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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
【实施日期】2006/02/21【颁布单位】遂政发〔2006〕9号【失效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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遂昌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直属各单位:
二○○六年二月二十一日 遂昌县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科学开发、合理利用、有效保护我县土地资源,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土地综合效益,促进我县经济社会快速健康发展,根据上级农村土地开发整理有关文件精神及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土地整理范围 (一)对地块零碎、路渠不配套的农地进行统一整理,使田埂顺直、路渠配套,改善农业生产环境,增加有效耕地面积。 第三条 土地开发范围 第四条 基本要求 (一)标准农田建设连片50亩以上; (二)经农田小平整后,田块整齐,田埂顺直,朝向基本一致; (三)标准农田灌、排渠系分设,灌溉渠达到“三面光”; (四)标准农田道路布局合理、畅通,主干道宽3-5米,支路2-4米,田间作业道1-2米;
(五)新增水田要求犁底层夯实,不漏水,厚度20公分以上,耕作层厚度30公分以上;旱地要求地块宽度2.5米以上,连片50亩以上,要通机耕路并有一定的防旱设施。
第五条 农村土地开发整理实行政府组织实施和市场化运作等多种模式,实行立项设计、项目实施和竣工验收三分离,立项设计由国土资源局负责;项目实施由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组织。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国土、发改、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统计、监察等相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和专家组成员进行验收。
第六条 申请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项目所在地村委会向县国土部门提出申请;涉及多个村的,分别提出申请。申请需附当地国土所实地踏勘意见、乡(镇)政府审核意见。 第七条 初审 县国土部门在接到上述材料后,对项目进行初审,并提出可行性方案或初步设计方案,组织专家组及有关部门、当地乡(镇)政府领导对方案进行评估论证,确定投资规模。通过项目论证,补项目涉及户主同意开发整理的意见,并附户主大会决议及户主签字单。 第八条 县级立项 完成初审程序后,报县发展和改革局立项,列入县年度财政基建预算。 第九条 市级立项 县国土部门筹备整理立项资料,组件后报市国土部门立项。 第十条 土地开发整理以国土部门为主,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县国土部门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规划与项目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签订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合同书,由当地乡(镇)政府或投资业主负责实施。乡(镇)政府要成立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组,具体负责政策处理、技术业务、质量监督和资金预决算等工作。 第十一条 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行招投标制,具体按浙土资发[2001]298号《浙江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执行。项目实施要明确责任人,落实管理和监督机制。 第十二条 对宅基地整理项目可实行市场化运作,谁投资谁收益,鼓励单位和个人作为业主从事宅基地整理,政府对整理后所获取的折抵指标实行回购制度。县政府按每亩12000元收购建设用地复耕指标。 第六章 项目竣工验收 第十三条 初验
项目竣工后由县土地开发整理领导小组组织相关部门对项目实施结果进行初验,并填写《浙江省农村土地整理项目竣工验收表》,出具初验报告。
(一)项目是否按批准的规划组织实施; (二)核查项目质量和工程量; (三)整理后的耕地是否列入基本农田加以保护。 第十四条 复验和认定 第七章 资金筹措和使用 第十五条 资金筹措及财务核算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 (一)土地开发和农地整理项目资金补助标准: 第十七条 资金拨付
(一)项目资金按工程进度拨付,即工程过半,资金支付30%;项目竣工验收合格,资金结算经财政审核后,再支付60%;另10%作为质量保证金,验收合格后半年内不出现质量问题,并已种植农作物的,付清全部项目款。
第十八条 县政府对土地开发整理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八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县国土部门负责解释,有关细则由县国土部门负责制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遂政发[2002]41号同时废止。 附件:遂昌县土地整理项目立项和初验必备材料一览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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