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05年2月17日县长办公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招投标交易活动,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源的利用效率,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县行政区域内进行的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产权交易和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简称“交易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交易活动”应遵循公开有序、公平竞争、公正诚信和廉洁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简称县招管委)是本县“交易活动”管理的决策协调机构,主要职责是对全县“交易活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
第五条
遂昌县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简称县招管办)的主要职责是制定有关规则,规范交易行为;受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委托,对全县“交易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县发展计划局、县财政局、县国土资源局、县建设局、县交通局、县水利局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交易的前期工作和成交确认后的衔接、落实工作,对“交易活动”中出现的违法违规案件进行查处。
第七条
遂昌县招投标交易中心(简称县招投标中心)是本县“交易活动”集中统一的服务机构,为交易活动提供相关的配套服务,按照有关规定收取交易服务等费用,。并接受县招管办的全过程监督和管理。
县招管办监管范围内的交易活动必须在县招投标中心进行,否则无效。
第二章 交易范围
第八条
凡涉及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性资金投资、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必须实行招标。
第九条 凡集中采购目录内的政府采购项目,必须集中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之外且限额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进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条
经营性用地使用权、采矿权出让,必须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其它性质的出让用地,当有两个或两个以上意向受让人时,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水电资源开发权、采沙权出让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挂牌。
第十一条 国有集体产权转让,必须实行招标、拍卖、挂牌。
第三章 交易程序
第十二条
交易申请。“交易活动”的建设项目业主、国土资源部门、水利部门、采购人和出资人或代表(以下统称甲方)向县招投标中心提出交易申请或委托。
第十三条
交易受理。受理申请或委托的交易项目,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条件。对资料不全、条件不成熟的,可以先接受,在补齐资料、条件成熟时正式受理。
第十四条
文件核准。县招管办在五个工作日内对交易文件(包括招标拍卖挂牌方案、公告或邀请书、招标拍卖挂牌文件等)进行审核。大型复杂项目可适当延长,但不得超过十五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公告邀请。招标、拍卖、挂牌公告或邀请书按规定由县招投标中心签发,或与甲方或中介代理机构联合签发。公告应在县招管办指定的媒体上或县招投标中心发布。
第十六条
资格审查。甲方和县招投标中心按照交易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受理工程建设承包商、政府采购供应商、土地矿产资源受让人、水电资源开发权人、采沙权受让人、产权交易购买人(以下统称乙方)的报名,并进行资格审查,报名和资格审查情况应报县招管办核准。
第十七条 集中交易。乙方按照交易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参加集中交易活动。
交易活动一般应组建现场专业小组。专业小组包括评标小组、拍卖主持人小组、政府采购谈判或询价小组等。专业小组应依法组建并履行职责。
第十八条
交易确认。成交确认书经县招管办核准,由县招投标中心与甲方或中介代表机构联合签发。集中交易完成的时间为成交确认书生效时间。成交确认书对甲乙双方都具有法律约束力,甲方改变交易结果的,或者乙方放弃交易结果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合同备案。成交确认书签发后,甲乙双方应在交易文件规定的时间内签订书面合同,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天。甲方应当将合同副本报县招管办备案。
第二十条
交易报告。甲方和县招投标中心应在合同签订的十五天内,向县招管办提交交易报告。交易报告应包括:(一)交易范围;(二)交易方式和发布交易公告的媒介;(三)投标人竞买人须知、技术条款、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主要条款等内容;(四)专业小组的组成和评标报告;(五)中标结果。
第四章 交易监督
第二十一条 县招管办负责对交易活动实施监督。受理交易过程的各类投诉,协调处理交易违法违规案件。
第二十二条
乙方、中介代理机构、参加交易的人员和评委专家有违反“交易活动”法规的,依法给予通报批评、警告、责令改正、扣分、罚款、暂停直至取消其交易资格等处罚。
第二十三条 对乙方等有关当事人进行廉政准入限制,按照有关招投标市场廉政准入规定执行。
国家工作人员在“交易活动”中,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等行为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政府性资金或国有集体资金占控股地位的“交易活动”的合同,必须进行结(决)算,结(决)算金额与成交确认书金额有差异的,须经县财政局审价(或县审计局审计),县财政局(或县审计局)应将审价(计)结果抄告县招管办,并可会同县招管办对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作出准入限制。
第二十五条 其他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依法对“交易活动”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并可以会同县招管办进行交易准入限制。
第二十六条
乙方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交易活动不符合规定的,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甲方提出质疑或异议。乙方认为甲方未答复或答复不满意的,可在规定时间内依法向县招管办投诉,也可直接向政府其他监督部门投诉。各相关部门接到投诉、举报后应按规定及时调查处理或移送权限部门处理。
第二十七条
对交易当事人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建设工程交易、土地交易及产权交易、政府采购等交易活动的实施细则和准入制度另行制订。
省、市主管部门监管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按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由县招管办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