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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

【实施日期】2006/03/12【颁布单位】遂政发〔2006〕2号【失效日期】

 
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现将《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〇〇六年三月十二日

遂昌县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

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了加强土地管理和城乡建设管理,切实保护耕地,坚决遏制与处理各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村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实施意见所述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内容为:

(一)违法用地行为
1、未经依法批准擅自占用国有土地或集体土地的;

2、超过依法批准的用地面积占用土地的;

3、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占用土地的;
4、买卖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
5、改变土地批准用途占用土地的;
6、改变批准位置占用土地的;
7、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8、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用地行为。
(二)违法建设行为
1、经用地审批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或违反《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规划建设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2、在土地使用权属内,未取得《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
3、在土地使用权属内,超过批准临时建设规定期限的;

4、在土地权属内,擅自拆建、扩建、改建的;
5、未经审批在楼顶、街道两侧、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所等处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
第三条 对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拆除处理:
1、严重影响城镇规划、乡镇村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道路交通、水利设施等公共设施的;

2、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在楼顶、街道两侧、城市道路范围内、公共场地等处搭建,影响市容、市貌的;
3、非法占地建房,且不符合建房条件的;

4、非法占地建造庭院(住宅四周),且可规划为其他建设用地的;
5、非法占地建房、非法建设,当事人不主动接受处理的;

6、在临时用地上建造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7、其它严重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建房,依法应当予以拆除的。
第四条 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条件的建房户,违法占用集体土地建房,按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处以罚款,并处没收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违法用地户申请购回的,回购作价标准为:县城市规划区内按遂昌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划定的地块(1-6级)确定,每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作价120-360元人民币(见附表一);县城市规划区外与乡(镇)村每平方米建筑物作价30-100元人民币(见附表二,妙高镇县城市规划区外部分参照一级镇规划区内标准执行,下同)。县城市规划区内符合农村村民建房标准部分按回购作价标准的50%执行(建筑物必须按批准的层次竣工后,下同);超过农村村民建房标准部分,30平方米(建筑面积,含30平方米,下同)以内的按100%执行,3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平方米,回购作价增加一倍(依此类推),最高为回购作价标准的五倍。经处理后,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五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划拨性质土地建房超建的部分,处土地面积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处没收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违法用地户申请购回的,回购作价标准为:县城市规划区内按遂昌县城区级别基准地价划定的地块(1-6级)确定,每平方米建筑物面积作价168-504元人民币(见附表三);县城市规划区外与乡(镇)村每平方米建筑物作价98-140元人民币(见附表四)。30平方米以内的按回购作价标准的100%执行,30平方米以上的,每增加30平方米,回购作价增加一倍(依此类推),最高为回购作价标准的五倍,并按标定地价补交土地出让金。经处理后,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六条 经批准使用国有出让性质土地建房超建的部分,处土地每平方米30元罚款,并处没收其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与构筑物。违法用地户申请购回的,回购作价按第五条标准执行,并按相关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经处理后,按规定缴纳相关规费,给予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七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措施的,由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20%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按建设工程造价的50%以下处以罚款。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责令按规定补办。
第八条 在村庄、集镇未按规划建设审批手续或者违反规划进行建设,影响村庄规划,但尚可采取措施的,由县级村镇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处以每平方米1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未按规划办理审批手续的,责令补办规划建设审批手续。
第九条 (一)对本实施意见发文之前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的处理适用本意见,本实施意见发文之后发生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行为将依法从重查处。
(二)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至2006年6月30日止,违法用地户主动申报违法事实,经查核实后,罚款没收作价标准为罚没款总额的80%;在该期限内不主动申报的,按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处罚标准执行。
第十条 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遂政(2003)71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遂昌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筑物没收回购作价表

附件

遂昌县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和国有土地建筑物没收回购作价表

 

表一:县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筑物没收回购作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区块

一级区块

二级区块

三级区块

四级区块

五级区块

六级区块

建筑物单位面积

回购作价

(单位:元/m2

 

360

 

320

 

280

 

240

 

160

 

120

(注:一至六级区块根据县城最新级别基准地价所划定的区块确定)

 

表二:  乡(镇)村非法占用集体土地建筑物没收回购作价表

                                                              单位:元/平方米

 

       类

一类

(县乡公路两侧)

二类

(机耕路两侧)

三类

(主出入道路以步行为主)

一级镇规划区内

100

80

60

二级镇规划区内

90

70

50

乡所在地

80

60

40

村 庄

70

50

30

 

表三:县城市规划区内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筑物没收回购作价表

一级区块

二级区块

三级区块

四级区块

五级区块

六级区块

建筑物单位面积

回购作价

(单位:元/m2

 

504

 

448

 

392

 

336

 

224

 

168

 

表四:乡(镇)村非法占用国有土地建筑物没收回购作价表

范 围

一级镇规划区

二级镇规划区

乡所在地

村  庄

建筑物单位面积回购作价

(单位:元/ m2

140

126

112

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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