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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土地“退二进三”的若干规定(试行)

【实施日期】2002/05/14【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第一条 为调整市区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资产,筹措建设资金,推动市区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优化升级,促进土地资源的优化配置,加快城市化建设步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退二进三”是指市政府为调整功能布局,改善人居环境,提高城市品位,利用土地级差地租,把市区的第二产业搬迁到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利用退出的土地,加快发展第三产业。
第三条 “退二进三”的主要对象:
1、因企业自身扩大再生产需要或因城市规划、功能布局调整需要搬迁的市区工业企业用地。
2、市政府和土地储备中心指令收购的土地。
第四条 收购市区闲置、破产、倒闭、关停企业使用的土地按嵊政〔2001〕114号《关于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
第五条 市区国有划拨土地、出让土地,未经市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改变土地用途,不准自行开发,不准自行转让。
第六条 “退二进三”土地必须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购、统一拆迁、统一出让、统一资金使用。
第七条 “退二进三”土地的收购储备程序: 
1、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和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2、实地调查和权属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明确土地权属。
3、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企业提出的申请和实地调查情况,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部门、市体改办、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征询规划、企业资产、财务等情况。
4、价格评估: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实地调查和市区控制性详细规划,会同土地、建设等部门对拟收购储备的地块进行评估,为确定收购价格提供依据,并进行土地收购补偿费用的测算评估。
5、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根据地块权属调查和收购费用测算的结果,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6、收购公告和签订合同:市土地储备中心凭市政府批文将拟收购土地对外公告,无异议后,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分期付清土地收购补偿费。
7、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签订后,经国土资源局审核,直接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予以注销。
8、交付土地:根据合同约定,原用地单位如期向市土地储备中心交付收购土地,如违反合同约定、不如期交付土地的,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
第八条 “退二进三”必须按城市规划建设进程,由市政府制订收购储备计划,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计划组织实施。凡被列入收购储备计划的土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当事人应当主动配合,自觉服从。 
第九条 “退二进三”的补偿标准,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土地价格、地上附着物补偿、搬迁补偿和停产损失、职工安置、企业异地重建以及企业债务等因素综合决定。
第十条 收购土地补偿标准:
1、原出让使用的国有土地收购根据原用地性质按剩余年限的土地评估价进行补偿。
2、原划拨使用的国有土地收购根据原用地性质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3、土地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记载为准。
第十一条 地上物补偿标准:
1、被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补偿按重置价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评估确定。电力、通信、管道等特殊的附属设施经实地勘察确定,一次性设备拆迁补偿最高不得超过经济耐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价值。
2、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第十二条 搬迁损失和停产损失补偿标准:收购国有土地使用权时市政府给予搬迁企业一次性的搬迁补偿和过渡补偿。企业设备的搬迁、安装等属于机械制造行业,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计发;其它行业(除特殊行业外)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0元计发;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40元计发。
第十三条 搬迁企业用地,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优先予以安排,享受入园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同面积减免有关行政规费和契税。  
第十四条 储备土地使用权出让后,市土地储备中心按规定将土地纯出让金全额上缴市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六条 本规定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二OO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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