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已经县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表:1、遂昌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土地补偿地段分类表; 2、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3、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4、青苗补偿标准; 5、地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6、遂昌县城规划区征用土地补偿地块划分图。
二○○四年四月三十日 遂昌县征用土地补偿标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征用土地工作,合理确定征地补偿和安置标准,依法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保护用地单位和集体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2]27号)、《浙江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省政府加强和改进土地征用工作通知的若干意见》(浙土资发[2003]21号)的精神,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遂昌县行政区域内征用集体土地补偿适用本暂行规定。妙高镇城镇规划区内征用集体土地的实行“区片综合价”,其他地区仍继续实行“年产值倍数法”确定征地补偿标准。
第二章 区片综合价
第三条 “区片综合价”指由县政府根据地理位置、经济生活水平、土地利用现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人均耕地、原征地价格等情况,划定区片,在充分听取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综合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四条 妙高镇城镇规划区内共分为五个区片。第一区块:东至纤维板厂桥头;南至内瓦窑、馒头山;西至城关林业站;北至原古院红砖厂、半路亭、水阁村桥头。第二区块:纤维板厂桥头以下沿溪以南至二都街、金溪;包括渡船头村(止含晖洞脚)和源口村(止原成屏乡政府);古院红砖厂至中播台下。第三区块:渡船头以下沿溪以北至桠叉堰村、金岸;金溪至金岸村;水阁桥头至水阁村、东门;半路亭至东梅村;中播台范围,源口村(原成屏乡政府)至西湖滩桥。第四区块:中播台上至三墩桥,桠叉堰村至洋条岭脚;金岸至余家、大桥村;第五区块:城镇规划区内除上述区块已包括的部分。(附表) 第五条 “区片综合价”标准。第一区块: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105元/平方米;开发园地52.5元/平方米;林地及未利用地37.5元/平方米。第二区块: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86元/平方米;开发园地43元/平方米;林地及未利用地31元/平方米。第三区块: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64元/平方米;开发园地32元/平方米;林地及未利用地23元/平方米。第四区块: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48元/平方米;开发园地24元/平方米;林地及未利用地17元/平方米。第五区块:耕地、园地(原属耕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40元/平方米;开发园地20元/平方米;林地及未利用地15元/平方米。 第六条 “区片综合价”组成。“区片综合价”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组成。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按实补偿,不列入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第七条 建设用地参照耕地补偿标准。
第三章 年产值倍数法
第八条 年产值倍数法是根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规定的倍数乘以被征地单位所在乡(镇)的前三年平均综合年产值确定的征地补偿标准。 第九条 征用土地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第十条 土地补偿费的补偿标准: (一)征用水田、旱地、菜地等耕地的,按同类土地被征用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8至10倍补偿。 (二)征用耕地以外其它农用地的(原属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耕地补偿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征用未利用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偿。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偿。 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以乡(镇)为单位,由县统计行政主管部门确定每年公布一次。原则上前三年的平均综合年产值不少于1500元/亩。 第十一条 安置补助费的补助标准: (一)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用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补助标准,按同类耕地征用前三年平均综合年产值的4至6倍补偿。但每亩被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用前三年平均综合年产值的10倍。 人口、耕地面积以土地征用时上年末的统计年报为基准。已领取安置费的农业人口不得重复计算安置补助费。 (二)征用耕地以外其它农用地的(原属耕地的,按耕地补偿标准),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耕地安置补助标准的三分之二。 (三)征用未利用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的二分之一补助。 (四)征用建设用地的,按照耕地补偿标准补助。
第四章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第十二条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补偿标准: 青苗补偿费以土地征用时当季作物的单位面积产值进行补偿,无苗的不予补偿;地上附着物是指被征用土地上合法建(构)筑物、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 (一)粮食作物补偿标准:0.5-1元/平方米。 (二)果木、树木及花卉补偿标准:文旦、柚、柑桔、板栗、枇杷、药材、花卉等其他多年生经济作物,成片的按面积补偿;零星种植的按株(枝)数区别大、中、小分别给予补偿。 (三)其他经济作物补偿标准见附表。 具体标准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征地时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幅度内进行实地评估,酌情定价补偿。征地方案预公告发布后抢种的各种农作物和树木果苗一律不予补偿。 (四)大中型农田水利等生产、生活设施由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实际价值评估,酌情定价补偿。 (五)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地上建筑物的补偿标准参照县政府有关拆迁文件的规定执行。 (六)违法违章建(构)筑物不予补偿,并责令事主无条件拆除。
第五章 其他 第十三条 被征地单位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征地单位做好政策处理和场地清理工作,及时交付被征土地的,由县国土资源局视实际情况酌情给予一定的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费。场地清理费和政策处理费纳入征地成本。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遂昌县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表1 遂昌县城镇规划区征用土地补偿地段分类表 区 块 | 行 政 村 名 | 第一区块 | 叶坦村部分、龙潭村部分、大毛头村部分、南街村部分、青云村部分、西街村部分、吴乐村部分、北街村部分、北溪村部分、水阁村部分、东街村部分 | 第二区块 | 二都街村部分、渡船头村部分、上江村部分、金溪村部分、源口村部分、吴乐村部分、古院村部分、后江村部分 | 第三区块 | 渡船头村部分、金溪村部分、平昌村部分、金岸村部分、下杭村部分、上江村部分、黄庄村部分、洋条村部分、古院村部分、后江村部分、水阁村部分、株树窟部分、东门村部分、东梅村部分、井头坞村部分、源口村部分 | 第四区块 | 后江村部分、源口村部分、枫树坪村部分、余家村部分、大桥村部分、金岸村部分、平昌村部分 | 第五区块 | 枫树坪村部分、源口村部分、株树窟部分、东门村部分、东梅村部分、井头坞村部分、庄山村部分、庄山村部分 | 说明:插花地按所在区片的价格补偿 附表2 区片征地综合补偿标准 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 区片 地类 | 第一区片 | 第二区片 | 第三区片 | 第四区片 | 第五区片 | 耕地、园地、农水、养殖用地、建设用地建设用地 | 7.0000 | 5.7333 | 4.2667 | 3.2000 | 2.6667 | 105 | 86 | 64 | 48 | 40 | 开发园地 | 3.5000 | 2.8667 | 2.1333 | 1.6000 | 1.3333 | 52.5 | 43 | 32 | 24 | 20 | 林地及未利用地 | 2.5333 | 2.0667 | 1.5333 | 1.1333 | 1.0000 | 38 | 31 | 23 | 17 | 15 | 附:区块具体划分详见附图 | 万元/亩;元/平方米 附表3 坟墓迁移补偿标准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名称 | 规格 | 单位 | 补偿金额 | 坟墓(五年以上) | 血棺 | 穴 | 280 | 坟墓(不足五年) | 血棺 | 穴 | 400 | 京钵 | 穴 | 100 | 京钵 | 穴 | 100 | 附表4 多年生经济作物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说明:零星多年生经济作物以单株计算,0.2亩以上的成片多年生经济作物按面积计算。 附表4-1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单 价 | 备 注 | 农作物蔬菜 | 粮食类作物 | 200—500元/亩 | 无苗不补,成熟可收不补 | 蔬菜类用物 | 200—600元/亩 | 以成本和市场价确定补额 | 经 济 作 物 | 果园(成片面积0.2亩以上) | 投产果园(三年以上) | 1800元/亩 | 初产果园 | 1400元/亩 | 未投产果园 | 1000元/亩 | 苗 | 0.5元/株 | 实生苗 | 1—2元/株 | 嫁接苗 | 文旦、 柑桔、 胡柚类 | 零星 | 30—40元/株 | 主干直径≥8㎝(以嫁接疤上10㎝为测量点,下同) | 15—25元/株 | 主干直径≥5㎝ | 10元/株 | 主干直径<5㎝ | 5元/株 | 当年种植 | 杨梅、柿、板栗类 | 零星 | 40—60元/株 | 主干直径≥15㎝ | 20—35元/株 | 主干直径≥10㎝ | 10—15元/株 | 主干直径≥5㎝ | 8元/株 | 主干直径<5㎝ | 5元/株 | 当年种植 | 杨梅、李、枣、桃、梨、枇杷类 | 零星 | 30—40元/株 | 主干直径≥10㎝ | 10—25元/株 | 主干直径≥5㎝ | 8元/株 | 主干直径<5㎝ | 5元/株 | 当年种植 | 厚 朴 | 5元/株 | 胸径≥15㎝ | 8元/株 | 胸径<15㎝ | 3元/株 | 胸径<5㎝ | 附表4-2 青苗补偿标准 类别 | 单价 | 备注 | 经 济 作 物 | 茶 叶 | 改建茶园:1500—2000元/亩,生产茶园:800—1000元/亩, 幼龄茶园:500—700元/亩 | 零星 | 5元/丛 | | 3元/丛 | | 1元/丛 | | 茶 苗 | 6—7元/㎡ | 秧(可出售不补) | 经 济 林 木 | 毛 竹 | 成片 | 1500元/亩 | 经全垦抚育(≥80株/亩) | 800元/亩 | ≥80株/亩 | 零星 | 2.5-5元/株 | 胸径>24cm 4-5元 胸径<24cm 2.5-3.5元 | 小 竹 | 成片 | 1000元/亩 | 人工种植竹林(≥100株/亩) | 200元/亩 | 改建野生竹林(≥600株/亩) | 零星 | 1元/株 | 胸径≥2.5㎝ | 不补偿 | 胸径<2.5㎝ | 油茶树 | 成片 | 400元/亩 | ≥40株/亩 | 零 星 | 8元/株 | 地径≥10㎝ | 5元/株 | 地径≥5㎝ | 2元/株 | 地径≥2㎝ | 不补偿 | 地径<2㎝ | 棕 树 | 20元/株 | 杆高≥2㎝ | 15元/株 | 杆高≥1㎝ | 5元/株 | 杆高<1㎝ | 附表4-3 青苗补偿标准 类 别 | 单 价 | 备 注 | 经 济 林 木 | 天然林 | 400元/亩 | 幼林 | 300元/亩 | 中林 | 200亩/亩 | 近、过、熟林 | 100元/亩 | 蔬林(荒山不补) | 人工林 | 1000元/亩 | 幼林 | 800元/亩 | 中林 | 600元/亩 | 近、过、熟林 | 零星树木 | 5元/株 | 胸径≥20㎝ | 10元/株 | 胸径≥10㎝ | 3元/株 | 胸径≥5㎝ | 不补偿 | 胸径<5㎝ | 苗木 | 针叶 | 500—1000元/亩 | 指人工苗圃地,可出圃减半补偿 | 阔叶 | 1000—2000元/亩 | 鱼 塘 | 300—500元/亩 | | 附表5 地上附属建筑物补偿标准 序号 | 名称 | 分类 | 计量单位 | 基价(元) | 备注 | 一 | 简易房 | 砖混 | 元/㎡ | 40 | | 砖木 | 元/㎡ | 30 | | 草屋 | 元/㎡ | 15 | | 砖混 | 元/㎡ | 40 | | 二 | 猪栏、牛栏、厕所、灰铺 | 砖木 | 元/㎡ | 30 | | 草屋 | 元/㎡ | 15 | | 无顶盖 | 元/㎡ | 6 | | 三 | 围墙 | 砖实砌墙 | M2 | 15 | 已包括基础 | 砖空斗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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