的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县移民办的工作计划要求,负责移民安置工作的具体实施。县政府将移民安置工作作为重点工作列为对乡(镇)年度工作考核内容。
(五)移民安置任务。全县移民安置2000人,其中云峰镇1000人,石练镇1000人。
(六)动迁安置期限。滩坑水电站移民工作分三个安置年完成。2004年1月至2005年8月为第一个安置年;2005年9月至2006年8月为第二个安置年;2008年底前全部完成安置任务。我县在第一个安置年完成500人的安置任务,其余将在后两个安置年全部完成。
二、移民安置
(一)移民安置人口
移民安置人口以移民主管部门发放《移民安置补偿登记卡》为准。
(二)移民安置形式
1、县移民办必须根据移民安置任务,按照工程建设进度要求编制移民安置实施方案,报县政府批准后,会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移民搬迁,妥善安排移民生产和生活。
2、移民安置的形式为统一定点有土安置,按以下规定和程序办理相关手续。
(1)根据移民安置任务和经批准的移民安置实施方案,结合移民的生活习俗、主观意愿、经济条件、潜在发展能力以及安置地点的生产、生活等综合情况确定移民安置数量,由县人民政府与迁出地县人民政府签订移民安置协议书,下达到乡(镇)、村,层层落实责任制;
(2)对移民档案情况进行复核、对口衔接确定具体安置点;
(3)移民办根据移民数量、补偿安置标准等有关政策规定,足额拨付各项移民安置经费;
(4)接受移民安置任务的乡(镇)人民政府和安置点,根据统一组织、统一规划、统一审批、统一标准的要求,给移民一次性落实宅基地。根据我县的具体情况,确定移民宅基地标准为:
小户(1人):70m2/户
(2—3人):95m2/户
中户(4—5人):115平方米/户
大户(6人以上):125平方米/户
以上标准均含附属房和庭院用地面积。房屋由移民自建为主,鼓励移民在当地购买符合质量要求的闲置房。凡购买闲置房的,办理相关过户手续时给予优惠。
(5)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发包生产用地,依法办理有关用地手续。安置后人均承包的生产用地按县人均标准0.7亩/人划拨(其中包含0.1亩/人的菜地)。土地承包合同签订后,6个月内发给移民集体土地承包权证。
(6)根据我县滩坑电站移民集中安置的特殊性,凡在滩坑移民安置中抽调、征用土地的村、队,一律同等享受滩坑电站移民安置村的有关政策待遇。
(7)移民安置工作结束后,由市、县统一组织验收,对移民生产、生活、公共设施情况逐项检查落实。
(三)移民安置搬迁实施步骤
1、安置地乡(镇)人民政府要做好安置地干部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统一思想认识,明确滩坑水电站建设的重大意义,热情欢迎移民到当地安家落户。
2、根据移民安置规划和实施方案,严格按照选择自然条件和经济状况相对较好,土地容量较为充裕,交通、水电等基础设施较为完备,村级班子战斗力强,民风纯朴等要求,确定安置村(组)建房点和落实承包土地。在迁出地人民政府组织考察安置的同时,负责提供介绍安置地基本情况和相关资料,以及可出售闲置房的基础资料,与迁出地人民政府达成共识,安置点一经确定后,原则上不得变动
3、在迁出县提供外迁移民花名册的前提下,做好移民安置对接工作,必要时可组织人员到迁出地对已经对接成功的移民进行资格复核。
4、在迁出县提交移民搬迁安置申报审批表后,为已签订建房协议的移民做好建房点的“三通一平”工作(安置地水、电通到每个移民户家门口),为移民建房做好准备。
5、移民的住房原则上由移民自建,相关部门负责做好管理、指导和服务工作,为移民把好图纸设计关、施工队伍资质关,协助移民把好建房质量关,依法办理建(购)房有关手续。移民购买农村闲置房时,有关乡镇提供给移民的闲置房源,应是产权明晰、结构牢固、使用安全的住房。在买卖双方认可的前提下,由双方签订闲置房屋买卖合同(协议),并通过公证部门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公证手续。
6、在移民完成建房后,县政府就移民搬迁的方式、路线和时间与迁出地人民政府达成一致,并做好迎接移民搬迁的准备工作。
7、移民到达迁入地指定的安置点后,办理相关交接手续。
8、要维护移民的合法权益,落实和办理移民的户籍变迁、社会福利和子女入学、生育指标等有关事宜。给迁入的移民及时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证件,切实落实土地承包权、生产自主权和经营收益权。
9、移民自安置入住之日起,就是迁入地的公民,实行属地管理,要加强思想政治工作,认真抓好教育、培训,积极开展生产和生活帮扶,每个移民安置村必须有一名乡镇干部挂钩联系,各安置村要建立党员干部联系移民户的帮扶制度,明确帮扶内容,确定帮扶责任,从多方面帮助移民尽快适应当地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生产技能,鼓励移民自力更生、艰苦创业、开源节流,广开生产门路,积极发展优质、高效、高产农业和生态农业。教育移民遵纪守法,争做“自尊、自强、自信、自律”的好公民。
三、移民资金管理
(一)滩坑移民资金管理依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滩坑水电站库区农村移民安置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农字〔2003〕57号)实施。
(二)移民资金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
1、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统一计划、分级负责、责任到县、专款专用”的原则,建立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做好财务管理基础工作,厉行节约,杜绝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确保资金专款专用。
2、移民安置资金原则上实行县级核算制,安置地乡(镇)建立使用辅助帐。
(三)县移民办应配备专职的财会人员,对移民资金实行专户存储,专帐核算。
(四)移民资金实行安置任务、资金、责任捆绑式分级包干。具体分配及使用办法另行发文。
四、其 它
(一)移民迁入安置地后不得擅自返迁。移民承包耕地免缴农业税3年;免缴村提留(或村集体公益事业资金)3年;免除集体分摊的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或“一事一议”分摊的用工)2年;移民兴办二、三产业及外出就业等,在同等条件下给予优先照顾。
(二)在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过程中违反国务院《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规定,扰乱公共秩序,致使工作、生活不能正常进行,应当给予治安处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县移民办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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