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嵊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若干规定

【实施日期】2003/06/10【颁布单位】【失效日期】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嵊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三年六月十日




                 嵊州市土地收购储备供应若干规定


  为优化市区用地结构,盘活存量土地,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嵊州市关于加强土地开发管理的若干规定》、《嵊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土地“退二进三”的若干规定》等法规、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原则
  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在严格执行城市规划和土地收购储备供应年度计划的前提下,必须遵循以下五条原则:
  1、集体决策原则: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年度计划的制订,实行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定计划,上报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依法收购原则:土地收购储备是实施旧城改造,盘活存量土地,提高城市品位的有效途径,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依法对建城区土地实行收购、储备。
  3、依法补偿原则:凡被列入土地收购储备的对象,市土地储备中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对其实行收购补偿。
  4、集中供地原则:在控制用地总量,规范土地市场的基础上,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代表市政府实行土地集中供应制度,即统一出让制度。
  5、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土地收购、出让过程公开,即土地收购方法、程序、补偿标准公开,土地使用条件公开,出让土地使用权公开,接受社会监督,保证土地收购储备、出让工作公平、公正。
  二、土地收购储备主要对象
  1、城市规划区内破产、倒闭、关停、搬迁企业(单位)的土地或因其它原因停止使用的土地。
  2、城市规划区内规划适宜于发展第三产业的工业、仓储用地。
  3、旧城改造需要拆迁的商业用地、行政用地和社会事业用地。
  4、城市规划区内空置的空地、旧江道、山丘以及通过整理后留下的旧堤、滩地、荒地等土地。
  5、城市规划区内个人住宅用地。
  6、土地使用者受让土地后无力继续开发而又不具备转让条件的土地。
  7、市政府指令收购的土地。
  上述国有土地的收购储备,由市土地储备中心组织实施。凡被列入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土地使用者必须主动配合,自觉服从。拒不交出土地的,由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交还土地。
  三、土地收购储备程序
  1、申请收购:原土地使用者向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申请,领取和填写《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申请书》。
  2、实地调查和权属审核:市土地储备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供的土地权属、土地面积、地上物、四至范围、土地用途等情况进行实地调查、勘测和审核,查实土地权属。
  3、征询意见:市土地储备中心向市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市建设规划部门、市体改办等有关主管部门及有关银行征询申请单位的(非个人)资产、财务等情况。
  4、价格评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收购储备的土地及地上物进行评估,作为确定土地收购补偿的价格依据。土地收购补偿方案定期公示。
  5、方案报批:市土地储备中心提出土地收购的具体方案,报市政府批准。
  6、收购公告和签订合同:将拟收购土地对外公告,无异议的,市土地储备中心与原土地使用者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按照合同约定付土地收购补偿费。
  7、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收购合同》经国土资源局审核后,办理土地权属变更手续。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同时予以注销。
  8、交付土地:原用地单位(非个人)必须按合同约定如期将土地交付给市土地储备中心,拒不按期交付土地的,由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交付。
  四、土地收购补偿标准
  土地收购补偿分土地补偿、地上物补偿和搬迁补偿。具体补偿标准如下:
  1、土地补偿标准:
  (1)以全额支付出让金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出让金及剩余年限评估后确定。
  (2)以优惠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按原出让合同约定的用途、实际支付出让金及剩余年限评估后确定 (政府优惠部分及其增值除外) 。
  (3)以行政划拨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根据原用地性质,按出让土地评估价的60%进行补偿。
  (4)土地补偿面积以《国有土地使用证》或其它合法批准文件记载面积为准。
  2、地上物补偿标准:
  (1)地上建筑物及其附属物补偿,由有资质的评估机构按重置价评估确定;电力、通信、管道等特殊的附属设施,经实地勘察后确定。设备拆迁实行一次性补偿,最高标准不得超过该设备经济耐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价值。
  (2)被拆迁房屋的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合法批准文件的记载为准。
  3、搬迁损失和停产损失补偿标准:
  (1)机械制造行业企业设备的搬迁、安装,损失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60元;其它行业(除特殊行业外)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30元。因搬迁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按所拆除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补偿40元。
  (2)搬迁补偿费在全部搬迁工作结束后一次性付清。
  (3)搬迁企业所需的用地,开发区或工业园区、国土、建设等有关部门及时予以审批,优先予以安排,享受入园企业同等优惠政策,并按被收购面积免缴市级有关行政规费,企业新征用地契税按实缴额度给予财政补助。
  五、土地公开出让程序
  本规定所称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政府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方式,将收购储备的国有土地使用权进行前期开发后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使用,土地使用者向政府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1、申请出让:市国土资源局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制订出年度出让计划,定期向市政府提出出让土地申请,经市政府批准后进行公开出让。
  2、规划设计:市建设局根据市政府的批复件,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对拟出让土地进行规划设计,提供建设用地红线图、建筑物平面布置图,以及规划设计条件。
  3、价格评估: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对拟出让土地按规划设计条件进行地价评估,作为确定土地公开出让底价的价格依据。
  4、公告与出让:举行土地招标、拍卖、挂牌活动,市国土资源局应在省或绍兴市级新闻媒体上提前发出公告。公告招标、拍卖、挂牌地块的有关资料(包括面积、位置、用途、开发程度、规划设计条件、土地使用年限、参与人须具备的条件和招标、拍卖、挂牌规则等),并接受咨询。愿参加招标、拍卖、挂牌的单位和个人须缴纳标的10%—15%的保证金。在此基础上,国土资源局组织相关部门对土地使用权进行公开出让。
  5、交付土地:中标人或竞得人在招标、拍卖、挂牌成交当天与市国土管理部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并至少缴纳总出让金的20%,其余土地出让金必须在30天内全部付清,规模比较大的可适当放宽至100天,其中:出让金在1亿元以上的在60天内付清,出让金在2亿以上的在100天内付清。在此基础上,依法办理土地登记,领取土地使用证。逾期不缴的,1个月内收取5%─10%的滞纳金,超过1个月的没收保证金并中止合同。
  六、土地收购储备出让资金管理
  市土地储备中心实行单独建帐,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自求平衡。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运作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
  1、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来源:
  (1)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
  (2)银行贷款;
  (3)经营储备土地的收入。
  2、土地储备资金只能用于下列用途,不得移作他用:
  (1)土地使用权回收补偿费用;
  (2)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费用;
  (3)银行贷款利息;
  (4)储备土地的其他费用,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办公费用等。
  3、土地收购储备资金的管理
  (1)由市土地储备中心负责编制年度土地收购储备资金收支预算,预算计划在前一年12月底前报经市政府行文批准。
  (2)对收购储备的每宗土地实行成本单独核算,成本列支按财政财务制度规定办理。费用按会计制度规定分列出让成本,财务费用按每宗土地收购额度与资金占用时间分摊。管理费用经财政审核后在年末一次性计入成本。
  (3)土地收购储备实行财政单一帐户管理。土地收购储备收益资金转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
  (4)土地收购储备资金实行市财政会计委派制,市审计局每年年终进行预算执行与财务收支审计。会计人员按月向市政府及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报送财务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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